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世文
Case No.CACC 440/20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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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4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44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771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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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搶刧罪罪名成立。在2014年12月19日被判處3年9個月的監禁。申請人在2014年12月24日就定罪和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上訴申請目前尚未排期聆訊。 2.申請人在2015年3月4日提出本申請,要求在等候上訴期間獲得保釋。這是申請人第二次申請上訴期間獲得保釋。他之前2014年12月24日的申請,已在2015年2月11日被本席拒絕,有關的判決理由在判決書中已給予說明。 3.申請人在申請文件中沒有述明其申請的理由。他在聆訊時表示現時取得一些新證據,包括兩間7-11便利店案發當晚的閉路電視片段、他的匯豐銀行月結單、警署值日官的記錄及懲教署醫療報告,它們可印證他審訊時所作的部分證詞,亦可顯示警員證詞不可信,及可以質疑有關他的口頭招認。至於上訴理由,則與之前提出的沒有分別。申請人也表示已聘請律師協助上訴。 4.然而,申請人到目前為止尚未向上訴法庭申請在上訴時引入新證據,他所提及的新證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可在上訴階段提出和被考慮,以及它們是否有助其上訴,都無從評估。在此情況下,申請人的陳述不構成可使法庭行使酌情權力准許保釋的原因。申請人亦未能顯示自上次申請被拒後情況有甚麼具關鍵影響的改變。 5.申請人的申請欠缺支持理據,本席拒絕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曹任文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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