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偉航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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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74B/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74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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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串謀搶劫(Conspiracy to rob) --------------------- 1.五名被告被控一項串謀打劫罪。第五被告原名何輝,後來控方把第五被告的姓名更改為陳燁輝,又名何輝。第四被告在開審時認罪,並且願意出庭作為控方證人。第五被告後來改變初衷,轉為認罪。第一至第三被告維持不認罪的立場(案件編號為DCCC 674B/2014),並且分別呈上相關的會面紀錄的反對理由書。這些原先的反對理由書,後來亦有一些程度的修改。 2.第二被告切換他的程大律師,而這亦引致案件需要押後數天至11月27日開審。第二被告後來由謝大律師代表。 3.控方的案情很簡單。五名被告在深夜相會,之後乘車到觀塘海濱道打算尋覓目標打劫。他們帶備口罩,而第三被告亦手持一支鐵通。一隊衝鋒隊警員剛巧巡經該處。他們截查五名被告,部分被告在警誡下作出一些招認。第一至第三被告反對這些招認的自願性,亦爭議當中內容的準確性,說這些招認都是在警員的誘捕、威嚇或武力下產生。三名被告,即第一至第三被告,都不承認聚眾和串謀打劫,他們只是在附近遊逛。 4.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
第一控方證人陳善泓(第四被告) 5.第四被告在認罪後,協助控方出庭作供。 6.控方第一證人陳善泓現年15歲。2013年6月22日凌晨約3時55分,他和另外四名被告一同到觀塘海濱道。第五被告叫控方第一證人到樓下,並且買五個口罩。控方第一證人乘的士到秀茂坪何明華中學旁的廟宇。控方第一證人問,但第五被告叫控方第一證人先買口罩。控方第一證人認識第五被告大約個多月。控方第一證人乘搭同一的士到何明華中學和另外四名被告會見。第五被告叫控方第一證人分派口罩。在那時,控方第一證人看見第五被告拿著一支鐵通。控方第一證人問第五被告,第五被告答那支鐵通是在家裡取來,並且說「VIP」。控方第一證人知道「VIP」即是打劫。控方第一證人早前聽到第五被告何輝的朋友提及。第五被告用紙巾包著鐵通的末端,用右手拿著鐵通。 7.第五被告說第一被告遺失了電話,因此要「VIP」。控方第一證人是在網吧,經第五被告的介紹而認識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大約有一星期之久。控方第一證人和他們大概有三至四次的會面。第五被告的角色是「大佬」。 8.第五被告向第一被告至第三被告說一些話,然後大家沿著一條長樓梯行去翠屏邨。第五被告帶頭,他們打算到翠屏邨去「食VIP」。第五被告曾經說過派口罩的用途,是在「食VIP」的時候不讓人們認出。當時應該所有人都聽到第五被告的說話,沒有人問甚麼是「食VIP」。第五被告亦曾經說,如果有人反抗,便會用鐵通打人。第五被告是邊行邊說話。 9.控方第一證人和另一名被告遺失了口罩,第五被告叫控方第一證人再去買兩個口罩,然後第二被告提議去海濱道。他們五人乘的士。第五被告當時仍然拿著鐵通。到達後,他們行入海濱花園,第五被告叫控方第一證人支付的士費用。控方第一證人不知道,為甚麼他們不打劫的士司機。當他們行到觀塘碼頭附近,剛巧一輛警車出現,而警員亦截查一眾被告。那時第五被告已經把鐵通交給第三被告暫時保管。控方第一證人熟識海濱公園,但他們只是在入口位置流連。當時沒有下雨,風亦不大。控方第一證人用相片冊的相片指示有關時段的相關位置。 10.在代表第一被告的大律師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同意,他在案發前並沒有和第一被告商量「食VIP」的意思,但控方第一證人在印象中「食VIP」並沒有其他意思。當晚,第五被告曾經提及「食VIP」兩至三次,但控方第一證人不知道第一被告有沒有聽到。那條到翠屏邨的長樓梯的燈光並不十分充足,但控方第一證人記得是第五被告帶隊,第一被告在第一控方證人旁邊平排,而第二和第三被告則在最後。