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澤

Case No.HCMA 728/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Feb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2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72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19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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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永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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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5年1月21日
判案日期: 2015年2月6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2.控方案情顯示在事發當天,控方證人許先生駕駛一輛巴士沿廣東道南行一線行駛。當他駛至接近柯士甸道一巴士站時,將車停下讓乘客下車。

3.乘客上落後,許先生續往前駛。此時,上訴人所駕的的士突然從左二線切入,巴士的右前方與的士的左方車身發生碰撞。事發時天氣良好,交通流量普通。

4.上訴人作供則謂當時廣東道交通擠塞,他駕着的士緊接前方一私家車在左二線上行駛,因他須從廣東道左轉進入柯士甸道,當前方私家車切入左一線後,上訴人的的士也跟隨切入及停下。當停下約30 秒後,巴士突然開動,衝前撞向其的士。

上訴理據

5.上訴理據概括而言只是重覆初審時上訴人所述的證供。

討論

6.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希望提供新的證人、證據指出巴士司機的不對。本席拒絕有關的申請,詳情在此不再重覆。

7.本案雖然是一宗「單對單」的案件,但是從呈堂相片看到,的士以大角度從左二線切入左一線。若上訴人所說屬實,即當時廣東道行車擠塞,而他又是緊隨另一私家車切進左一線的話,切入的角度是不應如此的。明顯地,上訴人所駕的的士是突然切進左一線上。

8.另外,裁判官拒納上訴人證供時亦表示,若事件發生經過如上訴人所述,兩車在未發生碰撞前巴士與的士之間有半輛至一輛的士車身距離的話,則的士車身更多部分可駛進左一線內。換句話說,的士切進左一線的角度也不會是大的。

9.另外,裁判官亦進一步表示若當時交通擠塞,巴士司機更沒有可能在完全不觀察前方交通的情況下便突然開動巴士的。裁判官列舉理由不接納上訴人講及當天意外的經過,這些理據都具邏輯的。再者,本席看不到有甚麼理據可推翻裁判官的裁決。在此情況下,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