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美金 對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td 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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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覃美金女士的上訴,上訴的裁決在2015年1 月15日由原訟法庭陳江耀法官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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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21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4年第29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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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這是覃美金女士的上訴,上訴的裁決在2015年1 月15日由原訟法庭陳江耀法官作出。 2.覃女士是已故藝人梅豔芳的母親,現年92歲。覃女士並非女兒遺產的正式受益人,梅女士遺產的唯一受益人是一酌情信託,但酌情信託的意願書,有提及為覃女士作出供養。 3.覃女士根據《財產繼承 (供養遺屬及受養人) 條例》(第481章) 第4條 (下稱《繼承條例》) ,向法庭申請在梅女士遺產給予經濟給養。該申請迄今仍未處理,期間覃女士根據 《繼承條例》 第7條,多次申請臨時經濟給養,並獲法庭頒發各種臨時命令,包括支付她每月的生活費,與農曆新年的特殊金額。 4.陳法官2015年1月15日的命令,就是其中一個臨時命令。 5.覃女士就女兒的遺囑和成立酌情信託的契約,提出訴訟,敗訴後被判支付對方訟費,她沒有支付,因而被法庭頒令破產。她的破產受託人是本案的第五答辯人。 6.2014年12月18日,她發出傳票申請,要求臨時經濟給養如下:$113,000 作為2015年農曆新年的特殊生活費、$215,000 支付她欠業主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的租金 (她住所月租為$43,000) 、$71,643支付欠下中藥行購買藥材補品、$40,800支付所欠針灸推拿費用、$42,340支付欠下中藥行購買藥材補品。 7.就上述申請,陳法官在1月15日頒令,准許覃女士獲發$130,000作為農曆新年的特殊生活費,又把她每月的生活費由$152,000調整至$158,000,其中$50,000支付給覃女士,餘下$108,000須支付給她的破產受託人。覃女士申索的其他項目,陳法官就全部拒絕。 8.覃女士就這命令尋求許可上訴。陳法官在1月26 日,裁定她提出上訴毋需許可,因為他的命令是以簡易程序方式,裁定覃女士的實質權利 (見《高等法院規則》第 59號命令第21(1)(a) 條規則) 。陳法官又進一步裁定,倘若她需要許可上訴,她的上訴沒有合理得直機會,不會給予上訴許可。 9.覃女士在1月27日,存檔上訴通知書,要求本庭撤銷陳法官拒絕她申索其他項目的命令,並作出臨時經濟給養命令,讓她能支付欠租、藥材補品和針灸推拿的欠款。 10.覃女士聲稱陳法官在行使酌情權,犯上明顯錯誤,沒有考慮有關事項,卻考慮了一些無關事情,例如涉及她的破產程序。在審視申請時,陳法官沒有考慮 《繼承條例》 第 5(1) 及 (3) 條必須考慮的事宜,卻純粹以破產程序的角度去行使酌情權。陳法官以沒有專家證據支持,就拒絕接納覃女士聲稱所購買藥材補品是合符需要,這裁定是錯誤的,因為沒有顧及覃女士的高齡。陳法官在之前的裁定,也曾准許覃女士獲得類似的申索,他這次的裁定與先前的裁定不一致。 11.就上述的論點,陳法官在1月26日的判案書,有詳細解釋不接納的原因。 12.本庭不認為陳法官有犯任何法律上的錯誤。陳法官在該判案書第14和15段指出,他把覃女士的每月生活費,由$152,000調整為$158,000,正正是充份照顧到 《繼承條例》 第5條所需考慮的事宜,包括是梅女士淨遺產的多少及性質、梅女士對任何 《繼承條例》 的申請人的義務和責任。但覃女士只可從每月生活費支取$48,000 (後調整為$50,000) ,這是由於陳法官在2014年2月21日,按照 《破產條例》 (第 6 章) 第43E條作出的收入付款令 (income payments order)。第43E(1) 和 (2) 條訂明:
13.故此,覃女士每月可支取的生活費,並非是 《繼承條例》 第4條她可獲得的經濟給養,而是按照《破產條例》 第43E(2) 條足以支付她的「合理家庭需要」的費用。 14.就每月欠租$43,000的申索,陳法官已解釋,他早前裁定的合理租金,只是$20,000。但覃女士仍以$43,000月租,租住居所,租金由友人支付,直至2014年8月友人無法負擔。法庭不能夠因為她的友人無力承擔租金,就把合乎「合理家庭需要」的租金,調高至不合乎「合理家庭需要」的水平。 15.同樣地,補藥和針灸的申索,陳法官也在早前裁定,適當的支出只是每月$3,000。倘若覃女士聲稱她所欠下補藥和針灸的費用,是合乎「合理家庭需要」,她必須援引充份的證據,例如是專家證據支持,不能單憑她的高齡,就要求推論她在補藥和針灸的花費,是合乎「合理家庭需要」。 16.陳法官在判案書第12段明確指出,拒絕覃女士的申請,不是要懲罰她沒有縮減開支,法庭只是按照法例訂明的準則,准許她獲得經濟給養。倘若她欠下超出她能力支付的債項,不合乎「合理家庭需要」,法庭是不能夠不依法處理的。 17.本庭沒有任何基礎,干預陳法官所行使的酌情權。本庭維持陳法官的判決,駁回上訴。依照第一答辯人建議,本庭作出的暫准訟費命令,是雙方上訴的訟費,都從梅女士的遺產支付。倘若在14天內沒有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即予以落實。
申請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一答辯人 (答辯人) :由高偉紳律師行轉聘文本立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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