控方第一證人不記得當晚是3號風球。第五被告一路向下行樓梯,一時轉頭和他們說話。 11.在代表第二被告的辯方大律師的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說他不知道第二被告知不知道「食VIP」便是打劫。控方第一證人亦說,他把口罩派給每一名被告。控方第一證人知道第二被告當時有病,是傷風,但他不能肯定第二被告有沒有聽到第五被告所說的每一句說話。他們五個人在乘的士時已經除下口罩,但第五被告曾經說到海濱公園找目標。控方第一證人並不同意第五被告只是和他說找目標的事。控方第一證人亦不同意第五被告提議到海濱公園是去看燈。 12.在警署內,控方第一證人和另外的被告一同關押在同一羈留室內。控方第一證人不知道第三和第五被告曾經把他們的會面紀錄給第二被告看。 13.在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盤問下,第五被告叫控方第一證人派口罩,控方第一證人不記得在那時第五被告有沒有提及「食VIP」。在行那條長樓梯去翠屏邨的時候,第二和第三被告和控方第一證人都是在一至兩個身位的距離。當時有風吹樹葉,但不算大聲。當有私家車經過時,第五被告便把鐵通交給第三被告,但控方第一證人不知何解。 控方第二證人警員6738廖子龍 14.2013年6月22日凌晨3時55分左右,控方第二證人所乘的警車巡經海濱道,發現五名被告。控方第二證人向第一被告調查,而第三被告當時是手持鐵通。第二被告和第五被告都戴有口罩。控方第一證人分派口罩,他們一起行到翠屏邨找不到「順眼」的人來毆打。他們乘的士到海濱道,但不久便給警員截查。控方第二證人在第一被告的褲袋找到一個藍色口罩,後來警長宣布拘捕所有五名被告。 15.控方第二證人警誡第一被告。第一被告說何輝(第五被告)在何明華找到一支鐵通,叫肥潤(第三被告)拿著,再向他們說,一會兒見到「不順眼」的人便打。後來何輝(第五被告)約了一名「金毛仔」來到,後者派口罩叫他們戴上。這樣是令他們不會給人們認出。控方第二證人覺得各名被告狀態都是正常的,站在第一被告左邊的便是第二被告。 16.後來警員通知第一被告的家長。控方第二證人在觀塘警署接見室接見第一被告的父親和第一被告,並且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證物P5)。第一被告和第一被告的父親並沒有投訴,亦明白個中內容,事後亦在警員記事冊上補錄口供(證物P6)。 17.在代表第一被告大律師的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說他看到五名被告是在行人路上正常地步行。第三被告手持鐵通,而兩名被告則戴著口罩。控方第二證人知道第一被告剛剛過了他十六歲的生日。在第二被告的大律師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同意第二被告只有13歲,第二被告當時戴上口罩。 控方第三證人警員8286陳光勝 18.他負責警誡第二被告。第二被告說他和朋友一起散步,當時第二被告左手拿著一個口罩。在返回觀塘警署後,控方第三證人向第二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由於第二被告只有13歲,警員於是通知第二被告的父親。第二被告清楚警員的解說,狀態正常,有問有答。控方第三證人想儘快告知第二被告的權利,因此在沒有第二被告的父親陪同下,便簽發通知書(證物P7)。接著控方第三證人在記事冊上補錄口供,後來在第二被告父親的見證下,控方第三證人複讀補錄口供,要求第二被告抄寫及簽署有關聲明(證物P8)。時間是同日早上6時45分左右。 19.在盤問下,控方第三證人說觀塘警署並沒有錄影會面室。第二被告在現場並沒有戴上口罩。 控方第四證人警員3752鄭柏堅 20.在現場,警長5475宣布拘捕五名被告。第三被告手持一支鐵通。控方第四證人負責警誡第三被告。第三被告說給次機會,一時貪玩才跟他們一起找人。第三被告左手拿著口罩,右手則用紙巾包著鐵通的尾部。第三被告只有15歲。返回警署後,控方第四證人向第三被告發出通知書並解釋內容。控方第四證人說只是想保障第三被告的權利。有人通知第三被告的爺爺。第三被告爺爺到達警署。控方第四證人發出另一份通知書,而在記事冊上補錄口供(證物P13)。 21.在盤問下,控方第四證人說他不清楚稍後警員和第三被告的會面紀錄。 控方第五證人警員53025歐子文 22.他在6月22日下午四時許提取第一被告,帶第一被告到A210室。控方第五證人發出通知書(P14)並解說內容。第一被告並沒有要求。然後控方第五證人向第一被告錄取警誡供詞。