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立平

Case No.HCMA 48/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4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4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56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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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胡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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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2015年3月11日
判案日期: 2015年3月11日
頒布判案書日期: 2015年4月14日

判 案 書

1.2014 年12 月,上訴人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1],被判自簽擔保$500,保證12 個月內保持良好行為[2],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案發商場一間店舖經營生意,因商場冷氣費問題,曾屢次與業主立案法團主席爭拗。案發當天,上訴人與主席劉先生夫婦再起爭執,劉妻用手機拍攝爭執情況,拉扯間上訴人打中劉妻左前臂一下。

3.裁判官認為本案只涉輕微暴力,上訴人雖曾粗言辱駡對方,但事件源於劉妻用手機拍攝爭執過程,上訴人受挑釁而犯案。考慮到上訴人一向奉公守法,所以輕判他自簽擔保。

判刑上訴

4.上訴人指出並非蓄意犯案,當時劉妻近距離拍攝,一時衝動,用手撥開她。上訴人又懷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劉先生做假帳,又指更換冷氣期間沒理由收冷氣費等等。本席聽過雙方陳詞後,駁回判刑上訴,理由如下。

5.上訴人要求本席接納會計報告證實假帳的指控,本席認為就算指控是真的,也不應訴諸武力。何況,本席不可能單憑上訴人的文件作出判斷,而且指控與本上訴無關,所以拒絕上訴人呈上新證據。

6.其實,上訴人同意當時撥開劉妻而觸碰到她的手,並非故意襲擊她。本席認為上訴人的行為在法律上已構成襲擊,至於他被挑釁的事,只會是求情理由。

7.裁判官判刑前已考慮過本案的情況,本席同意他的看法,這是輕微罪行,考慮到上訴人的良好背景,自簽擔保是最適合的處理方法。

8.基於以上所述,駁回判刑上訴。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立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普通法和《侵害人身條例》第40條。

[2]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3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