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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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90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案發在九龍旺角上海街一棟九層高的住宅樓宇,該樓宇每層有五個單位,該座樓宇並沒有電梯設施,沒有閉路電視裝置,也沒有僱用看更。 2.2014年7月12日大約晚上7時25分,住在3樓一個單位的陳先生在家中聽到門鐘響起,他從防盜眼看出門外,但沒有開門,他看見被告人在外面,被告人跟著去按另外兩個單位的門鐘,並在走廊徘徊及嘗試開其中一個單位的鐵閘,陳先生報警。稍後警員到達,在走廊截停被告調查,並從他身上搜到一把萬用刀,警誡下,被告人聲稱他上來找尋他的表妹,但是他不知道他的表妹住在那個單位。其後,被告在旺角警署錄取會面紀錄,在警誡下,他承認由於他沒有錢,所以他想上去爆竊,他按門鐘是想看看有沒有人應門。 3.被告現年36歲,有十五次法庭定罪紀錄,涉及十一項不誠實罪行,其中三項控罪是入屋犯法罪,他在去年8月25日被判3個月入院令。應辯方大律師的請求,本席索取了一個精神科醫生報告,報告確實被告已經離開了小欖精神中心。精神科醫生Dr Liu說被告已經毋須入院接受治療,並且適合接受任何判刑。代表被告的方大律師求情時強調被告是精神病患者,被告曾經三度進入精神病院。被告以往罪行根源皆因毒品及精神病,他要求法庭不要以積犯原則對被告加刑。 4.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判刑起點是3年監禁。在本案,被告未進入任何單位,亦未有造成損壞,沒有人遭到損失。另一方面,他身上有一把萬用刀,提高了犯案時可令人受傷的風險,本席以3年監禁為本案判刑起點。被告有多次偷竊及入屋犯法紀錄,但考慮了就入屋犯法罪而言,被告只是在2012年7月20日同一日被定三罪,之後本案是第一次再犯,本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不提高判刑起點,但必須對被告警告,如有再犯,法庭絕對有權將判刑起點提高。 5.辯方大律師強調被告有精神病史,但報告顯示他是因吸毒致患精神病,而且他現在已經毋須入院治療,雖然在日期為2014年10月9日的精神醫生報告中,被告曾聲稱幻聽下犯案,沒有入屋犯法意圖,但是方大律師在上次聆訊時確認被告犯本案與精神病無關,他並不是因病犯案,他有偷竊意圖,這亦是被告在警署時的招認,他在他的求情信中確認犯了此罪行,本席認為被告不能夠以過往的吸毒及精神病歷為減刑理由,除了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之扣減外,案中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本席判處被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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