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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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0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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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和一項藏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4年9月18日晚上11時45分左右,警員9203到達屯門仁愛廣場,並且向被告進行搜身,從被告前褲袋內找到一個白色信封,內有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一粒白色固體(證物P3)。警員9203亦在被告的褲袋找到一共21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證物P4)。警員9203以販毒罪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說「呢粒『可樂』同啲膠袋係我嘅」。警員押解被告返回屯門警署,再進行搜身。警員在被告所穿的左鞋鞋墊上找到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氯胺酮(證物P6)。警員以藏毒罪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說「啲『K仔』我自己食」。 3.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4.政府化驗師確認,那些在膠袋內的毒品(證物P3)是可卡因,份量是23.90克固體內含11.90克可卡因。而在鞋墊上找到的毒品(證物P6)是0.77克固體,內含0.52克氯胺酮。警方估計可卡因的市值約為$25,549元。 求情理由 5.辯方大律師說,雖然被告有前科,但今次是被告第一次干犯涉及毒品的罪行,亦聲稱今次是被告第一次販毒。被告在2014年開始任職裝門的工人,月入約$18,000元。被告已婚,妻子住在廣州。被告在2000年開始吸食大麻和「K仔」,而從2010年開始便吸食可卡因。每天在毒品上的花費約為$400元。辯方聲稱,被告今次帶貨可得到$1,000元的報酬。被告在收貨後,便被警員截查、拘捕。從被告鞋內找到的氯胺酮是被告自用的。 判刑 6.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以求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實是明智之舉。否則,在審訊後一經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加長的刑期。被告現年32歲,在1997年來港定居,中一程度,已婚,從2000年已有吸毒的習慣,2010年更加吸食可卡因,聲稱在毒品上日花$400港元。 7.被告在警誡會面中,說他以$6,000元買涉案毒品,再分拆售給散客賺錢。辯方今日在求情時則說,被告只是收取$1,000元的報酬。但無論如何,被告是販運涉案的可卡因。被告有八項定罪,並沒有涉及毒品的定罪。在法庭的查問下,被告在被捕時,身上只有$100元港幣和一部電話(見相片冊第八張和第九張照片,相片冊的編號為MFI-1)。 8.一般而言,涉及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刑期起點是5年至8年。第一項控罪涉及11.90克可卡因,本席寬大處理,因此仍然以5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0個月。就第二項藏毒罪,涉案的氯胺酮只有0.52克,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6個月。本席在考慮了整體原則下,決定從輕發落,頒令兩項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本席仍然判被告入獄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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