控方第五證人曾經問十六歲多的第一被告,是否需要找他的監護人到場。第一被告說不需要。 23.在盤問下,控方第五證人說他事後才知道有同袍打電話告知第一被告的家人。控方第五證人說由於第一被告已經超過十六歲,因此認為沒有需要有第一被告的家人在場。但控方第五證人在簽發通知書時,亦有問第一被告是否有此需要。 24.在會面的中段,控方第五證人以企圖打劫罪警誡第一被告,是由於不想中斷會面,因此第五控方證人並沒有轉換會面形式為錄影會面。在會面期間,控方第五證人否認有其他警員進入會面室,亦否認有警員或警長打第一被告。控方第五證人在庭上繪畫了那個會面室的草圖(證物P16)。控方第五證人亦不清楚,在交回第一被告給值日官後,第一被告是否和其他被捕人士在同一房間羈押。控方第五證人並沒有把第一被告上手扣,而第一被告亦沒有投訴。 控方第六證人 偵緝警員34706周幸兒 25.控方第六證人主要是接受辯方的盤問。 26.他被指派為案件中的調查警員。他在6月22日下午時份,並沒有見過所有被告,亦沒有進入A210室。在6月22日至23日期間的主管是陳偉文偵緝高級督察。後來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再傳召控方第六證人。控方第六證人說當天他沒有印象曾經有同事在控方第六證人的眼前,在他的大房間會見第三被告。 控方第七證人偵緝警署警長劉志海 27.他在6月22日當天並沒有見過第一被告。在盤問下,控方第七證人說那間A210室只能容納五至六人,內裡只有一張檯。由於開始之時,警方以非法集會和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因此他們認為警誡會面以手寫形式便足夠。有關警員在完成向各名被告錄取警誡口供後,便會向控方第七證人匯報內容。保釋事項則由主管陳督察決定。 28.有關各名被告應否同處同一個羈留室的事是由值日官全權決定。控方第七證人說,他未曾經歷過在會面中途時轉換到另一個地方進行的情況。A210室是控方第七證人的辦公室樓層的唯一會見室。 控方第八證人高級警員54675黃志康 29.控方第八證人在6月22日下午四時許,向第二被告和第二被告的父親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證物P17),亦向他們解釋內容。他們沒有要求。第二被告是14歲,控方第八證人在完成警誡供詞後,便把一份副本交給第二被告。 30.控方第八證人在翌日下午五時許,再提取第二被告作進一步調查。控方第八證人再發出另一份通知書(P18),然後錄取另一份警誡供詞。控方第八證人把第四被告陳善泓(控方第一證人),在6月22日的警誡供詞的副本給第二被告看。這是控方第八證人上司的指示。控方第八證人並沒有看第四被告的警誡供詞的內容,他打算看看第二被告在看完第四被告的供詞後的反應。第二被告自己看那份八頁的供詞,並且在第四被告陳善泓的供詞副本的每一頁簽名,第二被告的父親亦都有簽名。控方第八證人寫下第二被告的回答,控方第八證人甚至叫第二被告慢一點。第二被告明白新的指控。 31.控方第八證人並沒有把其他被捕者,特別是第五被告何輝的供詞給第二被告看。控方第八證人在會面紀錄完成後把副本給第二被告,但並沒有把第四被告陳善泓的供詞的副本連同第二被告剛完成的警誡供詞一併交給第二被告。在辯方不爭議下,控方把第二被告在6月22日第一份的會面紀錄呈堂為P20。 32.在盤問下,控方第八證人說他並沒有聯絡第二被告的父親到警署。控方第八證人問第二被告的父親「識唔識字」。在完成第一份會面紀錄後,控方第八證人和同袍曾經帶第二被告返回第二被告居所調查。控方第八證人不知道第二被告在6月22日當晚是和其他被捕人士同處一間羈留室。翌日,控方第八證人在再次會見第二被告前,並沒有和其他同事傾談本案的調查工作。 33.控方第八證人的主管叫他把第四被告陳善泓的口供給第二被告看。控方第八證人不知道第二被告會否說話,若有回答,控方第八證人便會繼續調查。控方第八證人把通知書中的要點再說一遍,然後把整份第四被告的警誡供詞交給第二被告看。第二被告和第二被告的父親都有看那份供詞,他們在閱讀後,便需要在文件上簽名。 34.在完成第一份會面紀錄後,控方第八證人由女警長6632帶隊之下到第二被告的居所搜屋。控方第八證人否認他是給第二被告看第五被告何輝,而不是第四被告陳善泓的供詞。控方第八證人亦否認第二十九項答案不是來自第二被告的。第二被告在收到有關文件後,在認收書上簽名(證物P21和P22)。控方第八證人在同一房間會見第二被告和第二被告的父親。控方第八證人和第二被告是面對面,而第二被告的父親則坐在身旁。那間房只有三張凳。 控方第九證人偵緝警員6191梁日群 35.他在警長6632的訓示後,負責處理第三被告王喜潤。他在A207室向第三被告和第三被告的姑媽簽發羈留人士通知書(證物P23)。