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強

Case No.HCCC 55/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5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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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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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5年3月30日上午10時4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盧萃瑩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彭亮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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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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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於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危險藥物是「冰」毒,數量是676克。估計零售市值總共為港幣275,772元。

案件發生於2014年9月1日,當日上午11時49分左右,海關關員在羅湖管制站入境大堂截停被告人,經搜身後,在被告人的左右褲袋搜出兩個膠袋,以及發現另一個膠袋,用透明膠紙綑綁在他的腰部。測試後證實該些膠袋內藏「冰」毒。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幫一名男子將那些「冰」毒由深圳帶至香港。該男子在深圳一所公廁內將毒品交給被告,被告將毒品藏在身上,過關後便會有人聯絡他取回毒品。他運送該些毒品可以獲取6,000元人民幣的酬勞。

被告現時18歲,是內地人,在廣東出生,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他和父母及弟弟在廣州市居住,爸爸在造船廠工作,弟弟今年17歲。代表被告人的彭大律師說,被告人本來在船廠裡面當學徒,成績優異,但因同學妒忌引致打架,最後被公安機構判處須守行為一年。此事之後,被告人無心向學,最後更放棄繼續當船廠學徒。彭大律師說,案發時被告人沒有工作,要靠父母給錢作為零用,最後受不住一名叫阿強的人士引誘,以致犯案。但彭大律師指被告人現在已經感到後悔,被告人亦親自寫信給法庭表達悔意,希望法庭輕判。彭大律師更指被告人在香港沒有親戚朋友,更有語言隔膜,服刑期間會特別難受。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法庭定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和販運毒品的份量掛鉤。在譚伊真一案中,上訴法庭就販運「冰」毒的判刑重新定下指引,若販運在600至1,200克的「冰」毒,判刑起點應該是20至23年的監禁。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本庭一般都需要跟隨。而在鍾炳焜一案中,上訴庭更指出若案件涉及將毒品帶入香港,刑罰更需要向上調整。

上訴法庭為販運危險藥物所定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以防止危害社會的毒品流入市場。一般的求情理由如經濟問題、年輕、初犯等,都不是有效的減刑理由。以本案被告人來說,唯一有效的減刑理由是他的及早認罪。至於他說他不懂說廣東話以及在香港沒有親戚朋友,現在已不代表特殊情況。

本席認為,就本案的控罪,適當的判刑起點是20年的監禁,因為涉及跨境因素,需要再將刑罰上調1年,而因為被告人認罪,法庭將21年的監禁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減至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