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 S W

Case No.DCCC 1017/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1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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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L S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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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5年3月25日下午2時48分
出席人士: Mr Steven Kw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s Lily Yew King Suk,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家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7]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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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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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於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2月13日期間,四度非禮其年齡只有6歲的女兒,被告人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控罪一、二、五及六,四項猥褻侵犯罪。

2.案中受害人女童X為被告人之親生女兒,案發時,被告人、女童X及被告人妻子(即係女童X母親),三人居住於案發處所。案發時,女童X之母親因工作離家外出,家中只餘下女童X及被告人。

3.就著控罪一,案發時,於女童X母親於晚上離家外出工作後,女童X與被告人一同睡於床上,被告人從後緊抱女童X,以他的性器官觸碰女童下體,並搖動自己的身體,女童X因害怕被告人及很想睡,因此沒有反抗。

4.有關控罪二之案情則指出,約一星期之後的一晚上,於女童X母親外出上班後,被告人與女童X脫光衣服洗澡,被告人從後緊抱女童X,以他的陽具觸碰女童的臀部,並搖動自己身體,女童X嘗試避開被告人,但仍被被告人緊緊抱著。

5.控罪五之案情指出,於翌日晚上,女童X浴後與被告人一同睡於床上,被告人脫掉自己的褲子,以陽具觸碰女童下體。

6.控罪六之案情指出,於之後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再次於淋浴期間以陽具觸碰女童X的臀部。

7.於案發期間的一早上,女童X感到下體痛及痕癢,並出現疹子,因女童X害怕母親會擔心她及會與被告人吵架,她沒有向母親投訴。及後,於2014年2月14日,女童X母親帶同她搬離案中處所。至2014年9月初,女童X已經7歲,當天,女童X母親與女童X一同觀看一段有關於廣州發生的非禮女童案件的新聞短片,之後女童X向母親投訴她被父親非禮。翌日,女童X母親帶同X到醫院檢查,之後再向警方報案。

8.警員於2014年9月10日於涉案處所以猥褻侵犯罪拘捕被告人,被告人警誡下承認他曾與女童X洗澡及與X一同睡在床上。

9.被告人現年58歲,並無任何犯罪前科。法庭於判刑前提出有關被告人之精神科醫生報告及心理專家報告,與及女童X之受害人心理評估報告。被告人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指出,被告人並沒有精神健康問題。被告人之心理專家報告指出,被告人的自我形象較低,自我控制力亦薄弱。報告認為,按被告人的情況,他重犯的機會不高,但建議被告人接受心理輔導治療,以改善他的自制能力及人際關係、相處技巧,及重建自我形象。

10.女童X的受害人心理評估報告指出,案發後,女童X至今亦受案件困擾,她的學業亦因本案而受影響,她出現分心、不能專注的困難,她亦感到缺乏安全感,報告建議女童X接受心理輔導。

11.姚大律師於輕判請求中指出,綜合被告人之判刑前報告,被告人並沒有精神健康問題。心理專家報告指出,按被告人之情況,他重犯機會不高,被告人亦願意按心理專家報告之建議接受治療。被告人對干犯案中控罪感到十分後悔,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兒子、三位妹妹及被告人之父親為被告人撰寫了求情信。辯方指出,被告人本身是有高血壓及血糖過高的問題。姚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本人希望法庭考慮以社會服務令作為本案之判刑。

12.就著受害人女童X,辯方指出,從心理專家評估報告,案件對受害人是有一定的影響,但猶幸,受害女童本人的自我形象較高,加上她有母親的照顧,她的情況經輔導治療後,應可有所改善。

13.辯方同意按案情,本案不能說是性質輕微,但被告人承認控罪。辯方要求法庭考慮本案之案情,有關被告人之判刑前報告,而給予被告人輕判。辯方指出,本案四項控罪是於十日內發生,辯方最後要求法庭對被告人輕判。

14.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控罪的性質、本案案情、判刑前報告及辯方之輕判請求。猥褻侵犯罪並沒有判刑指引,因每宗案件的案情、背景不盡相同。以本案之案情,案情嚴重之處:一,受害女童是一年齡只有6歲的稚齡兒童;二,被告人是受害女童的生父,與受害女童一起生活,被告人作為受害女童的父親,他猥褻侵犯親生女兒,嚴重違背女兒對他的信任。被告人作為女童X的父親,他的天職應是保護女兒,免使女兒遭受傷害,但被告人於案中卻四次性侵犯他的親生女兒。法庭認為,被告人於本案是嚴重違背被告人作為父親的責任,及違反女兒對他的信任;三,被告人是一而再侵犯親生女兒,亦這加重了他於本案之刑責。最後,法庭不能忽略被告人罪行對受害女童的影響。

15.從受害女童的受害人心理專家評估報告可見,本案對女童X的傷害甚深,她需接受心理輔導治療,才可於將來走出事件的陰影。法庭於判刑時謹記,法庭對被告人的判刑必須帶一定的阻嚇性,方能阻嚇後來者幹出如被告案中罪行的事情。被告人本人亦必須就著他干犯的控罪接受懲處,法庭對被告的判罰亦應反映社會對被告人案中侵犯親生女兒這罪行的厭惡及惡感。最後,法庭對被告人之判刑,應於某程度上撫平受害人,包括其母於案中所遭受的傷害。

16.法庭最後認為,按本案之案情,每項控罪若經審訊,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30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法庭應給予被告人一貫認罪應得的三分之一刑罰扣減,因此把刑罰自30個月下調至20個月。此外,被告人承認控罪,免卻案中現年只有7歲的女童庭上作證,法庭應就此給予被告人額外兩個月的刑罰扣減。除前述之兩項考慮外,辯方提及的被告人健康問題及年齡,法庭認為,他們均非法庭可進一步給予被告人輕判的理由。

17.就著前述原因,就著本案之控罪一、控罪二、控罪五及控罪六,每項控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18個月。

18.法庭考慮了總量刑原則,辯方指,四項控罪是案發於約十天之內,但法庭認為,控罪一、二、五及六,每項均是獨立的猥褻侵犯事件,部分分期執行之刑罰是適當的處理方法。法庭考慮了總量刑原則,法庭最後認為,一合共36個月之刑罰,應足以反映案中四項猥褻侵犯罪的總體刑責。

19.法庭指令,控罪一及控罪二之刑罰,同期執行。控罪五及控罪六之刑罰,同期執行,但控罪五及六的刑罰與控罪一及二的刑罰分期執行。因此,被告人共需服刑36個月。

( 陳仲衡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