當時在房內並沒有其他人。後來控方第九證人向第三被告錄取警誡供詞(證物P24)。 36.在盤問下,控方第九證人說第三被告告訴他第三被告右手手持鐵通。第九控方證人不清楚其他被捕人士的情況。後來控方第九證人和女警長6632到第三被告的居所搜屋。在返回警署後,控方第九證人並沒有和其他同事提及調查的過程。他只是向女警長匯報。控方第九證人在6月23日凌晨三時許下班。在A207室,他們有五張寫字檯。控方第九證人用警長那張檯,因為自己的檯的位置較窄。當天,控方第九證人原本是休假的。他在會見第三被告前,曾經看過這宗案件的初步犯罪資料、被告被捕的紀錄和記事冊上的紀錄。 37.控方第九證人說警員34706被指派為調查警員,並不是全責。警員可以叫其他警員幫手。控方第九證人在開始會面時曾經問第三被告的精神狀態。第三被告並沒有要求。控方第九證人說會面時間較長,因為他要重複地問第三被告,亦需要時間去記錄和弄清楚第三被告的回答。控方第九證人否認有另一位同事帶第三被告離開房間去廁所,亦否認那名警員叫他撕掉原有的供詞,重新寫一份。控方第九證人在完成供詞後覆讀給第三被告聽。後來第三被告把副本交給他的姑媽,亦在認收書上簽名(P25)。 第一被告蘇偉航─在特別事項的供詞 38.他在2013年6月22日的年歲是十六歲兩個月,報讀職業進修課程。他在6月22日凌晨四時許被捕,當時他和第二至第五被告一起在觀塘海濱道。第四被告陳善泓的花名叫「金毛仔」。在警員的記事冊上,警員6738記錄補錄口供(P6)。當時第一被告的父親亦在場。 39.在押返警署後,第一被告並沒有見到家人。第一被告在警署覺得很倦,亦感到很驚恐。一名身穿白衫的軍裝警員曾經說「你夠秤,唔使叫屋企人」,因此第一被告並沒有提出要求。第一被告被帶到A210室,房內只有第一被告和警員。第一被告當時很倦和驚怕。 40.當警員問了一條問題後,兩男一女的警員進入房間,其中一名男警是控方第六證人34706周幸兒。另一名的探員身穿綠色上衣。這個綠衣探員叫第一被告站企在房的一角,叫第一被告除下眼鏡。那個探員用粗口罵第一被告,叫第一被告「行快啲」。接著控方第六證人用手「撳住」、壓著第一被告的胸口,但不是打,問第一被告說不說,而力度則愈來愈大。第一被告感到痛。第一被告背貼著牆。第一被告說探員叫他「貼住牆」。然後綠衣警員用腳踢第一被告的左大腿。第一被告覺得痛,但沒有彎腰。第一被告說「講囉」。那兩名探員便停止打他。女警則全程在房內。 41.後來劉警長出現在房間內,問第一被告是不是遺失了電話。第一被告不知道警長為甚麼這樣問。第一被告覺得驚。第一被告說沒有。警長於是用右手大力掌摑第一被告左面一巴。第一被告於是說「有」,警長便不再問,然後離開房間。第一被告覺得奇怪。第一被告說第五被告何輝知道他遺失電話。第一被告繼續落口供。他說他沒有說「打劫」兩個字,亦不知道甚麼是「食VIP」。 42.第一被告不記得警員所問的問題。警員問鐵通的用途,第一被告說用來傷人,並沒有說打劫。第一被告亦說部分答案並不是由他提供。第一被告只想會面快些完結。第一被告說有些問題是警員曾經有問,有些答案是由第一被告提供,但是第一被告卻記得有些答案並不是來自第一被告的。在某一階段,三名警員帶第一被告去另一房間,但只有一名警員和第一被告落口供。第一被告說他很睏,並沒有看文件。第一被告不知道為何警員叫他除眼鏡,亦沒有要求驗傷。第一被告只是覺得很驚。 43.在辯方大律師的盤問下,第一被告說在會面完成後,他被安排和其他四名被告同處一間羈留室。第一被告不清楚其他人有沒有傾談。第一被告只顧睡覺。 44.在控方盤問下,第一被告說他們五人被捕時,有些人是戴口罩,第三被告亦手持鐵通。第一被告否認在會面時承認打劫。他在羈留室睡醒後,才看到口供的副本內有打劫的字眼。第一被告曾經問其他被告,但並沒有向警員投訴,驚怕再被警員毆打。 45.第一被告聲稱口供內所提及打劫的事都是警員編造出來的。第一被告亦沒有留意警員所問的問題。第一被告亦弄錯了誰叫他站在房的一角。第一被告說34706用右拳壓著第一被告的胸口時是面對面的,而綠衣探員則用腳踢第一被告的左腿。第一被告不記得那探員用腳的哪部分踢他。第一被告只是覺得痛。探員踢他兩次以上,踢了約兩分鐘,期間沒有人說話。第一被告沒有叫停。後來第一被告發現那部分被踢紅了。第一被告曾經哭喊。第一被告同意那綠衣探員只是用腳踢第一被告,但並沒有要求第一被告做甚麼事情。 第二被告劉豐源─在特別事項的證供 46.他在6月22日年約十三歲多,中二程度,並沒有前科,亦是第一次被捕。第二被告在現場曾經對警員說他和朋友散步。第二被告在返回警署後,被帶到會面室門外,劉警長和第二被告說,大概意思是「認咗罪去,你朋友何輝已經認咗」。第二被告說「我唔知認乜罪」。第二被告的父親已經在會面室之內。在會面室內,警員問第二被告甚麼是「食VIP」。第二被告說不知道。