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黃

Case No.FCMC 1546/201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5 Apr 2015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

FCMC 1546 / 201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4年第 1546 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5年3月25日
判決日期 :  2015年4月15日

-------------------------

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

1.本席在判案書內簡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本案主要爭論在婚後男方是否應付任何贍養費給女方,又若是有這樣的需要的話,他可負擔的金額將會是多少。

引言

3.1990年女方(現年46歲)與男方(現年46歲)在內地結婚。1991年女兒出生(現年23歲),1993年兒子出生(現年21歲)。婚後女方在內地照顧子女,至2008年女方來港定居後,才開始兼職工作。多年來,男方是三行、燒焊工人。2011年5月雙方分居。2014年1月女方以分居兩年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2014年10月31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4.按區域法院黃禮榮暫委法官分別於2014年9月2日和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命令,男方須由2014年9月7日起,在每個月的第7日或之前向女方支付候訊期間贍養費每月3,000元,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但至今男方並沒有支付任何候訊期間贍養費。

5.由於訴訟雙方未能就有關附屬濟助方面達成協議,法庭將有關的申請排期進行正式審訊。

女方的案情

6.女方現為花店兼職售貨員,月入約5,000元,她沒有任何其他收入,亦沒有儲蓄或任何其他資產。

7.她的每月開支約為8,000元,其中3,270元為租金,3,300元為膳食,其餘為家庭雜費、日用品、交通費等其他支出。

8.她的收入不足夠應付開支,亦沒有儲蓄可供使用。因此,她須不時向親友借錢。

9.她認為男方有經濟能力付贍養費給她,所以她請求法庭命令男方向她支付每月3,000元定期贍養費,以解決她的經濟困難。

男方的案情

10.根據男方於2014年11月存檔的表格E,他月入大約為20,000元,他填報的每月一般開支為3,600元(其中包括公屋單位住所的租金1,100元)、個人開支5,500元(其中包括供養父母1,000元),同住子女開支每月8,000元,每月開支總額為17,100元。

11.男方又說在2014年2月,他以銀行信用卡借了50,000元,須分24期還款,以每月為一期,每月2,223.33元。

12.對於女方的案情,男方的立場如下:

(i)   他的收入僅可勉強應付各種開支,並無餘力支付女方任何贍養費;

(ii)  女方可全職工作,其收入應該足以應付每月大約8,000元的開支。

裁斷

13.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14.從以上可見,本案的主要爭論為:

(i)   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包括他們各自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和

(ii)   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女方的收入、謀生能力和經濟需要

15.作供時,女方說她前為清潔工人,後患上頸背神經發炎,間中會痛,無法擔當粗重的工作或全職工作,所以在2013年8月辭職,再轉為現職兼職工作。但是本席注意到女方並沒有在她的表格E,或誓章裡提及她所說的健康問題,更沒提交任何醫療報告,或其他證明文件。女方是由律師代表處理她的附屬濟助申請的,本席認為若如她所說的確是因為身體健康只能從事兼職工作,又不能全職工作的話,從常理來說,她不會忽略在誓章證供中交代她這方面的案情、或提交支持證據。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她這一點證供,近乎空談,並不值得採納。以女方現年46歲,本席認為她可擔當譬如保安員等全職工作,每月收入可達7,000元至8,000元,取其平均數,本席採納女方有謀生能力月入7,500元。

16.女方在表格E中說包括每月一般開支、個人開支,她每月的總支出為大約8,000元。然而,若女方全職工作,她外出的次數、和時間都將增加。常理來說,因而她在交通費、服裝、鞋費、個人儀容等各方面的支出都將相應增加。粗略來說,本席預算她會在這方面增加的每月開支為大約1,000元。因此,女方仍是入不敷支,數額為每月大約1,500元。

男方的收入、謀生能力和經濟需要

17.根據一份由男方前僱主於2013年4月11日發出的薪金確認信件(見文件冊第94頁),男方於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間的平均月入不少於23,000元。此外,根據男方提供的薪俸稅單(見文件冊第96至97頁),他於2012/2013年度總收入為300,155元,即平均月入不少於25,000元。多年來,男方是三行、燒焊技工,他在表格E填報的月入為20,000元,他填報的每月開支約為17,100元(見文件冊第55頁),其中8,000元為兩名已成年但同住待業子女的開支。但他說現時除了上述17,100元以外,另他現時每月還款2,223.33元給銀行。

