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健波及另一人

Case No.HCCC 111/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Feb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1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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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健波 (第一被告人)
  張振庭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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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5年2月16日下午3時21分
出席人士:  袁國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志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佘英輝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鄭明斌先生,由Yu Sun Yau Mak & Lawyers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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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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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嘅兩名被告人李健波同埋張振庭共同被控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詳情指佢哋兩人係連同女童周慧欣及其他身分不詳嘅人一同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第二被告一早已經係表明會承認控罪,佢亦都承認控方嘅案情摘要。至於第一被告李健波就選擇否認控罪,要求審訊,最後陪審員一致裁定佢嘅罪名係成立嘅。

第二被告承認嘅案情簡單嚟講,係佢在知情下招攬一名只得12歲嘅女孩周慧欣替人運送毒品,佢在於2013年7月6日下晝將女孩介紹畀第一被告認識,之後第一被告通知另外兩名男子與周慧欣見面,之後呢兩名男子就直接指示周慧欣如何進行呢一類嘅販運工作。周慧欣後來有根據其中一個人嘅指示去運送毒品。後來喺2013年7月7日凌晨周慧欣被警方截停同埋拘捕。隨後,第二被告亦被警方拘捕,喺警誡之下,佢向警方坦白交代咗佢點樣認識第一被告,而第一被告曾經向佢提及是否等錢用、可唔可以帶「K仔」等等嘅事情。起初佢係拒絕,之後就同意介紹朋友畀第一被告去幫手販運。第二被告唔單止係承認控罪,亦都協助咗控方出庭作供指證第一被告。

至於第一被告,本席接受佢並冇太過爭議控方嘅基本案情,亦都同控方達成同意案情,有關嘅細節可見於獲承認嘅事實,內容一共有十八段咁多。好明顯,代表第一被告嘅黃大律師嘅睇法係第一被告單純只係介紹人,因此不構成串謀罪。

本席喺引導陪審員嘅時候,已經就案情同埋法律問題作出過指引,最終陪審員係判呢個第一被告罪名成立。

第一被告今年30歲,生於內地,喺1997年嚟到香港定居,案發時佢係髮型師,亦都有自己嘅鋪頭。佢以往並冇犯案紀錄。

黃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提出以串謀販運毒品罪嚟到講,法庭並不一定係要以單一次交易嚟到考慮判刑嘅,但係亦都要盡量根據證據嘅基礎去決定毒品嘅份量,從而考慮刑期基準。以本案嚟睇,當周慧欣被拘捕時,警方係喺佢嗰度搵到27.39克嘅可卡因。黃大律師話呢一點控辯雙方並冇爭議,法庭應該參考劉德明案例嚟到去作判刑,但係刑期並唔係話一定要跟足嗰個數字嘅計算。黃大律師接受,本案涉及係招攬年輕嘅女孩去販毒,法庭可以考慮加刑,但係就不必係必定需要加刑。第一被告嘅角色基本只係介紹人,但係佢自己係冇金錢收益。佢認為喺本案嘅情況下,法庭可以考慮不加刑。本席要喺呢度指出,本席並不接納呢一個嘅觀點,第一被告係蓄意咁樣去搵年輕人去幫手販毒,本席認為加刑係必須要。黃大律師又指被告係來自正常嘅家庭,今次已經得到好大嘅教訓,佢一直唔爭議控方嘅基本案情,可以話喺案情方面佢係承認嘅,佢只係爭議控罪是否成立。黃大律師甚至同法庭講,佢係以佢自己對法律嘅理解去幫被告提出爭辯,如果佢嘅理解有錯誤,佢可能都有啲嘅責任,但係辯方就冇浪費法庭太多嘅時間。

至於第二被告方面,佢係97年喺內地出生嘅,2007年佢嚟咗香港定居,讀書讀到中二,但係成績就未如理想。案發之後,佢有深刻咁樣反省過,佢後悔參與犯案,亦做咗控方嘅證人。代表大律師鄭大律師話希望法庭可以批准佢得到五成嘅扣減。大律師向法庭呈交咗幾封嘅信件,包括第二被告家人嘅信、校長、訓導主任同埋社工嘅求情信。鄭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喺犯案時嘅年紀,當時都係剛剛過咗16歲,佢有表示出真心嘅悔意,仲主動去警愓啲同學唔好走相同嘅路,或者法庭可以先考慮一下教導所嘅報告。本席最後同意先攞呢個教導所報告作為參考,當然本席亦都向第二被告講明攞報告不等於最終會判教導所嘅令。教導所報告返番嚟就指出咗第二被告嘅家人同埋個人嘅背景。喺佢哋分析咗個案之後,指被告喺等候審訊期間都保持循規蹈矩,冇再生事,又返番學校重讀中二,喺拘押之前就讀到中三。最後,懲教署主任方面係建議被告入教導所。

喺考慮串謀販運毒品案嘅時候,本席同意一方面要注意到一般串謀販運唔會係一次半次嘅事情,但係另外一方面,法庭亦要盡量根據案中嘅證據去衡量刑期嘅準則。喺本案之中,如果警方並唔係好快就破案嘅話,其實呢項嘅串謀行為極有可能會繼續落去,令更多人受毒品所害。但係無論如何,根據本案嘅情況,本席接納應該以6年作為刑期嘅基準,但係要進一步考慮《危險藥物條例》第56A(2)條嘅要求,呢個係控方針對第一被告所提出嘅加刑要求基礎。涉案嘅周慧欣只有12歲,法庭必須係應該加刑。考慮咗呢一項因素之後,本席會加刑到7年,即係加刑一年。另一方面,本席喺某程度上接納辯方同意咗控方嘅大部分案情,否則,呢一項審訊會需要更長嘅時間,而第一被告亦都冇刑事紀錄,喺咁嘅情況之下,經過考慮,本席會酌情減刑3個月,因此,對第一被告嚟講刑期係6年9個月。除此之外,本席睇唔到有其他有效嘅求情因素。

至於第二被告犯案時剛滿16歲,一年嘅加刑睇嚟並不適用於佢,而控方亦都表明唔係會向法庭要求對第二被告加刑。第二被告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亦都以控方證人身分作咗供。明顯地,陪審員接受咗第二被告嘅證供,而本席認為第二被告嘅作供喺好大程度上支持咗控方嘅案情,本席認為佢係應該得到一半嘅減刑,亦都即係話如果判監會係3年。但係本席認為就呢三年嘅刑期嚟考慮嘅話,法庭或者可以有其他嘅判罰嘅選擇。

懲教署嘅報告係頗為正面,起碼被告喺保釋期間返番去學校,而學校亦都係願意畀第二被告機會讀番書。佢喺社工嘅看管同埋指導之下,被告表示咗悔意,亦都幫手告誡啲同學唔好走佢嘅犯罪道路。其實現時法庭一般都已經唔會再因為被告年輕,而對佢哋販運毒品嘅罪係輕輕處理,但係喺本案之中,本席願意畀第二被告一次嘅機會。另一方面,亦都可以警告嗰啲想利用年輕人犯案嘅成年人,你哋要知道會有啲年輕人良心發現,而挺身而出去法庭指證番佢哋。

經考慮之後,針對第二被告,本席下令判佢入教導所。但係本席希望佢明白,呢個唔係一個輕率嘅決定,希望你可以珍惜呢一個重新學習嘅機會,如果你再行差踏錯嘅話,你就非常對不起你嘅家人、校長、老師同埋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