第二被告說他因為有病,不想傳染他人,所以戴上口罩。第四被告陳善泓幫他買口罩。 47.在羈留室內,第三被告王喜潤和第五被告何輝曾說在落口供時被打。第五被告何輝叫第二被告認罪,認了「VIP」。第五被告把他的口供給第二被告看,解釋甚麼是「VIP」。第二被告有閱讀第五被告的口供。第二被告覺得很驚。 48.翌日,第二被告被帶到會面室,兩名警員不斷叫第二被告認罪。第二被告認為所說的罪名是打劫,是「VIP」的事。第二被告說警員沒有解釋那份羈留人士通知書(證物P18)。第二被告承認他在早一天已經見過這一類的通知書(P17)。在會面時,警員將第五被告何輝的警誡供詞給第二被告看,第二被告簡略地看了一次,因為他早一晚已經看過。第二被告亦確切地說,會面紀錄(P19)當中第一至第二十八條答案是第二被告提供,但第二十九項答案則是警員自己「加落去」。第二被告聲稱,他是想著昨晚所看第五被告何輝的口供而作答。第二被告想快些離開,因此沒有看文件內容便簽名,然後再交給第二被告的父親簽名。第二被告說他父親亦沒有看文件。但第二被告確認在第四被告陳善泓口供副本(P19A)的簽名。第二被告不知道為甚麼要簽名。 49.第二被告說整個會面過程,警員是叫他認罪。第二被告亦受第五被告何輝的口供影響,認為如果不認罪,會好像何輝一樣被打。第五被告在羈留室叫第二被告認罪。第二被告承認,由此至終他都沒有給警員毆打。第二被告以第五被告何輝的口供作為藍本,才答了二十八項的問題。第二被告說答案六至十六,後來說第八至二十八的答題,都是他參考何輝的口供作答的。 50.在控方的盤問下,第二被告說在會面前並沒有向父親反映警長叫他認罪的事。第二被告亦說沒有必要和父親說,本來是叫父親來保釋他的。第二被告同意警員早前已經解釋通知書(P17)首三點的項目,餘下則由第二被告自己閱讀。第二被告同意這是他第一次這樣說。第二被告明白他的權利亦沒有要求。 51.第二被告說他並沒有背熟第五被告何輝的口供,因此有些答案是「自己諗落」的。在會面時,第五被告何輝的口供並不在他的眼前。第二被告不記得第五被告何輝如何提及「打劫的目標」。第二被告說當警員給他看第五被告何輝的口供時,第二被告並沒有告訴警員他已經看過何輝的口供。第二被告不知道為甚麼警員會給他看第五被告的口供。第二被告說他不知道打劫是否嚴重的罪行,在後期有了「上庭紙」才知道。 52.第二被告怕他在腦海中把第五被告何輝的口供內容搞亂。第二被告同意由始至終只有第五被告何輝叫他根據第五被告的口供內容作答,警員並沒有這樣做。第二被告說警員把第五被告的口供給他看一看後便取回。第二被告並沒有要求把第五被告何輝的口供放在檯上。第二被告覺得「唔係好大罪」。他說他因為不記得第五被告何輝的口供內容,而有些答案是「自己亂作」。 第三被告王喜潤─在特別事項的證供 53.他在6月22日是十四歲多的中二學生,並沒有前科。 54.警員周幸兒(控方第六證人偵緝警員34706),在會面前向第三被告說「講事實,會同法官求情」。他逗留一會便離開。警員6191負責向第三被告錄取口供,會面開始一至兩小時後,一名警員對第三被告說「好似未瞓醒,去廁所洗個面」這一類說話。第三被告於是到廁所小解。那個男警並沒有向6191交代。男警問第三被告知不知道甚麼是「VIP」。第三被告說不知道。男警於是用拳頭打第三被告胸口的部分,打了三次,亦用手肘「鋤」第三被告的背部兩次之多。第三被告覺得痛,亦覺得驚。那名男警說「VIP就係搵二十歲多嘅𡃁仔打佢哋,攞佢哋啲嘢」這些類似的說話。第三被告說他真的不知道。第三被告怕男警再打他。 55.那男警帶第三被告返回房間,叫第三被告說事實,重新錄取新的口供。那個男警對6191說,第三被告「頭先講大話,而家講真話」,叫6191再向第三被告「攞份新口供」。第三被告說他印象中6191把舊口供撕掉。第三被告重新開始。他不記得那份口供所問的問題。那個警員周幸兒在房間曾經出出入入。 56.在辯方的盤問下,第三被告說當天他曾經向第二被告說曾經被警員打,但沒有反問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很快便睡覺。 57.在控方盤問下,第三被告承認他在主問時漏說了一些警員在廁所的說話。第三被告不記得被撕掉口供所寫的問題。第三被告說當時那個男警帶他去廁所的時候,6191和第三被告姑媽並沒有反應。第三被告說今次他是第一次給警員打。那男警在廁所連續打了第三被告三拳。第三被告覺得痛。他說那個男警亦用左肘打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半年前身高約為一米六七。後來第三被告被帶回家搜屋。第三被告並沒有向家人投訴。第三被告說他因為太驚,不敢說。 就特別事項的裁決 58.第一被告的反對理由主要是針對第一被告只有十六歲一個月,理應有監護人在場。第一被告被警員毆打和引導下錄取口供。