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偉航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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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7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74號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5年2月26日
控罪: 串謀搶劫(Conspiracy to rob) ---------------- 1.五名被告被控一項串謀搶劫罪。第四和第五被告先後承認控罪。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案件編號DCCC 674B/2014)經審訊後,本席在2月5日裁定他們三人罪成。由於各名被告的年紀,本席索取有關的報告,把判刑押後至2月26日。 2.由於第四和第五被告各自承認控方所準備的案情撮要,因此本席需要把兩人所同意的基本案情,在這個判刑理由書中複述。 第四和第五被告的案情撮要 3.2013年6月22日凌晨約3時55分,一隊警員巡經觀塘海濱道,發現五名被告。當時第二和第五被告戴上口罩,而第三被告則手持一支長約三呎的鐵通。在4時20分,警長以非法集會罪拘捕第一至第五被告,而第三被告亦涉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第四被告在警誡下說他的朋友阿輝打電話叫他出來,亦叫他買口罩。 4.稍後第四被告在會面下承認下列事項:
5.在拘捕現場,警員6154向第五被告作出口頭警誡。第五被告說「我都係玩吓戴口罩,唔想畀人見到」,亦說他沒有帶身分證。 6.稍後,第五被告在警誡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7.整個搶劫的建議是由第五被告提出。 8.控方對第一至第五被告的案情,大致上相同,詳情見於本席早前的裁決理由書。第四被告以控方證人身分出庭作供。 求情理由 9.代表第一被告的周大律師說第一被告並不是首領,只是不想失去朋友才犯案,現在便要付出代價。在21日的關押期間,第一被告徹底反省。第一被告得到家人的支持,家人亦有到法庭支持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亦呈上他的求情信。辯方希望法庭能夠接受建議,判第一被告入更生中心。 10.代表第二被告的大律師說有關報告是正面的。第二被告承諾遠離壞份子,他在21日的還押期間深刻反省。辯方亦呈上第二被告和第二被告父親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同樣地接受建議,判第二被告入更生中心。 11.今天,代表第三被告的周大律師說第三被告是一名自卑、內向、缺乏自信而單純的男子。第三被告並不是首領,而手持的鐵通亦是由第五被告交給他。第三被告在關押期間亦有反省,承諾不會再犯事。辯方亦呈上第三被告、第三被告父親和一封沙田神召會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判第三被告入更生中心。 12.代表第四被告的大律師說第四被告的七名家人,包括爺爺、嫲嫲、母親、姊妹、姑姐和叔叔,都能不離不棄在法庭支持第四被告。辯方亦呈上特區訴趙如濤(譯音)CACC 104/2000。上訴庭指出,法庭曾經判因為干犯打劫罪的被告接受感化。辯方說第四被告承認控罪,亦曾經出庭作供,法庭亦接納了第四被告的證言。第四被告年輕,並不是主謀,亦跟「大隊」行事。第四被告決心改過,亦從事電燈工程。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包括由第四被告、第四被告母親、基督會勵行會和小童群益會所撰寫的。辯方亦認為感化官報告是正面的,被告願意接受更長的時期或額外條件的感化令。 13.代表第五被告的大律師希望法庭能夠接受建議,判第五被告入教導所。第五被告從戒毒所出獄後,便努力更生自己,在社企餐廳工作。辯方呈上求情信,分別由第五被告、小童群益會的外展社工、基督會更生會的事工助理,以及循道衛理中心,加上社企餐廳店長的求情信。第五被告有悔意,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4.一般而言,糾黨持械行劫的量刑起點可以是4年的監禁或以上,而被判串謀搶劫罪,縱然干犯者未有確實打劫其他人,亦可以面對等同打劫的判刑。 15.第一被告現年十七歲多,在2007年從內地來港定居,中三程度,曾經修讀冷氣工程課程,但未能夠完成。他在2013年1月因為普通毆打的罪行而接受警司警誡。有關報告指出,第一被告需要接受一段有監管和紀律的督導,報告建議第一被告進入更生中心。第一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理應沒有任何的刑期扣減,但法庭在判罰青少年罪犯的時候,有責任去考慮自我更生的判刑原則。 16.第一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在還押期間感到內疚和後悔,亦對不起家人。犯案時,第一被告選擇為了避免失去朋友的信任而沒有逃走。在關押期間反省下,第一被告有所覺醒,希望得到感化的機會,亦希望能夠完成學業,成為一個機電維修員。 17.第一被告雖然不是主謀,但他夥同另外四人在凌晨時分尋找打劫目標。第三被告亦手持鐵通,各人是備有口罩。案情可以說是嚴重。但誠如前述,法庭要平衡考慮各項判刑的原則。本席相信第一被告是有悔意,亦會在家人的強大支持下改過自新,決定從輕發落,因此接受建議,判第一被告入更生中心。 18.第二被告現年十五歲多,中三程度,並沒有前科。由於缺乏父母的管教,和壞份子為伍,最終誤入歧途。報告指出,第二被告需要一段短時間的紀律性監管,建議第二被告進入更生中心。第二被告亦是在審訊後被定罪,理應沒有減刑的理由。 19.