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對 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6118/201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March 2015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陳玉芬.

Family law – Access arrangement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Co-parenting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Grandparents' access – No costs order. This case concerned a dispute between divorced parents regarding the father's access to their five-year-old son. The mother had unilaterally cancelled some daytime access arrangements, prompting the father to apply for increased access. The court considered the paramount principle of the child's best interests under the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Social welfare reports indicated both parents loved the child, but there was disagreement over the frequency of access and the child's homework. The court rejected unsubstantiated allegations regarding care quality but accepted the mother's concern about the child's increasing academic workload. The court ordered a balanced access schedule, including overnight visits every other weekend, daytime visits on working Saturdays, and specific arrangements for school holidays and single-day holidays. Grandparents were granted midday access on Wednesdays and Thursdays. The parties were directed to continue a co-parenting program and communicate via written means. No costs order was made as the parties agreed. The order is provisional and will become absolute 14 days after the judgment.

Legal issues: Determination of Access Arrangements · Grandparents' Access · Costs

Outcome: Access order made; No costs order.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6118/201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8 Mar 2015
Judge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陳玉芬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6118/20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1年第16118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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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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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玉芬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5年3月10 - 11日
判案書日期 :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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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探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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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案的呈請人是妻子,答辯人是丈夫。

2.雙方在2009年結婚,婚後在不同時間,共同或分別居住在男家或女家,可惜與對方的父母或家人相處並不理想。妻子在2011年11月17日發出離婚呈請書,法庭在2012年7月頒佈暫准離婚命令,至此,雙方的婚姻維持了僅僅3年。暫准離婚命令在2014年10月成為絕對命令。

3.雙方的唯一兒子在2010年5月出生,快將5歲,就讀幼兒園K2班(上午班)。根據2012年5月18日的同意命令,雙方同意妻子獲得兒子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丈夫則擁有合理探視,包括每月第一和第三個星期六上午10時至星期日下午7時的留宿探視。探視完結後,須由妻子從丈夫的住所接回兒子 (「同意命令」)。其他的探視時間和安排, 由雙方商量和協調。

4.自從同意命令後,直至2014年3月,有關兒子的實際探視安排大概如下:

(1)每個月的第1和第3個星期六至日,丈夫獲得兒子的留宿探視;

(2)每個月的第2、4和5個星期六,丈夫獲得兒子的日間探視,由上午10時至下午8時;

(3)每個星期三或四,丈夫的父母獲得約2至3小時的午間探視;

(4)在探視時間有關兒子的接送,全由丈夫一方負責。

5.不過,妻子在2014年3月起,單方面取消每個月的第2、4和5個星期六的日間探視,引發丈夫在2014年3月12日發出傳票,要求加多探視時間,包括留宿探視, 這便是現在在本席席前的審訊。

丈夫的案情和最後建議

6.丈夫是一名建築工程師,長短周(全天)工作,星期日休息, 現在與父母同住九龍東區。

7.根據丈夫的説法, 兒子在這個年紀應該多見父親,以便學習男性的生活細節和處事手法,妻子不但無故取消隔個星期六的日間探視,且以不同的理由,給兒子安排不恰當的活動,從而縮短兒子和丈夫、祖父母的相處時間,並不合理。

8.丈夫表示,在探視期間,他和祖父母帶兒子出外玩耍、參與各類型的戶外活動,其實是希望兒子從中學會與其他人相處,也能從活動中學到生活常識或自理技巧。不過,他亦同意兒子的學習也十分重要,希望兒子他日能讀上大學。

9.因此,丈夫的最後探視建議大概如下:

(1)每個月的第1、第3和第5個周末獲得留宿探視,由星期六上午10時至星期日晚上8時。在學校的長假期時,留宿探視增至三日兩夜;

(2)每個月的第2和第4個星期六或日獲得日間探視,由上午10時至下午8時。在學校的長假期時,日間探視增至兩日一夜;

(3)如果法庭不判予隔個周末的全天的日間探視, 丈夫希望獲得星期五的晚餐探視共4小時;

(4)每個星期三或四,祖父母獲得午間探視,由下午12時30分至3時。此項午間探視的安排,會到2016年8月底取消,因為兒子將在2016年9月上小學;

(5)在學校的單日假期獲得每次4小時的日間探視,時間由妻子決定。如果單日假期設在星期五而第二天剛巧是周末的留宿探視,則該個周末的留宿探視由星期五開始;