那名綠衣探員腳踢第一被告的大腿,而警員34706亦拳壓第一被告的胸口,再加上劉警長入房後問第一被告有否遺失電話,亦掌摑了第一被告一巴。在這個情況下,第一被告是在不自願的情況下作出警誡供詞。 59.本席並不接納第一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第一被告指控綠衣探員腳踢第一被告,而鄧警長掌摑他,但究竟為甚麼第一被告都不能說個明白。警長掌摑第一被告是因為第一被告不能說出第一被告不見了電話。綠衣探員打他亦是不知何解。如果警員是使用暴力恐嚇,為何不叫第一被告就企圖打劫罪直認不諱?根本不需要在「食VIP」這個名稱或代號花費時間和篇幅。 60.第一被告在會面時是十六歲一個月多的少年,本席不能說警員在沒有第一被告的監護人在場下,單獨會見第一被告有任何不公平的地方。本席亦留意第一被告在庭上作供的神態。他對答如流,並沒有任何膽怯的狀態。在開始的時候,警員是以非法集會罪警誡第一被告。本席亦看不到原因,警員會煞費周章地逼嚇第一被告認罪,但反對理由卻沒有提第一被告是被逼承認企圖打劫罪。 61.第二被告亦說他的會面紀錄是在不自願的情況下產生,說警員在會面前叫第二被告認罪,但反對理由書卻沒有明言第二被告是被逼承認企圖打劫罪。第二被告說他在羈留室受到第五被告何輝的影響,亦有閱讀第五被告的口供。第二被告並沒有投訴曾經被警員毆打,反而第三和第五被告都說曾經被毆打。第五被告叫第二被告認罪。 62.翌日,第二被告說他強記第五被告的口供作答,但否認警員給他看第四被告陳善泓的口供。第二被告不能解釋他為何在第四被告陳善泓的口供副本上簽名,而其父親亦有簽名。第二被告說他不知他的權利,但承認他在第一次會面時已經有通知書簽發。第二被告說他在警誡供詞的第一至第二十八項答案都是第二被告提供,唯獨第二十九項答案則是警員撰寫的。但第二十九項的答案只是說「我知道錯喇,你畀次機會我,我想繼續讀書,我以後都唔會再犯」。那答案「唔會再犯」是指犯甚麼罪?是非法集結罪?是管有攻擊武器罪?還是企圖打劫罪?警員如果要憑空杜撰,妄加罪狀,為何不直接提及企圖打劫罪?第二被告有時說記不起警員問甚麼問題,但卻能記得他沒有答甚麼問題,這些都是令人難以理解的。 63.奇怪的是,警員給第二被告看的是第四被告陳善泓的口供,但第二被告則堅稱是第五被告何輝的口供,但卻不能解釋為何第二被告和第二被告的父親在第四被告的口供副本上是有簽名的(證物P19A)。本席亦看不見有任何可信服的原因令警員「調包」,把第五被告的口供來代替第四被告的口供。如果警員是要威嚇、引導第二被告招認,本席認為有沒有給第二被告看第四或第五被告的口供都不會有影響。如果第二被告的投訴是成立的話,警員自然有方法令第二被告直認不諱。 64.第三被告說他在會面過程是受到警員的毆打。警員對第三被告和第三被告姑媽說「講事實,同你向法庭求情」,但並沒有叫第三被告承認哪一項控罪。警員是以非法集會和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和警誡第三被告。警員是在第十三項的答案後,才警誡第三被告企圖行劫罪,但第三被告卻說一名警員竟然不顧偵緝警員6191正在會見第三被告時,帶第三被告到廁所毆打第三被告,重提「VIP」的意思。在返回房間後,直言叫6191撕掉舊的口供,重新再寫。那個警員並不是6191的上司,而且為何6191重新再寫口供時,時間亦是由16:17時開始?如果第三被告是被打被嚇,警員大可在原有的口供「加鹽加醋」,令第三被告直認不諱。 65.這些都不是全部。本席不相信三名被告在特別事項證言的地方,只是列出有關的比較明顯的地方。本席是不相信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說法。本席信納控方證人的證供,所有通知書和會面紀錄,都是在各名警員的描述下產生,而紀錄亦是準確無訛。本席亦認為沒有實質的理由去運用酌情權,剔除三名被告的供詞。因此,本席正式把臨時證物呈堂,成為P15(第一被告的會面紀錄)、P18(第二被告的羈留人士通知書)、P19(第二被告的會面紀錄)、P19A(第二被告會面期間,展示給第二被告看的第四被告陳善泓的口供副本)、以及P24(第三被告的會面紀錄)。 第一被告蘇偉航─在記事冊的補錄口供(證物P6) 66.警員以非法集會罪警誡第一被告。第一被告說「係何輝(第五被告)喺何明華外面執咗支鐵,要肥潤(第三被告)揸住,再同我哋三個講一陣見到啲唔順眼嘅人就打。之後何輝再約多個金毛仔嚟。金毛仔派口罩畀我哋,叫我哋戴住,唔好畀人認到。」。 第一被告在6月22日的會面紀錄(P15) 67.第一被告在警誡下說他的電話在兩至三星期前被偷去。第一被告告訴何輝(第五被告)。昨晚第一被告和劉豐源(第二被告)以及王喜潤(第三被告)在觀塘打機。