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錦光
|
HCCC 45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459號 ----------------
---------------------- 官: 被告人於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的危險藥物是1.92千克的混合物,內有1.39千克的氯胺酮。估計零售市值為港幣222,720元。 案件發生於2014年2月21日,當日下午四時許,警員在葵涌廣場對出截停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在車上搜出八包懷疑氯胺酮。警誡下,被告人說那些氯胺酮是一名叫「阿俊」的人士叫他運送,可得報酬2,000元。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之中,被告人說他認識阿俊已經十年,當日阿俊致電給他,叫他到元朗拿取該些氯胺酮送去葵涌。這次是他第一次幫阿俊做事,還沒有收到報酬。 被告人55歲,已離婚,沒有刑事紀錄,被捕時失業,之前是運輸工人。 被告人早前由法律援助署代表,但後來被告人指稱他會自行聘請私人律師,拒絕法律援助署的協助。本席曾兩次押後聆訊讓被告人聘請私人律師,但被告人到今天仍然未能指示任何律師代表他出庭應訊,亦不能提出合理理由解釋延誤,因此,雖然今天被告人表示他希望再向法律援助署申請協助,本席認為不應該再作拖延,決定由被告人親自行事下繼續聆訊。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法庭定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和販運毒品的份量掛鉤。在許守城一案中,上訴法庭就販運氯胺酮的判刑定下指引,若販運氯胺酮的份量高於1,000克,判刑起點應該是14年以上的監禁。 上訴法庭為販運危險藥物所定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以阻止危害社會的毒品流入市場。所以,一般的求情理由,如經濟問題、初犯等,都不應獲得減刑。 在單松健一案中,上訴法庭參考了適用於其他種類毒品的判刑指引後,認為販運2,000克至3,000克氯胺酮的判刑應該是介乎18年至20年之間。因此,代表控方的吳主控官在協助法庭的時候就指出,就本案的氯胺酮份量而論,判刑起點應該是介乎14年至18年之間。 本席考慮到相關案例,以及被告人的情況,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是15年的監禁。雖然被告人指稱他曾經提出協助警方緝拿其他涉案人士,但據控方所說,被告人最終也未能提供任何協助,被告人對此說法亦不存異議。 因為被告人認罪,可獲得三分之一減扣,總刑期為即時監禁10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