(6)在祖父母和丈夫自己的生日當天, 可獲得晚飯探視4小時,由下午5時至晚上9時;但不再堅持要在兒子的生日當天進行探視。 如果兒子的生日是在他對兒子進行留宿探視的日子, 丈夫同意讓妻子有至少4個小時的午餐或晚餐探視;

(7)在探視時間有關兒子的接送,全由丈夫一方負責。

10.針對妻子對兒子的功課的關注, 丈夫願意作出承諾, 會在留宿探視的時候,認真地檢查兒子是否完成功課,認真地檢查兒子的功課是否做得對,如果是不對,會教導兒子改正; 如果不肯定答案,會寫下小紙條通知妻子,讓她跟進。

11.另外, 如果遇上兒子的測驗或考試是緊隨著留宿探視的周末, 丈夫願意把該次的留宿探視押後, 至測驗或考試完結後的周末才補上。

12.對於兒子要在他的探視時間内, 參加同學朋友的生日會,或者是學校規定要參加的活動, 丈夫並不反對, 並且願意到有關的場地接送兒子, 以免兒子舟車勞頓。

妻子的案情和最後建議

13.妻子現職教師,也是長短周工作,星期日休息, 與父母同住港島南區。

14.妻子解釋,她取消隔個星期六的日間探視的原因,是因為現在兒子在周末的功課量增加,她自己又要上班,又要教導兒子的功課,時間不夠用。 如果兒子每個周末都到丈夫處進行留宿或日間的探視,就會造成她每個月僅有兩個星期日,才可以和兒子過一些不是在趕功課的親子時間。要是減去兒子要在星期日去教會的時間,那她可以得到的真正親子的時間就更短了。

15.妻子又指控, 丈夫在探視時,沒有好好跟進兒子的功課,只著重與兒子玩耍,或者是自己外出玩樂,留下兒子給祖父母照顧,不是真正的關心兒子。 而且,丈夫一方對兒子的照顧質素也不佳, 例如:祖父母會說髒話; 沒有在睡覺前給兒子喝奶、刷牙。因此, 兒子在探視後會出現生病的情況。

16.所以,妻子希望減少隔個星期六的日間探視安排,她的最後建議是:

(1)丈夫可在隔個周末獲得兒子的留宿探視,由星期六上午10時至星期日晚上8時。妻子同意在學校的長假期時,留宿探視增至三日兩夜, 並提議由星期五的下午6時至星期日的晚上8時;

(2)在沒有留宿探視、但妻子卻要上班的星期六, 丈夫可以享有半天的探視,由上午10時至下午2時。對於在學校的長假期時,日間探視增至兩日一夜, 妻子沒有表示同意;

(3)同意每個星期三或四,祖父母獲得午間探視,由下午12時30分至3時, 同意此項安排直至2016年8月底取消;

(4)每年的學校單日假期約有8個,由雙方輪流隔年平分, 例如:今年的中秋節的假期屬於丈夫的話, 那明年的中秋節的假期就是屬於妻子。 妻子又同意,如果丈夫獲得的單日假期是在星期五,而第二天剛巧又是周末的留宿探視的話,則該次的周末留宿探視可以由星期五開始;

(5)在祖父母和丈夫的生日, 丈夫可獲得晚飯探視約3小時;

(6)在探視時間有關兒子的接送,全由丈夫一方負責。

17.為了讓丈夫可以預知她在哪一個星期六會上班, 妻子承諾會在每年的9月15日或之前, 通知丈夫在該學年度到暑假之前的星期六上班日子; 至於在暑假的星期六上班日子, 則會在每年的7月1 日或之前通知丈夫。

適用法律

18.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法庭在考慮管養權或教養權時所依賴的原則如下: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 (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 (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

(橫綫後加,予以強調)

19.除此之外,家事法庭也慣常會考慮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因素 (以清單形式列出),包括: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庭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庭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庭根據法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係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庭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及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20.高等法院法官潘兆初在H v N [2012]5 HKLRD 498一案中曾確認, 法庭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可以(但並非一定要)考慮上述清單中所開列的因素。若果法庭認為需要考慮這個清單時,也並非需要就清單中的每一個因素逐個考慮。而清單中並未開列法庭需要考慮的全面和徹底的事項 (exhaustive list),法庭還要顧及清單中沒有開列的「個案的所有情況」(見判詞第26至33段)。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21.有關這次的審訊, 本庭下令預備了兩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均有調查主任劉先生編寫, 日期分別是2014年6月23日和2015年2 月10日。當然,劉先生也在本審訊中有出庭作證。