第二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在還押期間令他深省,想到自己以前的錯誤行動和心態,決定遠離壞份子,重新擇友。第二被告說他因為這21日的還押而懂得覺醒,分辨善惡,把第二被告「拉回正途」。第二被告深知辜負了家人的期望,令他們擔心,愧對他們,明白了「擁有的時候不懂珍惜」的意思。第二被告承諾遠離不良份子,再次令他感受到家人的和諧和溫暖的愛。第二被告的父親因為兒子的犯事而感到遺憾,冀望第二被告在心智、腦筋成熟時,會有好轉,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20.同樣地,本席亦相信第二被告的悔意,亦需要給予青少年犯案者一個改過自新、重回正軌的機會。因此縱觀各項因素,本席決定從輕發落,接受建議,判第二被告同樣地入更生中心。 21.第三被告現年十六歲多,中三程度,曾經修讀職業訓練課程,但未能夠完成。第三被告沒有刑事紀錄。2005年,第三被告在7歲時來港定居,但是受壞份子的影響而誤入歧途。被告建議他進入更生中心,接受一段紀律性的監管和督導。 22.第三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在還押期間學會了紀律以及正確的做人態度和道理,令他有所反思,覺得以往的行事愚昧和感到悔疚。第三被告在小學開始參加教會的活動,但是因為誤交損友而犯案。第三被告因令家人傷心流淚而感到後悔,承諾不會再活在一個爛透的人生,好好做人,做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人。第三被告的父親說第三被告性格善良、單純、沒有犯罪紀錄。第三被告為人熱心和樂於助人,孝順父母和祖父母,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使第三被告有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第三被告的父親亦會對第三被告多加關心,伴他成長,令第三被告成為一個有正常人生觀和價值觀的人。沙田神召會的求情信中說第三被告在升中後誤交損友,在混沌中錯誤跟隨。現在在溝通和教導中,第三被告已經深切反省,痛定思痛,重新做人。 23.同樣地,第三被告是在審訊後定罪,而在審訊過程中,亦指控有關警員有不當的行徑,理應得不到從輕發落的處置。但第三被告畢竟是一個16歲的青少年,而本席亦相信第三被告的承諾,以及第三被告的父親和教會導師的支持,亦決定從輕發落,接受建議,判第三被告入更生中心。 24.第四被告現年十五歲多,中二程度,父母在2005年離異,第四被告和母親和妹妹同住。在初中階段,第四被告誤交損友,在2013年初甚至加入黑社會。第四被告則否認參與任何黑社會的活動。 25.第四被告受到損友的影響,亦對犯案感到懊悔。報告指出,第四被告可以進入勞教中心,進行一段有紀律性的監管和督導。另一方面,第四被告的感化官報告十分正面。第四被告坦承犯案,亦在關押期間徹底反思,承諾重新做人,不會令家人失望。感化官認為第四被告大有機會在非監禁式的情況下改過自新,建議第四被告在一定的條件下接受12個月的感化,包括參與一些由感化官指定的進修課程。第四被告和警方合作,亦有出庭作供。本席認為這是第四被告改過的表現,亦應該給予足夠的嘉許。 26.第四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事件令他情緒非常低落,大受壓力,現在深感悔疚,對不起家人,令家人倍感焦慮。自己是家中的獨子,承諾會遠離損友,腳踏實地做人。第四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第四被告的名字,便是希望第四被告能夠做一個善良和寬宏大量的人。第四被告對朋友友善,對家人負責,對年長的公公婆婆有心意,家中亦有定期的家庭會議。在關押期間,第四被告感到害怕和後悔。第四被告的母親說第四被告真的知錯和後悔,亦擔保第四被告會走向正道。勵行會和小童群益會的社工在求情信中,亦說第四被告相當歉疚,真心悔改。 27.第四被告的感化官報告是屬於正面,而勞教中心報告亦說第四被告適合進入勞教中心。本席認為辯方所呈的上訴庭案例並不適合,因為那宗上訴庭案例的上訴人是涉及一個精神病患者。本席相信第四被告是真心改過,在他的母親和姐姐、妹妹的支持下,本席相信第四被告會秉持他的承諾,重新做人,亦會珍惜本席對他今次寬大的處理和給予的機會。 28.綜觀各項因素下,本席決定判第四被告接受12個月的感化,而有關的條件是在感化官報告所列出的特殊條件,以及任何感化官所提出的其他一般條件。本席相信第四被告會接受這一項感化令,而他的代表大律師亦會詳細向第四被告解說。 29.第五被告現年18歲,未有完成中三課程便輟學,在2009年來港定居,2014年1月因為藏毒罪而被判入戒毒所,在2014年8月18日獲釋。本案是在2013年6月22日發生。 30.第五被告進入初中的時候誤交損友,甚至在2013年初期參加黑社會。第五被告否認參與任何黑社會的活動。第五被告承認他是本案的始作俑者,亦因此感到後悔,報告建議第五被告進入教導所。 31.第五被告的求情信中說他感到後悔,感到家人的不離不棄,打算入讀建造業訓練局的課程,自己因為年少和一時貪玩而犯案。小童群益會、基督教更生會、循道衛理中心的求情信都希望法庭能夠輕判第五被告,甚至有非監禁式懲罰的機會。社企的餐廳店長認為第五被告品性善良,工作態度良好,渴望改變。 32.第五被告承認控罪,因此亦表示他的悔意。但第五被告是始作俑者,亦是帶備鐵通,並叫人們準備口罩,刑責是最嚴重的一個。但本席相信18歲的第五被告是會真心改過,不會浪費青春,亦會從新做人,因此亦接受建議,判第五被告入教導所。 (法官就感化令向第四被告人作出解說,第四被告人表示明白及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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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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