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子玉
Case No.DCCC 187/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Ap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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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8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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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兩項入屋犯法罪。 答辯 2.被告人就兩項控罪認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在案發當日的晚上,一名市民看見被告人在涉案的大廈外牆攀爬至6至7樓。他報警及繼續觀察,稍後被告人從窗戶進入了7樓一個單位。約20分鐘之後,被告人從該單位的窗戶爬出來,並沿水渠往下爬,直至平台。之後往隔鄰大廈沿水渠爬上天台。稍後警員在該大廈的出口位截停被告人,在其所攜帶的背囊內找到一些物品。 4.其後,在該大廈找到兩個單位的戶主,他們分別認出該些物品屬於他們的財物。控罪(一)的物品價值約三萬餘元,而控罪(二)的物品價值約數千元。 被告人的背景 5.被告人是一名中國內地人士,26歲。他以雙程證進入本港,他是一名工廠工人。他未婚,父母在國內居住。他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量刑 6.在判刑時,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7.就涉及民居的入屋犯法罪,上訴庭已有指引,其量起點為3年監禁。 8.本案同樣涉及民居,就每項控罪,本席採納三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有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每項控罪的刑期為兩年監禁。 9.另外,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原則,認為較恰當的做法是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本席下令,第二項控罪中八個月刑期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即合共兩年零八個月的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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