22.綜合劉先生的報告和他在庭上的口供,雙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樣愛惜兒子,與兒子關係親密; 雙方在照顧兒子方面, 都沒有令他關注的問題。劉先生認為,雙方均是在職父母,周末就是親子的「黃金時間」, 大家都想在周末時爭取與兒子相處的時間,無可口非。奈何雙方不能就星期六的日間探視達成共識,所以,劉先生提議用傳統節日的假期、丈夫和祖父母的生日等等的日子補上。 他建議是:

(1) 丈夫在隔一個星期的星期六上午10時至星期日晚上8時,獲得兒子的留宿探視。在學校的長假期時,留宿探視增至三日兩夜,由星期五的下午6時至星期日的晚上8時;

(2) 每個星期三或四,祖父母獲得午間探視,由下午12時30分至3時;

(3) 在傳統節日的假期、父親節、丈夫和祖父母的生日、兒子的生日當天, 或當天前後的星期六或星期日, 定為日間或留宿探視, 由雙方進一步協商。 

23.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原因,不接納劉先生的調查結果, 也認同他建議增加丈夫的留宿探視、給予妻子在周末可以與兒子相處時間等等的方向。

兒子的意願

24.兒子年紀尚幼,不到5 歲。 他跟劉先生表示,他有兩個「家」, 也能說出兩個家的成員和地址, 反映兒子對父母兩家一樣鍾愛。

其他的考慮因素

25.從以上有關丈夫和妻子的最後建議可以看到,雙方基本上是同意留宿探視可以增加, 同意在探視的時候,由丈夫一方負責兒子的接送。雙方的主要爭議點在於是否應該重新維持隔個星期六的日間探視。

26.本席留意到,雙方(尤其是妻子方面)均有對對方在照顧兒子的質素方面,表示關注,甚至作出批評。 但是,有關的指控只流於是雙方的口頭指稱,也得不到調查主任經過調查的確認。值得注意的是, 調查主任劉先生形容祖父母對兒子的照顧是「無微不至」, 對於丈夫一方照顧兒子的事宜上,沒有令他覺得要關注的地方。更何況,在是次審訊中,沒有任何一方要求更改照顧和管束權, 或者是完全取消探視安排。所以,本席不會對這些指稱,給予太大的比重。

27.另一方面,本席並不接納丈夫認為妻子有心阻礙他探視兒子的説法。第一, 調查主任劉先生在庭上接受丈夫的提問時, 已經明確表示,妻子沒有存心阻礙丈夫對兒子的探視; 第二,兒子的學校老師證實,兒子現在在周末的功課,的確比K1班時的多; 第三,本席認為, 妻子是全職工作,回家又要教導兒子的功課,想要取回多些親子的時間,也是可以理解的。畢竟,兒子在明年便升讀小學, 功課增加是必然之事, 而丈夫也已經表示,不是不看重兒子的學業。

28.當然,本席也不能忽略, 對於年幼的兒子來説,定期和頻密的探視,有助鞏固和促進父子的感情。

29.本席考慮過相關的法律和案例,也詳細顧及本案的整體情況, 包括雙方的證據和陳詞、調查主任的報告和證供, 認為適量的增加丈夫的留宿探視, 但又給予妻子適量的時間,以便她可以照顧即將升讀小學的兒子的功課之餘,也可以享受有質素的親子時間,故認同妻子有關星期六的半天日間探視的提議。 本席又認為,若果要兒子在學校的單日假期, 一天之内分別游走於父母之間,對年幼的他來説,會過於疲累。作了整體考慮之後, 認為在下文所定的探視安排,是最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的。

共享親職

30.本來,在是次申請的提訊階段,雙方同意參加並且已經開始了由社工安排的共享親職的先導計劃,叫做「夾縫中的曙光」。可惜,因雙方在排解子女糾紛的聆訊中,不能達成探視的共識,曾經一度停止參加這個先導計劃。 幸好, 雙方在本審訊中表示,會承諾繼續參加這個先導計劃,把它完成; 如果社工建議,雙方均同意延長參加的時間。

31.本席希望雙方留意到調查主任劉先生在庭上表示的擔心, 他關注雙方在用Whatspp溝通時,多是互相批評,用詞過於尖銳。兒子現在還年幼,活潑可愛, 看來還未感受到父母之間的紛爭, 但怕將來給一路成長的兒子看到,會對他造成影響或壓力。 雖然有關的Whatspp信息沒有在本審訊中向法庭披露, 但是,雙方在審訊中,尤其是盤問的階段, 所呈現出來的互相指摘、不滿,顯示雙方極有可能還未有走出離婚的傷痛, 窒礙雙方作出有意義的溝通,這無疑並非兒子之福。

