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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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5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51號 ----------------
---------------------- 官: 本案被告承認一項攜帶仿製火器意圖犯可逮捕嘅罪行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8(1)及(3)條;及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案情指,控罪一所發生嘅時間係黃昏下班嘅時間,被告人喺第一控方證人等候其妻(即第二控方證人)嘅時候在旁虎視眈眈。當第二控方證人到達,並登上乘客座位嘅時候,被告亦都登上車尾乘客座位,手持類似槍械物體,並且叫第一控方證人開車,被告將槍械物體指向第二控方證人,導致第一同埋第二控方證人大驚,相繼下車,報警求助。第一控方證人喺走避期間,轉頭後望,睇到被告仍然係以槍械物體指向佢。當晚大約數小時之後,即係十點零鐘,被告再次持類似槍械物體,指嚇一名正在櫃員機提款嘅獨行女士,劫去港幣3,000元以及100元嘅人民幣。當佢再要求呢位女士提取現金嘅時候,該女士佯稱忘掉密碼,之後被告離去。 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係事發前一天從羅湖管制站入境香港。喺干犯控罪二不久之後,即從落馬洲管制站離港。被告喺該次案發之後大概一個多月,再入境香港嘅時候被捕。 被告喺警誡下表示,佢嚟香港係為咗找尋一個欠債嘅朋友還錢,但係搵唔到,結果佢買咗一支玩具槍,打算用嚟威嚇該朋友,令致佢還錢。其後,佢去中環行街,佢承認曾經登上第一控方證人嘅車,不過佢話佢身上冇錢,只係想指嚇控方證人,等控方證人可以載佢返皇崗,佢攞出玩具槍嘅目的係命令第一控方證人開車。佢話事後感到飢餓同埋口渴,睇到一名女子喺櫃員機提取咗3,000鈫,於是就從佢手中攞走咗現金,佢事後已經將玩具槍抌咗,及已經花晒所有劫嚟嘅金錢。 被告現年39歲,佢自2013年到而家係無業嘅,之前喺香港並冇刑事紀錄。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被告人有過兩段婚姻,有一名現年10歲嘅兒子以及一名現年3歲嘅女兒。而第二任妻子喺佢今次來港之前,被診斷係患有絕症,佢今次嚟香港係想搵一個兒時嘅朋友還錢,希望可以支付妻子嘅醫藥開支,但係因為根本佢唔知道個朋友喺邊度,先至會鋌而走險,干犯有關嘅控罪。大律師更指,被告之所以干犯第一項控罪,係由於當時佢收到一通電話,妻子嘅病情轉壞,佢情急要返皇崗之下,先至以槍指嚇第一同埋第二控方證人,要求佢哋開車嘅,而佢嘅妻子亦都不幸地喺去年8月病逝。大律師指,被告人第一時間已經係招認,同埋喺裁判署已經認罪,彰顯佢對事件係深表悔意,亦都要求本席考慮第一項控罪入面,被告所意圖干犯可逮捕嘅罪行係刑事恐嚇罪行而已。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大律師嘅求情、有關嘅案例,亦都考慮咗被告承認控罪。首先,就住控罪二而言,持槍行劫獨行女子係嚴重嘅罪行,上訴法庭喺余大榮一案中亦都指出,劫匪所持嘅係真槍抑或玩具槍,就量刑而言,分別不大。而本案被告喺行劫嘅過程中,曾經亮出手槍狀嘅物體,指嚇該名獨行嘅女子,係令案情情節嚴重。另外,本席不容忽略嘅係,被告持雙程證來港,並且係以武器行劫港人,所以就住控罪而言,本席認為一個10年嘅起刑點係適當,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六年八個月。 控罪一嘅最高刑罰嘅終身監禁,情節亦都算係嚴重。雖然辯方大律師倚仗Lee Chun Ho Jeff以及陳沛洪兩案,以5年作為有關控罪嘅量刑基準,但係上訴庭喺Lam Wing Kwong([1993] 2 HKCLR 227)一案中係作如下嘅表明: “we do not overlook the fact that the legislature has in fact grouped imitation guns with real one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offence under section 18(1); considerable emphasis must therefore be placed upon the ingredient of intent to use the fire-arm in the course of an arrestable offence”。而另外一宗案件Hong Fei Wan(CACC 481/1994)亦都表明:不止係攜帶,而係曾經亮出有關嘅槍械,係一個重要嘅量刑考慮。喺本案中,就住控罪一嘅案情,被告人已經長時間喺第一控方證人嘅車旁邊虎視眈眈,並且向第一證人指佢架車個輪呔洩氣,同第一控方證人作過對話,其後擅自登上佢嘅車輛,喺車輛上亮出槍械,指嚇第一同埋第二控方證人,旨在製造恐慌,逼使他人對佢嘅要求就範,呢一點係本席喺量刑時候重要嘅考慮。本席認為,就住控罪一嘅量刑基準係6年,予以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判刑4年。 呢兩項係獨立嘅事件,刑期理應係分期執行,但係本席顧及咗量刑嘅整體性,下令控罪一中嘅兩年四個月,同控罪二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9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