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紀然

Case No.DCCC 997/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Feb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9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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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邱紀然YAU Kei 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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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5年2月23日 
出席人士:  莊君如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可詩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陳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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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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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4年9月16日晚上十時許,海關人員在上環港澳碼頭海關離境大堂截查被告,並且以離子掃瞄和X光檢查被告。由於結果呈陽性,海關人員把被告帶到大堂的M266室作進一步調查。海關人員在被告的內褲找到一個載有毒品的膠袋。在警誡下,被告說那些是可卡因。在稍後的警誡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他所帶的膠袋內有可卡因,是屬於他的。他打算把毒品帶到澳門,收取$3,000元報酬。

3.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的毒品是24克固體,內含13.3克可卡因。毒品市值約為$25,176元。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20歲,初中程度,曾經接受機械課程訓練,在被捕前任職裝修和跟車的行業,平均月入約為$6,000元至$7,000元。被告的父母在被告5歲時離異。被告和母親因為父親的債項爛攤子而顛沛流離。被告亦因為病而多次入院。辯方說被告在2012年後已經戒毒,現在並沒有毒癮。被告坦白認罪,亦承諾會重新做人。辯方說被告的犯案動機純粹是經濟原因,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5.被告犯案時是十九歲多,但販毒罪是例外罪行,法庭毋須索取報告而直接把被告判監。

6.被告在2012年5月有兩項定罪,其中一項是藏有可卡因罪而被判入戒毒所。辯方說被告在戒毒後已經遠離毒品,成功戒毒,這樣是一個可喜的結果。但被告現在卻干犯更加嚴重的販毒罪,為了$3,000元的報酬,把市值約為$25,000元的可卡因跨境帶去澳門。經濟理由並不能成為犯案的藉口,亦不能作為求情的理由。被告在2014年7月至10月的出入境紀錄亦顯示,被告在2014年9月1日和9月4日都曾經去澳門,在那段時間亦有去過內地的出入境紀錄。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事實上,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以求減刑實是明智之舉,否則被告便要面對更加長的監禁刑期。

7.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刑期起點是5年至8年。雖然本案涉及13.3克可卡因,但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仍然以5年作為起點,本席因為被告的認罪,而將刑期減至40個月。本席亦希望被告能夠好像他能夠成功戒毒一樣,亦能夠秉持他的承諾,為自己、為家人,不要再作奸犯科;不要辜負母親對他含辛茹苦的養育,需要改過自新,做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好人和好兒子。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