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對 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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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6118/20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1年第16118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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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背景 1.本案的呈請人是妻子,答辯人是丈夫。 2.雙方在2009年結婚,婚後在不同時間,共同或分別居住在男家或女家,可惜與對方的父母或家人相處並不理想。妻子在2011年11月17日發出離婚呈請書,法庭在2012年7月頒佈暫准離婚命令,至此,雙方的婚姻維持了僅僅3年。暫准離婚命令在2014年10月成為絕對命令。 3.雙方的唯一兒子在2010年5月出生,快將5歲,就讀幼兒園K2班(上午班)。根據2012年5月18日的同意命令,雙方同意妻子獲得兒子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丈夫則擁有合理探視,包括每月第一和第三個星期六上午10時至星期日下午7時的留宿探視。探視完結後,須由妻子從丈夫的住所接回兒子 (「同意命令」)。其他的探視時間和安排, 由雙方商量和協調。 4.自從同意命令後,直至2014年3月,有關兒子的實際探視安排大概如下:
5.不過,妻子在2014年3月起,單方面取消每個月的第2、4和5個星期六的日間探視,引發丈夫在2014年3月12日發出傳票,要求加多探視時間,包括留宿探視, 這便是現在在本席席前的審訊。 丈夫的案情和最後建議 6.丈夫是一名建築工程師,長短周(全天)工作,星期日休息, 現在與父母同住九龍東區。 7.根據丈夫的説法, 兒子在這個年紀應該多見父親,以便學習男性的生活細節和處事手法,妻子不但無故取消隔個星期六的日間探視,且以不同的理由,給兒子安排不恰當的活動,從而縮短兒子和丈夫、祖父母的相處時間,並不合理。 8.丈夫表示,在探視期間,他和祖父母帶兒子出外玩耍、參與各類型的戶外活動,其實是希望兒子從中學會與其他人相處,也能從活動中學到生活常識或自理技巧。不過,他亦同意兒子的學習也十分重要,希望兒子他日能讀上大學。 9.因此,丈夫的最後探視建議大概如下:
10.針對妻子對兒子的功課的關注, 丈夫願意作出承諾, 會在留宿探視的時候,認真地檢查兒子是否完成功課,認真地檢查兒子的功課是否做得對,如果是不對,會教導兒子改正; 如果不肯定答案,會寫下小紙條通知妻子,讓她跟進。 11.另外, 如果遇上兒子的測驗或考試是緊隨著留宿探視的周末, 丈夫願意把該次的留宿探視押後, 至測驗或考試完結後的周末才補上。 12.對於兒子要在他的探視時間内, 參加同學朋友的生日會,或者是學校規定要參加的活動, 丈夫並不反對, 並且願意到有關的場地接送兒子, 以免兒子舟車勞頓。 妻子的案情和最後建議 13.妻子現職教師,也是長短周工作,星期日休息, 與父母同住港島南區。 14.妻子解釋,她取消隔個星期六的日間探視的原因,是因為現在兒子在周末的功課量增加,她自己又要上班,又要教導兒子的功課,時間不夠用。 如果兒子每個周末都到丈夫處進行留宿或日間的探視,就會造成她每個月僅有兩個星期日,才可以和兒子過一些不是在趕功課的親子時間。要是減去兒子要在星期日去教會的時間,那她可以得到的真正親子的時間就更短了。 15.妻子又指控, 丈夫在探視時,沒有好好跟進兒子的功課,只著重與兒子玩耍,或者是自己外出玩樂,留下兒子給祖父母照顧,不是真正的關心兒子。 而且,丈夫一方對兒子的照顧質素也不佳, 例如:祖父母會說髒話; 沒有在睡覺前給兒子喝奶、刷牙。因此, 兒子在探視後會出現生病的情況。 16.所以,妻子希望減少隔個星期六的日間探視安排,她的最後建議是:
17.為了讓丈夫可以預知她在哪一個星期六會上班, 妻子承諾會在每年的9月15日或之前, 通知丈夫在該學年度到暑假之前的星期六上班日子; 至於在暑假的星期六上班日子, 則會在每年的7月1 日或之前通知丈夫。 適用法律 18.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法庭在考慮管養權或教養權時所依賴的原則如下:
19.除此之外,家事法庭也慣常會考慮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所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因素 (以清單形式列出),包括:
20.高等法院法官潘兆初在H v N [2012]5 HKLRD 498一案中曾確認, 法庭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可以(但並非一定要)考慮上述清單中所開列的因素。若果法庭認為需要考慮這個清單時,也並非需要就清單中的每一個因素逐個考慮。而清單中並未開列法庭需要考慮的全面和徹底的事項 (exhaustive list),法庭還要顧及清單中沒有開列的「個案的所有情況」(見判詞第26至33段)。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21.有關這次的審訊, 本庭下令預備了兩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均有調查主任劉先生編寫, 日期分別是2014年6月23日和2015年2 月10日。當然,劉先生也在本審訊中有出庭作證。 22.綜合劉先生的報告和他在庭上的口供,雙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樣愛惜兒子,與兒子關係親密; 雙方在照顧兒子方面, 都沒有令他關注的問題。劉先生認為,雙方均是在職父母,周末就是親子的「黃金時間」, 大家都想在周末時爭取與兒子相處的時間,無可口非。奈何雙方不能就星期六的日間探視達成共識,所以,劉先生提議用傳統節日的假期、丈夫和祖父母的生日等等的日子補上。 他建議是:
23.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原因,不接納劉先生的調查結果, 也認同他建議增加丈夫的留宿探視、給予妻子在周末可以與兒子相處時間等等的方向。 兒子的意願 24.兒子年紀尚幼,不到5 歲。 他跟劉先生表示,他有兩個「家」, 也能說出兩個家的成員和地址, 反映兒子對父母兩家一樣鍾愛。 其他的考慮因素 25.從以上有關丈夫和妻子的最後建議可以看到,雙方基本上是同意留宿探視可以增加, 同意在探視的時候,由丈夫一方負責兒子的接送。雙方的主要爭議點在於是否應該重新維持隔個星期六的日間探視。 26.本席留意到,雙方(尤其是妻子方面)均有對對方在照顧兒子的質素方面,表示關注,甚至作出批評。 但是,有關的指控只流於是雙方的口頭指稱,也得不到調查主任經過調查的確認。值得注意的是, 調查主任劉先生形容祖父母對兒子的照顧是「無微不至」, 對於丈夫一方照顧兒子的事宜上,沒有令他覺得要關注的地方。更何況,在是次審訊中,沒有任何一方要求更改照顧和管束權, 或者是完全取消探視安排。所以,本席不會對這些指稱,給予太大的比重。 27.另一方面,本席並不接納丈夫認為妻子有心阻礙他探視兒子的説法。第一, 調查主任劉先生在庭上接受丈夫的提問時, 已經明確表示,妻子沒有存心阻礙丈夫對兒子的探視; 第二,兒子的學校老師證實,兒子現在在周末的功課,的確比K1班時的多; 第三,本席認為, 妻子是全職工作,回家又要教導兒子的功課,想要取回多些親子的時間,也是可以理解的。畢竟,兒子在明年便升讀小學, 功課增加是必然之事, 而丈夫也已經表示,不是不看重兒子的學業。 28.當然,本席也不能忽略, 對於年幼的兒子來説,定期和頻密的探視,有助鞏固和促進父子的感情。 29.本席考慮過相關的法律和案例,也詳細顧及本案的整體情況, 包括雙方的證據和陳詞、調查主任的報告和證供, 認為適量的增加丈夫的留宿探視, 但又給予妻子適量的時間,以便她可以照顧即將升讀小學的兒子的功課之餘,也可以享受有質素的親子時間,故認同妻子有關星期六的半天日間探視的提議。 本席又認為,若果要兒子在學校的單日假期, 一天之内分別游走於父母之間,對年幼的他來説,會過於疲累。作了整體考慮之後, 認為在下文所定的探視安排,是最符合兒子的最佳利益的。 共享親職 30.本來,在是次申請的提訊階段,雙方同意參加並且已經開始了由社工安排的共享親職的先導計劃,叫做「夾縫中的曙光」。可惜,因雙方在排解子女糾紛的聆訊中,不能達成探視的共識,曾經一度停止參加這個先導計劃。 幸好, 雙方在本審訊中表示,會承諾繼續參加這個先導計劃,把它完成; 如果社工建議,雙方均同意延長參加的時間。 31.本席希望雙方留意到調查主任劉先生在庭上表示的擔心, 他關注雙方在用Whatspp溝通時,多是互相批評,用詞過於尖銳。兒子現在還年幼,活潑可愛, 看來還未感受到父母之間的紛爭, 但怕將來給一路成長的兒子看到,會對他造成影響或壓力。 雖然有關的Whatspp信息沒有在本審訊中向法庭披露, 但是,雙方在審訊中,尤其是盤問的階段, 所呈現出來的互相指摘、不滿,顯示雙方極有可能還未有走出離婚的傷痛, 窒礙雙方作出有意義的溝通,這無疑並非兒子之福。 32.本席又寄語雙方, 當管教兒子的期望與對方的有所不同(例如:兒子在睡覺之前是否一定要喝奶),或者是出現紛爭時, 應該互相體諒,多向對方解釋自己在照顧兒子上所作出的行為和原因,以拉近大家在管教兒子上的距離, 並應該好好利用和參與共享親職的先導計劃, 這才是長遠的、對兒子是最佳利益的方向。 總結 33.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頒令如下:
34.以上的命令是建基於雙方對對方和法庭作出的承諾如下:
35.雙方在審訊中,表示同意不作訟費命令。所以,本席現在頒令,有關是次申請和審訊,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此暫准命令會在本判案書頒佈日起計的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妻子):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應訊 答辯人(丈夫):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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