18.作供時,男方澄清說,他的收入包括超時津貼,近年加班時間減少,所以收入也少了,他更於2015年1月被解僱,又說因為大約2年前轉任長工後,和地盤工友失去聯絡,所以由2015年1月至今還沒有找到找工作的門路,現在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對於男方這方面的說法,本席注意到男方自從於大約2003年已開始在本地地盤工作,他於多年來應建立了不少人脈關係,這些關係不大可能會在短時間裡全部消失,況且眾所周知,現時本地建築業蓬勃,也面對勞工短缺的問題,本席認為男方難以找到地盤散工的說法並不可信。

19.女方不能提交證據來支持如她所說男方持燒焊技工牌照。無論如何,男方說他在失業前的日薪為800元,本席認為這說明他是有能力賺取日薪800元的。一個月有大約26個工作天,保守來說,他每月應可開工不少於20天,以此來計算,男方每月收入應不少於16,000元。

20.女方接受男方每月一般開支3,600元,個人開支5,500元,以上共9,100元。但女方並不接受男方所說他須每月供養子、女每人4,000元,即共8,000元。對此,本席注意到女兒已於去年9月停學,正在找工作,雙方的證供都是說女兒頗為「生性」。本席相信她不久可以找到工作,在經濟上自立。換言之,男方將無須每月再付女兒生活費。女兒欠下大約50,000元學生資助貨款,須分10年分期清還,現每月還款420元。本席認為這筆還款,也應由女兒而並非男方所負責。兒子自從於大約2年前中六畢業後待業至今,雙方的證供都是說兒子性格上比較散漫。他也在找工作,但本席相信可能至少在未來一年半載,甚至再稍長的時間裡,他仍需依賴男方給他每月大約4,000元生活費。長遠來說,譬如說一、二年以後本席認為兒子還是必須在經濟上自立的。

21.男方說他在2014年2月以信用卡向銀行借了50,000元備用,後來將其中部分即大約人民幣15,000元給了其母親,作為她住醫院的醫療費的一部分。他又說其實他一直唔夠使,餘下的款項都已用作日常生活開支的補貼。對此,本席認為,在過去幾男方是長工,月入超過20,000元,按他自己的填報,每月總開支(連同8,000元子、女開支)不過是17,100元左右,不會出現所謂日常「唔夠使」的情況。反之,他應是有儲蓄的,也可動用這些儲蓄來應付其母的醫療費。本席認為男方根本無在2014年初向銀行借貸的需要。再者,男方沒有提供其母入院的證據,例如住院證明,院方收據等文件,或提供任何他曾給一筆人民幣15,000元給其母親的任何證據,例如匯款單,銀行轉賬證明等文件。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打算接受男方在2014年曾給其母15,000元作她的醫療費這一點證供。本席認為男方根本無須在2014年初向銀行借貸,也沒有清楚交代所借得之款項即50,000元的去向。所以,本席也不打算將男方現時每月銀行還款2,223.33元算在男方的每月合理開支裡。

22.男方月入不會少於16,000元,他每月一般加上個人開支為9,100元,就算是加上須付兒子大約4,000元,他每月尚有2,000多元的盈餘。

23.法庭是有權力針對在以前作出的候訊期間贍養費命令作出「多除少補」的措施的,按以上的事實認定,本席將男方於法庭分別在2014年9月2日和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命令下,須付的候訊期間贍養費由每月3,000元下調至每月1,500元。

24.總結來說,本席頒令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1,500元作為女方的候訊期間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14年9月7日其後在每月第7日付款。此命令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命令時成為最終命令,上述款項適用至任何一方身故之時或直至女方再婚之日的期間,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訟費

25.女方的公開建議沒有完全獲得法庭採納,她的贍養費申請也並非完全成功,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作無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與訟雙方在本命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女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希仕廷律師行林開利律師代表出席審訊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