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滿

Case No.HCCC 377/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Nov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7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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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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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4年11月4日上午11時2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黃澄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保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鍾沛林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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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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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係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涉及嘅毒品係有兩種,即係「冰」毒同埋海洛英鹽酸鹽。

被告承認咗控罪,同意案情。

簡單嚟講,警方就係喺案發當天去到控罪所指嘅單位外面進行監視,後來就見到被告出現,警員上前截停咗被告,同入咗嗰個單位裡面搜查。警員喺被告所孭住嘅背袋裡面係搵到控罪所提到嘅兩類毒品,最後警方係將被告拘捕。

被告一直都與警方合作,警誡之下佢向警員坦白承認控罪,同埋解釋話因為佢冇收入所以幫人帶毒幫補生活。佢喺後來嘅錄影會面時間就有進一步透露,話嗰啲毒品係由中國內地帶返嚟香港嘅,佢係會收到5,000鈫嘅報酬。

根據警方嘅資料,全部毒品嘅市值估計約為五十幾萬嘅港元。

被告今年65歲,有二十幾次嘅刑事定罪紀錄,有四次係相同嘅販運毒品罪。佢喺1962年已經係第一次犯案,之後直到1999年都有犯案,並多次被法庭判監,係被判監嘅。由99年到04年被告似乎就安定咗落嚟,未有再犯事,但係到咗2004年被告又因為販毒案而被判監六年幾。

代表被告嘅羅大律師喺求情嘅時間指出,被告喺08年放監之後,剛好佢嘅妻子就過身,佢本來已經喺監獄裡面戒除咗毒癮,但係又因為呢件嘅傷心事令佢再走回頭路。

羅大律師接受,因為呢個證據顯示咗啲毒品係由內地帶返嚟香港嘅,因此本案係有呢個國際販運嘅因素,但係佢希望法庭能夠酌情考慮,唔好加重刑罰。

羅大律師喺閱讀過黃健球案例之後,加上「冰」與及海洛英毒品嘅判刑指引,基於整體原則嘅考慮,佢提出基本嘅刑期應該喺22年嘅範圍,但係就未計算其他相關嘅判刑因素。

本席喺考慮過羅大律師嘅建議同埋考慮咗控罪指引之後,尤其係Abdallah同埋黃健球嘅案例,接納22年係適合於本案嘅判刑基準,但係就要加上兩年嘅呢個國際販運嘅因素,因此呢項控罪嘅判刑基準會係24年。

本席係會給予被告三分一嘅扣減以反映佢喺呢件案係坦白承認嘅情況,刑期變成係16年,但係除咗被告認罪呢一方面,本席再睇唔到有其他有效嘅求情因素,因此判刑係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