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振明

Case No.DCCC 109/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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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盧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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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15年3月24日下午2時5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李庭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陳高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潔英小姐,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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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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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控罪指稱被告人於2014年12月11日,在香

港九龍新蒲崗康強街28號地下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51.53克氯胺酮的63.93克粉末。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案情指出,於案發當日,海關人員在現場的位置,

進行反毒品行動,期後海關人員發現被告人在一部的士上形跡可疑,右手拿住一些可疑物品。其後海關人員上前截停被告人,在他的右手找到一個透明的可再封膠袋,在該袋內找到十二個小包內藏一些粉末。另外,當向他進行搜身時,再找到另外三個小包內藏一些粉末,於是拘捕他。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將這些毒品帶給他人,收取800元的酬勞。經化驗後,這些粉末證實含有51.53克氯胺酮。

被告人的背景

4.被告人今年25歲,在被捕前任職廚房

兼職助理,未婚,與父母同住。讀書至中四,沒有吸服毒品的不良習慣。

量刑

5.在判刑時,法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的案情,涉及51.53克氯胺酮;

(2) 辯方求情各點;

(3) 被告人母親的求情信;

(4) 被告人紀錄良好,第一次犯事。

6.就販運危險藥物涉及氯胺酮,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已

作出量刑指引。其指引是50至300克氯胺酮,刑期是6至9年。在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後,看不到任何特殊特別的情況,可讓法庭不跟從有關的量刑指引。

判刑

7.本案涉及51.53克氯胺酮。根據有關指引,刑期是6至

9.作為起點。考慮過本案所有的情況、被告人的背景、各方面的情況,法庭採納在這範圍內最低的6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本席判被告人監禁4年。

  黃國輝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