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惠峯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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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3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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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兩名被告在本席前否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2.罪行詳情為兩名被告於2014年8月1日在荔枝角海麗邨海瑞樓18樓,意圖使陳萬富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方開案陳詞摘要 3.兩名控方證人為夫妻,居於上述地址1802室。兩名被告亦為夫妻,居於兩名證人的對面1803室。案發日晚上約十時半,證人一就噪音問題與被告一及被告二吵架。一小時後,被告一在證人一的單位外向其大叫,稱他會砍死證人一並著對方出來對話。證人一打開大門並看見被告一正手持一把菜刀。其後,被告一用刀砍證人一的肩膊;證人一則抓著被告一的手及將之按在地上。該把菜刀落在1803室大門旁的地面上。與此同時,被告二以一個奶粉罐及一個蓋子擊打證人一的頭部,然後返回其單位內拾起該把菜刀。證人二看見這個情況,為免被告二走出來,立即將1803室的鐵閘關上。被告一尾隨證人一進入1802室後,將證人一推到在沙發上並拳打其眼部及胸部。 4.警方接報到場後拘捕兩名被告。被告一在警誡下稱證人一時常騷擾其家人,其承認曾與證人一吵架;他亦承認與證人一打架,但否認在打架期間使用菜刀。被告二稱證人一時常騷擾及罵其家人;她承認因證人一襲擊被告一,故攻擊證人一以作報復;她進一步承認曾拾起該把菜刀作自衛用途。證人一及兩名被告皆被送往醫院接受診治。證人一的傷勢為右肩呈現一條刀傷傷痕、右面頰瘀傷及腫脹,胸部及雙腳膝蓋觸痛及眼部兩側結膜下出血。被告一、被告二身體的不同部位皆有觸痛及腫脹的情況。上述三人皆在同日出院。 控方所依賴的證據 5.控方依賴一份「同意案情」書及兩名控方證人的證言以建立控方案情。簡單來說,「同意案情」書所包含的事項為兩名被告的警誡口供、證人一及兩名被告的傷勢相片、一些證物的相片、現場的相片、證人一及兩名被告的醫療報告,及被告一沒有刑事紀錄這一事實。 辯方所依賴的證據 6.在本席裁定控方表面證據成立之後,被告一及被告二選擇作供。辯方亦呈上一些證物。辯方的事實版本與控方的版本截然不同。 本案的主要課題 7.鑒於控辯雙方對事實的說法截然不同,本案的主要課題在各證人(包括兩名被告)證言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而基於舉證責任在控方,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只要辯方的版本有可能是真的,控方案情便有疑點,亦屬敗訴,意味著罪名不成立。只有在辯方案情不可能是真的,而另外控方案情本身亦肯定是真的,亦即沒有合理疑點,罪名才能成立。可見控方舉證的責任是相當之高,這亦是本港刑事法律制度可貴之處。 控方證人一對關鍵事件的描述 8.證人一為傷人事件的聲稱受害人。案發日晚上十時半,證人一及太太在家。突然有人拍門及按門鐘。他聲稱是樓下1702室的住戶;他質問證人一為何倒水到樓下他的單位。證人一否認這事,但他不理,繼續咒罵證人一。證人一報警,警察到場調查後離開。1702室的住戶繼續從他自己的單位的浴室窗口向上咒罵,證人一著他不要聽從他人的說話,但不果。這時,對面1803室的一男一女住戶加入咒罵,男戶主即被告一以粗口問候更聲稱「你信唔信我斬死你呀?」證人一答稱「毋須要勞氣,任何事都可慢慢商討下解決。」被告一亦稱「任何事可出來商討。」證人一便開門,見被告一站在門口,左手持黑柄菜刀(證物P8)向證人一面部方向揮下來。菜刀斬中證人一的右肩膊。證人一為要阻止被告一繼續斬他,以手推開被告一。被告一跌在地上,菜刀脫落,跌在被告一的單位內。證人一以雙手按著被告一不讓他拾起菜刀。這時,被告一的太太被告二用奶粉罐(證物P9)打他的頭及背,及之後用蛋卷罐蓋(證物P10)打他的頭、背及右手臂。證人一叫他們停止。