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智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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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涉及警員利用職權進入警務處的電腦系統索取他人資料協助朋友追債的貪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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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3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6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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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這是一宗涉及警員利用職權進入警務處的電腦系統索取他人資料協助朋友追債的貪污案件。 2.被告人是一名現役警員,他在本席前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是索取2萬元利益;第二項是接受1萬元利益,兩項控罪都是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第三項控罪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他所涉及的不當行為是替他人進入政府電腦系統取得別人的資料。另外,第四至第十九項控罪(共16項)是不誠實地取用電腦,控方申請把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3.案情透露:被告人於1998年加入警隊成為警員。被告人於2009年調查一宗詐騙案件時拘捕了一名姓鄭的男子,其後兩人成為朋友。這名鄭姓男子除了經營車輛維修及貿易生意外,亦從事收賬的事宜。 4.在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1月6日期間,鄭先生要求被告人利用警務處的電腦系統查閱五名人士的背景資料。被告人一共19次進入有關的系統取得相關人士的個人詳情,期間被告人曾經向鄭先生索取一筆2萬元的貸款,但鄭先生沒有借出有關的款項。另一次被告人把車交給鄭先生維修,維修費用11,000元,但鄭先生說被告人只需付1,000元。被告人相信鄭先生這樣做是因為他曾經協助鄭先生從警方的電腦系統取得機密資料,所以獲得優惠。 5.經上述方法取得個人資料的部分相關人士,事後從他們的住所信箱內或是大門鐵閘上發現追債的字條,也收到追債的電話。 6.被告人現年36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已婚,育有一對稚齡子女。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予法庭參考,它們主要是來自被告人的親戚,例如其中一封信描述被告人為人正直、孝順父母、盡心工作、照顧家人,還悉心教導及照料年幼的兒女,是一名有責任心的人。 7.根據警方提供予法庭的資料顯示(按辯方要求),被告人過往在警隊表現的評核尚算不錯,得到20次讚許,但在2002年卻有一次犯錯,因為他作出虛假陳述而面對紀律處分,判罰是嚴厲斥責。 8.辯方呈上4宗上訴案例(3宗裁判署的上訴案、1宗上訴庭案例)予法庭在判刑方面作參考。上訴庭的案例是冼錦華一案,該上訴人是一名警司,他面對被判刑的控罪是公職人員作出不當的行為,經審訊後被判處3年監禁,上訴後減為2年。 9.值得留意的是冼錦華一案,證據顯示對方提供了免費妓女服務予這位警司,但沒有實際證據顯示這位警司有否作出任何回報,只不過提供妓女服務的一方在這位警司所管轄的警區裡是經營色情事業,因此產生了利益衝突的情況。 10.觀乎本案,被告人是有作出實質的協助以換取對方給予利益。辯方指被告人所提供的資料只是用作追數,並非作為犯法用途,例如綁架等罪行。而且被告人所做的事並沒有防礙警察的工作,或者令到壞人可以消遙法外。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所做的是藉公職之便去竊取他人資料而令自己獲得利益,這種貪腐行為在現今社會是絕不會得到姑息,香港社會對於這種以權謀私的貪腐行為是採取零容忍的態度。一旦姑息的話,這只會讓這個毒瘤蔓延開去,最終受害的是整體社會,所以法庭一貫強調對付這類罪行的量刑是需要起阻嚇作用。 11.根據控方提供予法庭的資料,被告人在本案中給予了一份口供,表示願意出庭指證案中的另一名犯事者。根據辯方提供予法庭的案例,蔡倩儀(CACC 27/2014),簡單而言,上訴庭指如果有關的犯事者向控方提供了協助,法庭是可以考慮把刑期扣減超過一般的三分一,一般而言是扣減40至45%。如果他曾出庭作供並成功指證他人的話,可以扣減一半,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可以扣減三分二。 12.觀乎本案被告人所提供的資料,本案最重要的是被告人肯站出來指證有關人士,但這點尚未發生。被告人透過律師向法庭陳述他答應會出庭作證。在此情況下,本席考慮給予他超過一般的三分一扣減至四成(超過四成少許)。 13.考慮到本案的情況,被告人所做過的事情和有關的求情說話,本席把每項控罪以2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減刑至每項控罪為14個月監禁,全部刑期作同期執行,總刑期是14個月監禁。 14.另外,被告人在第二項控罪中獲得的10,000元得益須充公,從他的擔保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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