第五被告何輝打電話給第三被告,叫他們去秀茂坪邨秀明樓外的公園等。他們三人在凌晨兩時許乘的士到公園。第一被告見到何輝(第五被告)拿著鐵枝,和一個叫亞泓(第四被告)的「金毛仔」一起。第五被告把鐵枝交給第三被告拿著,說會幫第一被告「搞番部電話返嚟」。第一被告當時知道何輝的意思是一起去打劫,「搵人搶部電話」。 68.亞泓(第四被告)向他們每人派一個口罩,「話一陣如果搵到啲VIP做嘢就戴著,唔好畀人認到」。第一被告說不需要,但是四人都說「要做」。他們從秀明樓一路行至翠屏邨,途中都找不到目標。後來有人提議,而最後他們去了海濱公園。他們乘的士去,但是沒多久,便被警察截停和拘捕。 69.第一被告把口罩放在褲袋內。第一被告說那支鐵「愛嚟打劫用嘅」。何輝(第五被告)叫肥潤拿著,如果找到目標便嚇他;如果對方不合作,便聽何輝指示「話扑先扑」。那鐵枝一直由何輝和肥潤輪流拿著。第一被告亦看到何輝用紙巾包著鐵枝的「揸手位」。第一被告估計「VIP」便是泛指那些「容易落手打劫」的人。第一被告曾經向何輝說第一被告的電話給人偷去。何輝曾經說一起去打劫「搶番部電話」。那時阿潤(第三被告)亦在場,但沒有作聲。 70.他們在途中,何輝和亞泓(第四被告)曾經談及「VIP」是指「搵年紀細嘅𡃁仔落手」。第一被告和其他人沿著達摩廟旁的樓梯行至翠屏邨,然後再沿晨運徑經大王爺廟到達麥當勞對面1樓平台的7-11。在7-11,第一被告買了飲品。 71.在這階段,警員警誡第一被告企圖行劫罪。第一被告繼續作答。 72.第一被告說「VIP」便是找年青人去打劫。在途中,他們已經說找「𡃁仔落手打劫」。第一被告以前並不知道「VIP」是甚麼。他們跟著何輝行至翠屏邨,最後他們並沒有找到目標。第一被告是因為沒有人反對,於是便跟著他們行事。 第二被告劉豐源在記事冊的補錄口供(證物P8) 73.警員以非法集會罪警誡第二被告,第二被告說「我同朋友去散步啫」。 第二被告在6月22日的會面紀錄(證物P20) 74.第五被告何輝約第二被告到秀明樓地下等。那個時候,第一、第三、第四和第五被告都出現,他們相約到海濱道散步。第五被告在觀塘碼頭取得一支鐵通。第二被告因為傷風,因此戴有口罩。 第二被告在6月23日的會面紀錄(證物P19) 75.會面紀錄開首補錄了早前第二被告在現場所說的說話。第二被告說他是和朋友去散步。警員亦把一份第四被告陳善泓在2013年6月22日的口供交給第二被告閱讀,之後第二被告說「我講喇,我都係跟大隊去咋」。第二被告說凌晨十二時許,他收到何輝(第五被告)的電話,叫第一被告、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到第五被告在秀明樓住所的地下等候。第二被告和第一、第三、第四被告當時一起在網吧。他們乘的士到秀茂坪邨。第五被告稍後出現,以及拿著一支鐵通。第五被告何輝對他們說「今晚可能有嘢做」。第二被告下意識知道去「搶嘢、打劫」。第二被告曾經問第五被告。 76.警員以企圖行劫罪警誡第二被告。第二被告說他們步行至秀茂坪曉光街一間廟旁等第四被告。當時第四被告行開一會。數分鐘後,第四被告出現,第五被告對他們說「今晚有嘢做,去食VIP」。那是去打劫的代號。他們一行人到翠屏邨找目標打劫。他們沒有特定目標,打算遇見年紀相若的人,便打劫他。他們找不到目標。 77.他們在廟宇時,第四被告陳善泓向他們每人派口罩,第二被告患有傷風,已經有一個口罩,因此沒有取口罩。沿途他們戴口罩找目標,因為天氣太熱,有人除下口罩,亦不見了口罩。第四和第五被告怕人認出,於是一行人到翠屏邨7-11再買口罩和買飲品。之後一行人乘的士到海濱道公園找尋目標。在公園外,第五被告把鐵通交給第三被告拿著。他們全部人都戴口罩,很快他們便遇到警察。 78.第二被告不知道第五被告如何有那支鐵通。他們亦沒有商量如何處理贓物。第二被告說「食VIP」的代號是第五被告在兩至三星期之前,在機舖向他們提及的。第五被告不想直接說打劫,以防被人容易察知。他們戴口罩是避免他人認出。第二被告相信,全部人都知道「食VIP」便是打劫的代號。第二被告只是跟大隊。他在第二十九項答案說他知道錯,給與機會,想繼續讀書,以後都不會再犯。 第三被告在記事冊的補錄口供(P13) 79.警員以非法集會和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警誡第三被告。第三被告說「畀次機會我啦,我都係一時貪玩,先跟埋佢哋一齊去搵人」。 第三被告在6月22日的會面紀錄(證物P24) 80.會面紀錄開首補錄第三被告在現場的說話。第三被告說那支鐵通是何輝(第五被告)叫第三被告拿著。第五被告提議用鐵通去打那些不順眼的人。第三被告和第一、第二、第四被告在網吧打機。第三被告收到何輝的電話,叫他們到秀茂坪玩。除了第四被告外,他們三人乘的士到秀明樓。在那裡,他們看到第五被告拿著3呎長的鐵通。