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孟繁林

Case No.DCCC 863/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Feb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6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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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孟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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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5年2月10日
出席人士: Mr James CHE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ONG Hay Yi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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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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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入屋犯法罪,案發地點是一個商場單位。

2.2014年7月12日晚上大約九時半,他進入了屯門一個商場內一個已經鎖門的跌打店鋪,偷去了電腦檯櫃桶內兩件飾物及五個錢幣,總值1,200元。店主翌日回店,發現店鋪大門底部門鎖被撬起,電腦檯櫃桶曾被撬掠,上述財物不見了。警方翻查閉路電視之後,在2014年7月15日在被告家門外拘捕被告及入屋搜查,並且找到一件類似在閉路電視見到疑犯所穿著的衣服。警誡之下,被告承認他當晚穿著這件衣服犯案,偷到的東西因為不值錢已經掉了。

3.被告現年43歲,有十七項定罪紀錄,其中七次都是入屋犯法罪。求情時,代表被告人的黃大律師說,被告未婚,只有小學教育程度,與父母同住,他自從2009年患上抑鬱病及精神病患,經常失眠,需要接受政府及私人的精神科醫生治療,但是這與本案犯案無關。

4.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判刑起點一般是兩年半監禁,如有前科者,判刑起點可以提高。本席考慮了案中情況、被告的背景及病歷,他以往類似的罪行大多數都是在八十至九十年代干犯,而且在本案,被告與警方合作招認,本席認為可以較寬大處理,不提高判刑起點。

5.判刑的起點定為兩年半監禁,他坦白承認,本席給予三分一的扣減,案中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所以被告判監20個月。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