被告二走入1803室拾起菜刀意圖斬向他,證人一的太太見狀,立即推及關上1803室的鐵閘阻止被告二走出來。證人一轉身走入他自己的單位意圖報警。被告一卻從後追入及推證人一落沙發及不停地拳打他的右(及左)眼,及右胸幾十下。證人一叫他停手,更稱眼痛及感覺流了很多血。證人一看見沙發及牆上皆有血漬。證人一要求被告一放手,亦讓被告一返回自己的單位。當時,證人一的太太還在繼續按著鐵閘,不讓揮舞著菜刀的被告二走出來。 9.之後消防及警方到場。 10.盤問下,證人一否認在事件尾聲時離開他自己的單位時,曾經說「唔使報警,解決咗喇」。盤問下,證人一說被告二同時手持奶粉罐(左手)及蛋卷罐蓋(右手)。盤問下,證人一說當他和被告一在走廊時,他估計被告一會再打他,但他不怕,因他是完全開放的,亦會讓被告一打他;此外他的傷處也很痛,所以他沒有能力自衛。盤問下,證人一說他在事件最後階段,即當被告一離開了1802室後,他才發覺自己的上衣右肩位置有血漬。盤問下,證人一說他在最後階段只有說「停手,報警解決」。 控方證人二對關鍵事件的描述 11.證人二是證人一的太太。案發日晚上約十時半,證人二與證人一在家。1702室的住戶上來騷擾他們,聲稱他們潑水到他的單位。證人二不服下報警。警察到來調停。其後,約十一時半,1803室的女住戶即被告二從他們的浴室窗口以粗口咒罵證人一及二。證人一大叫「不要嘈」。1803室的男戶主即被告一說「有事出來商討」,更稱他會取刀斬死證人一。證人一答說「有事出來商討解決」。證人二從魚眼鏡見到門外的兩名被告正在咒罵證人一及二說「出來商討」。證人一說要出去看看甚麼事,之後便開門。門外是被告一,在他後面是被告二。被告一左手拿著菜刀藏在身後,接著斬向證人一的右肩。證人一為免再受襲,用手推開被告一。被告一坐在地上。證人一以左手拍走被告一手中的菜刀。菜刀脫落,跌在1803室內鐵閘旁。被告二以奶粉罐及蛋卷罐蓋不停襲擊證人一的頭部。當時證人一正蹲在地上按著被告一。證人一一面叫證人二快走,一面趁機走回自己的單位。眼見被告二拾起菜刀,意圖從單位走出走廊,證人二推及關上鐵閘,不讓被告二出來。被告二與證人二互不相讓,正在鬥力開及關上鐵閘。此刻,證人一回到自己的單位,但被告一追入及關上大門。證人二不停在呼叫救命。 12.若干時間後,被告一走出來,證人一在其背後。證人一的右邊上衣滿是血漬,雙眼亦有腫及瘀痕,雙前臂又紅又瘀。一分鐘後,消防及警察陸續到來。 13.盤問下,證人二不能從聲帶(證物D1)認出證人一的聲音(此前,證人一在作供時已認出自己的聲音)。 辯方證人一即被告一對關鍵事件的描述 14.案發日晚上約11時15分,被告一剛放工回家,他太太告訴他較早時1802室的戶主與樓下1702室有爭執,導致警方到來調停。被告一說不要理人太多,因為他們自己亦很快會搬走。稍後時間,有人大力拍門及按門鐘。原來是證人一在門外以粗口呼叫被告一及二出來。當被告一正想出去,被告二著他不要出去,應先讓她(即被告二)致電保安室著人到來。當被告二致電後,證人一及二返回他們自己的單位繼續在浴室窗口咒罵被告一及二,內容大致為「你們夾埋隔籬鄰舍來搞我,夠膽做唔夠膽認,你冇好結果」等等。被告一的太太忍受不了,到窗口與他們對罵。證人一走到被告一的鐵閘前按鐘拍門高呼「出來說話」。被告一開門出外,意圖與證人一理論,怎知證人一左手抓著他的上衣,右手推他落地導致他的右手踭受傷。被告一坐在地上,背靠水錶房以右手䟕開證人一。證人一咬他的右手虎門位置。證人一用左拳打被告一右眼角。被告一亦用左手拳打證人一右眼角。證人一繼而以左手捉著被告一的上衣,右手用來捉實被告一的左手,拉他入證人一的單位1802室後,大力關上木門。證人一推他落沙發以左手打他兩拳說「你做乜夾埋鄰居搞我?」被告一回答說「我點會搞你啫,我每天工作十多小時;另外房署已批准我們搬走。」證人一聽後說「吓?你哋就嚟搬?」被告一答說「是的,我們仲有個零月就搬。」證人一說「冇事,冇事。」拉起被告一開門出去說「冇事,唔使報警,解決咗喇。」證人二隨即放開1803室的鐵閘。被告一的太太從1803室走出來坐下哭泣。被告一上前安慰。之後保安室、消防及警察陸續到來,救傷人員亦到來。 15.被告人呈堂一封房屋委員會寄給他的信件(證物D3),日期為2014年5月28日,大意為批准他們一家搬往另一單位以解決他們的困擾。被告一的困擾是1802室的住戶時常「嘭」門做成聲浪,令他們一家不能入睡。被告一不知道證人一怎樣得到右肩膊的割傷。 16.盤問下,被告一說他見不到他太太有用奶粉罐及蛋卷罐蓋襲擊證人一,他亦不知道他太太曾手持菜刀意圖保衛他。當被問到為何不隔著1803室的鐵閘告訴證人一他們(即被告及兒子)一家很快便搬走,被告一說他沒有想這麼多,他只是想出去與證人一面對面講清楚。