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債務人顏俊琪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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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556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4年第556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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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債務人在2014年9月2日被頒令破產。答辯人在當日獲委為共同財產暫行受託人 (“暫行受託人”)。 2.債務人在2015年3月9日取得本傳票。他在本傳票列載的要求/濟助,語焉不清。但根據:
他不滿暫行受託人以下的決定:
3.暫行受託人在一份2015年3月23日存檔的誓章 (及在本傳票聆訊時的口頭陳述) 對上述不滿作出回應:
4.除前第3段所述,暫行受託人在誓章中亦說:
故此,暫行受託人相信,債務人的父親,有可能在財政上有支持債務人的部份生活開支。 5.儘管如此,暫行受託人仍同意債務人可扣減每月 $2,000作為供養其子的費用。 6.在扣減其他合理支出後,債務人應有能力,每月還款約 $3,200:詳見誓章第16段。 7.暫行受託人是以債務人意欲以2014年7月薪金用作:
觸犯了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50條 (不公平的優惠) 為由,拒絕債務人提取該款的申請。雖然債務人其後更改申請理由,暫行受託人亦以這是砌詞為由,拒絕申請。 8.債務人在本傳票聆訊時作出其他陳述,包括:
9.本席不信納債務人在前第 8(a) 段所述的聲稱。至於前第 8(b) 段,本席同意暫行受託人指,債務人未能提出充份的證據 (尤其是妻子的收入證明) 支持該說法。 10.本傳票應是依第6章第83條提出。該條規定:
11.基於以上各點,本席不信納債務人上述的各種說法/聲稱,並認定暫行受託人的決定具充份及合理的理據。 12.本席故此拒絕此項申請,並確認暫行受託人相關的決定。
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共同財產暫行受託人:由江秀慧女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不出席聆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