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家聰
Case No.HCCC 136/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Ja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
HCCC 13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136號 ----------------
---------------------- 官: 背景及案情 被告人較早時於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 案情指,被告人於2013年12月4日晚上被警員發現形跡可疑,警員於是行至被告人前方,但被告人突然拔足逃跑,警員於是作出追捕,其後將被告人截停。當警員搜查被告人手持的環保袋時,發現內有共五包用透明可再封膠袋盛載的涉案危險藥物,即內含482.66克氯胺酮的733.82克粉末。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希望將「K仔」出售。被警員搜獲的氯胺酮,當時市值約為港幣88,000元。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24歲,於內地出生,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過往曾有五項刑事定罪紀錄,但從未被判處監禁,亦沒有與毒品有關的定罪紀錄。被告人未婚,被捕前曾在車房任職學徒約三年,但在案發時則無業。 簡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因欠下財務公司債項才會因一時貪念,鋌而走險,干犯本案。 判刑 上訴法庭就販運氯胺酮於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頒下判刑指引,販運300至600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應為9至12年監禁。經考慮本案的案情及涉案氯胺酮的重量,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十年半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案並無其他可令本席減刑的地方。十年半扣減三分一為7年監禁,因此本席下令,被告人就他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判監7年。 | ||||||||||||||||||||||
Cites 1 case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