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朝輝

Case No.HCMA 768/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6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76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編號2014年第238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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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何朝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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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嘉信
聆訊日期: 2015年3月9日
判案日期: 2015年3月27日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

2.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於2014 年12 月3 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港幣1,500 元。

3.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4.案發期間,上訴人駕駛展示登記號碼「JH711」的私家車(“JH711”)於漆咸道南與金馬倫道交界從漆咸道南左三線右轉入金馬倫道時,其車輛駛入了漆咸道南的左四線,並與控方第一證人所駕駛展示登記號碼「FX968」的私家車(“FX968”)發生碰撞。

5.控方傳召了FX968的司機(控方第一證人)。他說他因紅燈停在漆咸道南左四線,是第一輛車。交通燈轉綠時,他察看周遭,發現沒有車便開車。約1‑2 秒後左前方傳來碰撞聲。他並發現JH711從左前方駛過。他下車後拍攝P2 證物第13 幅相片,發現自己沒有越線。

6.控方亦傳召警員 21961作證人。警員 21961到現場時見到JH711停車的位置越線。

辯方案情

7.上訴人沒有爭議他於案發期間駕駛JH711經過案發地點及與FX968曾發生碰撞。

8.上訴人的說法是他沒有越過左三及左四線中間的分界線。而是FX968碰撞到JH711。

9.最後,原審裁判官不接納JH711在案發時間沒有越線,並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人就新證據之申請

10.上訴人在2015 年2 月16 日的一封信件中作出以下申請:

(1)  申請原審案件全部聆訊謄本;

(2)  傳召陳少懷高級督察作供;

(3)  傳召FX968 司機(控方第一證人)作供;

(4)  傳召警員 21961(控方第二證人)作供;及

(5)  申請加入一些現場照片及一些圖表為呈堂證物。

11.上訴人在2015 年3 月9 日之聆訊期間,撤回了以上第10 段(1)、(2)、(3) 及(4)所提及之申請。

12.至於上文第10 段(5)之申請,這涉及本席在聆聽上訴時收取新的證據。

13.Mahabobur Rahman v HKSAR (2010) 13 HKCFAR 20一案,終審法院為上訴時接納額外證據定下以下的法律原則,即收取此等證據前,需符合下列條件:

(1)  新證據相當可能可信;

(2)  新證據在下級法庭本將已獲接納;

(3)  新證據與上訴所涉的爭議點有關;

(4)  有合理理由解釋為何未有向下級法庭提交該證據;及

(5)  法庭信納該證據將構成上訴理據。

14.上訴人提交的圖表需要附上證人供詞解說,不能本身獲接納為證據。更重要的是,上訴人沒有合理理由解釋為何未有向下級法庭提交該證據。

15.因以上理由,本席在聆訊時已經即席駁回了上訴人之有關申請。

上訴理據

16.上訴人上訴理據詳見2014 年12 月15 日的「上訴的概括理由」及2015 年2 月16 日的一份「闡述上訴理據的書面陳詞」。

17.概括而言,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主要是事實的爭議。他指控方第一證人和警員 21961的證供與事實不符,及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判斷上訴人的JH711有越線。

本席作出的考慮

18.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相對於處理上訴之法庭依照書面謄本進行聆訊,裁判官就事實之裁斷有著優勢,因為裁判官有機會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絕對可以就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出裁斷。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又或在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引致定罪不安穩,上訴法庭才會干預。

19.上訴人書面陳詞第3及第5 段提到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他不同意的地方,原審裁判官已詳細分析和交代他為何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本席同意,看不出裁判官有遺漏錯誤之處。

20.上訴人書面陳詞第4及第6 段提及有關警員 21961的證供。上訴人對其繪畫的草圖(P5 證物)有爭議。但原審裁判官已於裁斷陳述書第19及20 段交代他不接納P5 證物為準確草圖,也不給予任何比重。正如上訴人書面陳詞第7 段所言,原審裁判官主要是依賴呈堂的照片判案(包括控方和辯方的呈堂照片)。

21.有關原審裁判官對JH711是否有越線的分析可見裁斷陳述書第21 段。本席同意,原審裁判官有關的分析合情合理,沒有錯誤或不當的地方。

22.上訴人選擇以不同的孤線假設作出自行分析,並指出他沒有越線。但從照片分析及控方第二證人的供詞綜合來看,本席同意原審裁判官的分析合理。

23.本席同意原審裁判官判斷正確,上訴人當時確有越線。即使上訴人越線不多,或只是「擲界」,重要的是明顯當時JH711沒有預留足夠空間給FX968右轉,沒有顧及其他車,這已構成不小心駕駛。

總結

2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定罪並無不安穩之處及有充分證據支持。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陳嘉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