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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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4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145號 ----------------
---------------------- 官: 背景及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原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她否認第一項控罪,但承認第二項控罪,在聽取有關答辯後,控方向本席表示不會就第一項控罪繼續檢控被告人,但要求法庭將第一項控罪存檔,並表明除獲得法庭批准外,控方不會就該項控罪對被告人進行檢控。本席接納控方的申請,予以批准,並基於被告人承認第二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及同意控方的案情撮要,裁定被告人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顯示警方於2013年11月4日晚上執行行動時,搜查被告人的住所,最終在其睡房的書檯櫃桶內搜獲涉案共九包的危險藥物,即內含共151.1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的151.56克晶狀固體及包裝工具,包括膠袋封口機、可再封膠袋、電子磅及湯匙。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售賣「冰」毒予他人以賺取金錢。其後,被告人在與警方進行的錄影會面中提供進一步資料,包括她是用約25,000港元購買涉案毒品及她如何包裝毒品以提供他人等。涉案危險藥物的當時估計零售市值共約為八萬五千多港元。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46歲,共有十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八項與危險藥物有關,包括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被告人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與前男友育有三名年齡為6至17歲的子女,他們的兒子患有腦脊髓炎及血癌,缺乏自我照顧能力,需入住為嚴重智障兒童服務的院舍,長女未婚懷孕,誕下一子,而三子最近亦被懷疑患有過度活躍症。被告人被捕時無業,之前曾任職酒樓侍應。陳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因經濟問題,故鋌而走險犯案,希望賺取金錢以幫補家計。陳大律師又為被告人向法庭呈交被告人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件,被告人於信中表示悔意,希望法庭從輕處罰,好讓她早日與子女團聚。陳大律師又為被告人呈交被告人於獄中進修課程的單據,以顯示被告人決心改過。 判刑考慮 販運「冰」的量刑指引,見於AG v Ching Kwok Hung([1997] 2 HKLR 125)及HKSAR v Capitania(CACC 28/2004,2004年8月11日,未經彙編)。根據有關指引,販運70至300克「冰」的量刑基準應為10至14年監禁。經考慮本案案情與及「冰」的份量後,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十一年三個月監禁。 本案的判刑 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就陳大律師為被告人所提的其他求情因素而言,尤其是其子女的遭遇,本席雖深表同情,但這並不能構成有力的減刑因素。事實上,其二子早於2011年1月病發,若然被告人珍惜照顧兒子的機會,她便不應干犯本案,而不是在犯案後以此作為求情因素。另外,被告人以經濟理由干犯販運危險藥物這類嚴重罪行,這亦不是減刑因素。因此,本席認為本案並沒有可減刑的地方。正如前述,本席認為本案的量刑基準應為十一年三個月監禁,扣減三分一後,即為七年半監禁。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就被裁定的第二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判監七年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