第五被告向他們說「我們今晚可能有嘢做,食VIP」。他們行至一間廟宇旁的長樓梯,第四被告陳善泓亦和他們相會。 81.第三被告說「VIP」是泛指十幾歲至二十歲的男性青少年,「食VIP」是找這些男子便打他們,然後「搶晒佢哋啲嘢」。第四被告分派口罩,然後他們一起行落長樓梯找目標。後來他們乘的士到海濱道。那個地方是第四被告陳善泓提議的。到達後,第五被告突然叫第三被告拿著鐵通。那鐵通是空心的,有紙巾「包住尾部」。第三被告不知道第五被告如何得到鐵通。當第五被告提議「食VIP」,他們沒有異議。第三被告只是一時貪玩。 82.控方完結控方的案情後,三名被告並沒有中段陳詞。在表面證供成立後,三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明確說,三名被告不會就一般事項作證,亦不會在一般事項傳召證人。 證供分析 83.三名被告沒有定罪紀錄。在法理上,這是表示他們有良好的品格。因此,無論他們的證供的可信性和他們犯案的傾向性,法庭都會給予有利的推斷和考慮。由此至終,舉證的責任都在控方,三名被告並不需要證明任何東西。各名被告在警誡供詞的內容,只能適用於各名被告,並不能套用在其他被告身上。三名被告選擇在一般事項不出庭作供,亦不傳召證人,這些是他們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對他們作出任何不利的推斷。另一方面,第四和第五被告在開審前已經承認控罪,本席不會因此對其餘(即第一至第三被告)有偏頗的意見和推論。 84.本案的案情很簡單。在2013年6月22日凌晨約四時,一隊警員巡經觀塘海濱道的時候,發現五名被告。第三被告當時手持一支鐵通,亦有紙巾包著鐵通的底部。第一被告褲袋內有口罩,其他被告亦都有口罩。五名被告的身份並沒有爭議。 85.三名被告的警誡供詞提供了不少警方未能掌握的資料。第五被告儼然是這一班同黨的首領。第五被告吩咐第四被告陳善泓去買口罩,亦吩咐第四被告分派口罩。第五被告亦帶同鐵通到相會的地方。他們一行人沿著長長的樓梯行至翠屏邨尋找目標,後來再轉乘的士到海濱道找尋目標。他們在7-11曾經買飲品,亦再買兩個口罩。 86.案發是6月22日,被告在警誡供詞亦說天氣熱,亦在承認事實書第6段,控辯雙方都同意那時候已經是3號強風訊號掛起。第二被告說他因為傷風而帶備口罩。但當第四被告陳善泓分派口罩給其他人士時,本席會覺得奇怪,為何沒有人問為甚麼或質疑這個做法。那時是凌晨時份,第五或第三被告手持鐵通,本席並不相信所有五人都是沒有共識或共同目標之下有所行動。他們沿著長樓梯行至翠屏邨,然後再乘的士到海濱道,如果有人相信五名被告都是去行公園散步,這簡直是匪夷所思。本席亦相信「食VIP」是被告一行人士所用的術語或代言,而大家都心知道這個是代表甚麼。縱然沒有明言,在夥同犯案的原則下,本席相信全部五名被告都是有目的地去尋找下手的對象去打劫,而並不是純言找不順眼的人士打一身便是。事實上,本案並不是全然倚賴三名被告的警誡供詞。 87.第四被告陳善泓是控方第一證人。本席接納他的證言亦給予比重。第四被告在初時廟宇附近等候時,已經看到第五被告拿著鐵通。第四被告問第五被告有關鐵通的用途。同樣地,本席亦不相信其餘被告看到第五被告手執鐵通,而第四被告分派口罩時,不會問一問為甚麼。第五被告手執鐵通,而亦用紙巾包著手執鐵通的位置,當中的原因自然是避免鐵通上印有指模,而戴上口罩自然亦是減低被人認到的機會。第五被告的角色是「大佬」,而三名被告的警誡供詞,或多或少都是以這樣的形容指出第五被告的角色。他們更加在7-11再買一些口罩,因為第四和另一人已經遺失口罩。 88.第四被告亦不能解釋為何他們並沒有打劫那個載他們到海濱道的的士司機。他們到達海濱道公園尋找目標,去所謂「食VIP」。沿途第五被告曾經和第四被告交談,而第一被告是和第四被告在樓梯並排步行了一段時間。本席認為第四被告的證言,加上三名被告的會面紀錄,提供了強而有力的證據,指控五名被告串謀行劫。本席亦給予有關會面紀錄全部比重。他們五人都有共同的犯罪目的,亦參與相關的行動。縱然他們的角色有別,但他們夥同犯案,就是尋找目標人物作為打劫的對象,而鐵通是用來威嚇,甚至毆打那些目標人物。他們有沒有成事,能否成功打劫,並不是本控罪的關鍵所在。 89.綜觀各項因素,本席裁定控方是在毫無疑點下舉證五名被告串謀搶劫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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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67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