32.本席又寄語雙方, 當管教兒子的期望與對方的有所不同(例如:兒子在睡覺之前是否一定要喝奶),或者是出現紛爭時, 應該互相體諒,多向對方解釋自己在照顧兒子上所作出的行為和原因,以拉近大家在管教兒子上的距離, 並應該好好利用和參與共享親職的先導計劃, 這才是長遠的、對兒子是最佳利益的方向。

總結

33.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頒令如下:

於學期期間

(1) 丈夫可在隔個周末獲得兒子的留宿探視,由星期六上午10時至星期日晚上8時。首次留宿探視在2015年3 月21日, 如此類推。若兒子的測驗或考試是緊隨留宿探視的星期内發生,則該次的留宿探視將押後至測驗或考試完結後的周末才補上;

(2) 於沒有留宿探視、但妻子須要上班的星期六, 丈夫可以享有半天的探視,由上午10時至下午2時;

(3) 於沒有留宿探視, 也沒有星期六的半天探視的星期,丈夫可享星期五的晚餐探視。如果兒子在緊接的星期六要上學,探視時間由下午5時30分至晚上8時30分;如果兒子在緊接的星期六不用上學,探視時間則由下午5時30分至晚上9 時;

(4) 每個星期三或四,祖父母獲得午間探視,由下午12時30分至3時,詳細安排由雙方協調。此項探視直至2016年8月31日起取消。

於學校的長假期(暑假、聖誕/新年假期、農曆年假期、復活節假期)

(5) 上述第(1) 段的留宿探視會增至三日兩夜,由星期五的下午6時至星期日的晚上8時;

(6) 上述第(2)段的星期六的半天探視和第(3)段的星期五的晚餐探視, 繼續適用於暑假、聖誕/新年假期、農曆年假期、復活節假期。

單日假期和特別日子

(7) 學校的單日假期,由雙方輪流隔年平分,詳情如下:

(a) 在單數的年份(例如:2015年),妻子可獲得清明節、佛誕、回歸紀念日、國慶日的假期; 丈夫則獲得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的假期;

(b) 在雙數的年份(例如:2016年),妻子可獲得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的假期; 丈夫則獲得清明節、佛誕、回歸紀念日、國慶日的假期;

(c) 丈夫的探視時間由上午10時至晚上8 時。 不過, 如果丈夫獲得的單日假期是在星期五,而第二天剛巧又是周末的留宿探視的話,則該次的周末留宿探視由星期五下午6時開始;

(8) 在祖父母和丈夫的生日, 丈夫可獲得晚餐探視不少於3小時, 具體時間由雙方協商;

其它安排

(9) 在所有的探視時間,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兒子的接送地點在妻子的住所的地下大堂,接送全由丈夫一方負責;

(10) 有關兒子的事宜,雙方須以Whatspp或電郵或電話短訊確認、溝通;

(11) 雙方須繼續參加並完成由社工安排的共享親職的先導計劃「夾縫中的曙光」。如果社工建議,雙方須延長參加該計劃的時間;

(12) 本命令會加註罰則通知。

34.以上的命令是建基於雙方對對方和法庭作出的承諾如下:

(1) 丈夫承諾,會在留宿探視的時候,認真地檢查兒子是否完成功課,認真地檢查兒子的功課是否做得對,如果是不對,會教導兒子改正; 如果不肯定答案,會寫下小紙條通知妻子,讓她跟進;

(2) 丈夫承諾,如果兒子的生日是在他對兒子進行留宿探視的日子, 他會讓妻子有一個約4個小時的午餐或晚餐探視, 具體時間由雙方協商;

(3) 妻子承諾,會在每年的9月15日或之前, 通知丈夫在該學年度到暑假之前的星期六上班日子; 至於在暑假的星期六上班日子, 則會在每年的7月1 日或之前通知丈夫。妻子會在本判案書頒佈日起計的7天之内, 通知丈夫有關2015年度暑假之前的星期六工作日子。

35.雙方在審訊中,表示同意不作訟費命令。所以,本席現在頒令,有關是次申請和審訊,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此暫准命令會在本判案書頒佈日起計的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 陳玉芬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妻子):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應訊

答辯人(丈夫):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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