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鈺翹

Case No.HCCC 507/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Ap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50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5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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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鈺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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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5年4月16日上午10時0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致行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偉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廣耀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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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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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喺裁判法院承認咗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日前亦都喺本席席前確認承認控罪同埋承認咗案情,被判罪名成立。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所涉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係簡單嘅,喺2014年7月4日喺一個公共屋邨嘅梯間,被告人被警員截停,被告人當時攞住一個內藏俗稱「K仔」嘅氯胺酮嘅膠袋,「K仔」放咗喺七個膠袋裡面,係內含0.26公斤氯胺酮嘅一共1.73公斤嘅粉末。喺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佢為咗1,100元嘅酬勞替人運送毒品。

被告人現年27歲,中學畢業之後曾經喺髮型屋同埋餐廳任職,干犯本案之前已經無業兩、三年。被告人嘅父母喺佢年幼嘅時候離異,被告人由母親獨力撫養成人。自從大約16歲,被告人已經開始服用「冰」毒,佢並非係初犯嘅,2004年當時17歲,因為普通襲擊罪被判監禁7天,緩刑3年。

辯方陸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由母親獨力撫養,經濟壓力好大,管教難以周全,被告人亦都因為學歷不高,身體肥胖而產生自卑感,誤交損友,而最終走上不歸路。被告人今次犯案其中一個原因係想買一份生日禮物畀佢嘅母親,亦都係好想得到朋輩嘅認同,因此被利用。陸大律師力陳,被告人喺被捕之後已經即時醒覺,立即招認,並且與警方合作。陸大律師亦都指出,被告人雖然犯咗錯,母親依然不離不棄,仍然支持佢,並且已經打算讓被告人接受精神科同埋心理學家嘅治療,亦都打算打本畀被告人做啲好似髮型屋咁嘅生意,好讓被告人重回正軌,被告人亦都決心改過自新。

辯方亦都呈遞咗多封信件,包括被告人母親、被告人嘅輔導員、一位牧師同埋一啲認識被告人兩母女嘅人嘅信件。被告人嘅母親指出,被告人喺單親家庭長大,缺乏父愛,自卑感強,渴求別人嘅呵護,認識咗一啲不良嘅份子,被人利用,佢亦都指出被告人嘅智商同佢嘅實際年歲不相稱,曾經有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人懷緬童年時候嘅快樂,在意識思想上面拒絕長大。被告人嘅輔導員指出,被告人係一個好需要被接納、被肯定嘅女孩,佢因為學業成績同埋外形而產生自卑感,會以討好嘅方式換取友誼,易受朋輩影響。牧師認為被告人係一名缺乏有自信同埋缺乏自律嘅人,佢經常參與教會聚會,亦都曾經當義工,今次犯案,牧師認為係因為誤交損友,被人利用。其他撰寫信件嘅人士都認為被告人嘅本質係善良,但係自卑感強,需要他人嘅認同,喺呢啲背景之下,易受他人利用。被告人嘅家境不俗,毋須要急於賺錢,今次犯事,應該係愚蠢之舉,希望法庭從輕。

本席亦都聽取咗一份心理學家嘅報告,專家指出,被告人嘅智力並無異常,但係較為祈望得到別人嘅愛同埋接納,因此容易被他人利用,亦都係今次犯案嘅原因之一。本庭經驗所得,呢個亦都係不少年青人干犯呢項罪行嘅背後因由之一,令人心痛。專家對被告人嘅重犯風險不無擔心,本席希望被告人喺佢嘅母親同埋其他人支持之下可以重回正軌,不再犯事。

販運危險藥物罪係性質十分嚴重嘅罪行,尤其是我哋而家已經充分咁樣了解氯胺酮對個人健康同埋其他方面嘅不良影響,以及對社會整體帶嚟嘅禍害,加上呢一類危險藥物廣為年青人服用,程度已經達到驚人嘅程度。因為販運呢一類危險藥物對個人同埋社會遺害至深,所以法庭喺判處嘅時候必須正視,予以嚴懲。

上訴法庭喺律政司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中指出,販運危險藥物嘅人如果份量喺50至到300克之間,應該判處6至9年嘅監禁。考慮咗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案中不存在足夠嘅理由喺判處嘅時候應該偏離上訴法庭嘅量刑指引。刑期方面,本席認為一個八年三個月嘅量刑基準係適合嘅,亦都充分咁樣反映咗本案嘅性質同埋嚴重程度。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亦都顧及辯方陸大律師盡責嘅求情,本席認為被告人應該可以得到多3個月嘅刑期扣減。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就呢一項控罪,監禁五年三個月,本席亦都建議你喺服刑期間接受心理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