被告一亦知道他的太太在案發的某一階段以手電錄音,目的在讓房署的人員聽見後,盡快安排他們搬遷。被告一堅稱他只是自衛傷人。 辯方證人二即被告二對關鍵事件的描述 17.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太太。案發日晚上約十時半,被告二從魚眼鏡見到及聽到對面1802室的住戶與樓下1702室的住戶在門口爭論;不久警察到場調停。11時15分,被告一放工回家;被告二告訴他之前所發生的事。被告一說「不要理人家的事,我們也很快搬走。」11時35分,兩名被告打算睡覺。突然有人按門鐘、踢門及詛咒他們。聲音顯示是1802室的兩夫妻(即證人一及二)。他們大聲說「出嚟呀,夠膽做唔夠膽認;夾埋隔籬左右搞我哋。」更有以粗口問候兩名被告。被告一想出去,但被被告二阻止。被告二示意先打電話到房署控制室讓有關人員上來調解。被告二以手電致電控制室。被告二呈上電話通訊紀錄(證物D4)證明她曾於晚上約11點40分致電控制室。證人一及二回到自己單位的浴室經窗口繼續咒罵「你搞倒我,你一定冇好日子過」,等等。被告二忍不住便跟他們對罵。稍後,證人一從1803室門口繼續咒罵。被告二在浴室走出來看看何事,發現木門及鐵閘均被打開,眼見證人一在門外騎著被告一正在打他。被告一坐在地上,在水錶房附近。情急之下,為要救被告一,被告二隨手在門邊櫃拾起奶粉罐。證人二見狀,用右手撥向被告二,不讓她出來。證人二隨即用雙手關上1803室的鐵閘。被告二走避不及,給鐵閘夾到右手小指。被告二隨即從門邊櫃拾起蛋卷罐蓋拍打鐵閘,並與證人二鬥力意圖開回鐵閘,但不果。接著,證人一捉著被告一,推他進入1802室且關上木門。被告二因擔心有甚麼事會發生在被告一身上,便用盡全力大呼救命及叫兒子取刀,而兒子真的從廚房取出菜刀。被告二取去菜刀揮舞及拍打鐵閘後,卻說「唔係刀,唔係刀,打999報警。」兒子帶來電話,被告二取去電話報警,將菜刀交還給兒子。她原先取刀的意圖是希望救助被告一。報警後不久,證人一便開啟1802室的木門,拍拍被告一的肩膊便出來說「冇事,冇事,唔使報警,解決咗喇。」證人二便放開1803室的鐵閘,被告二因為驚到腳軟,便坐在門口哭泣。 18.被告二在法庭內聽聲帶證物D1後,認出叫救命的是她,報警聲亦是她,男童聲是她的兒子,聲音二是證人二,而02:12分的男聲是證人一,內容是「停手,唔使報警,解決咗喇。」盤問下,被告二承認她是想以奶粉罐還擊但被證人二推回1803室,所以不成功。 兩名被告的警誡供詞 19.被告一的警誡供詞大致跟控方開案陳詞的相關部分一致。被告二的警誡供詞亦然,但有以下重要分別:她攻擊證人一不是以作報復而是以作還擊;她不曾拾起菜刀,她只是拎過把刀。 證據分析 20.本席謹記被告一沒有刑事紀錄,這表示他有兩項優勢:分別為犯罪反傾向性優勢及陳述可信性優勢。本席首先考慮辯方案情。本席感覺辯方兩位證人的證言大致吻合,且故事合理,特別是他們倆同時指出曾打電話到保安或控制室要求協助,電話通訊紀錄亦支持這點。被告一承認與證人一打架,這與他的警誡供詞吻合,亦與各自的傷勢照片及醫療報告大致吻合。但是辯方案情最重要的證據是證物D1,亦即聲帶證物,這裡面紀錄了當晚的部分情節,竟與特別是被告二的證言有超過百分之八十的一致性,特別是相信來自證人一的一句說話「停手,唔使報警,解決咗喇。」當然,本席留意到辯方案情沒有證據可以解釋到證人一的右肩膊的兩厘米長割傷是怎樣得來。 21.本席繼而考慮控方案情,控方案情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手持一把菜刀大力斬落肩膊,怎會造成只有兩厘米的割傷;眾證人發現傷口流血造成血衣的時間是進入1802室打鬥後,這顯示傷口可能是在1802室打鬥時造成的;證人一明知對方要斬他還開門出去理論屬不合理;證人一在走廊時持開放態度任人魚肉的說法不合理。根據證人一的說法,他不曾打過被告一,但被告一身上的傷勢又是怎樣得來的呢? 22.經過以上的分析及詳細的考慮,本席認為辯方的事實版本有可能是真的,即被告一沒有用刀襲擊證人一,而他們倆雖然曾經打架,被告一只是自衛傷人。而被告二雖然曾經持有菜刀希望藉此救助被告一,但因不能走出1803室,所以只好放棄這念頭。被告二亦雖然曾經持有奶粉罐及蛋卷罐蓋意圖還擊,但因同樣理由不果。控方案情本身亦有太多不合理的地方,產生疑點。 總結 23.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裁定,(兩被告請起身)被告一及被告二就「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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