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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546 / 201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4年第 1546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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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本席在判案書內簡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本案主要爭論在婚後男方是否應付任何贍養費給女方,又若是有這樣的需要的話,他可負擔的金額將會是多少。 引言 3.1990年女方(現年46歲)與男方(現年46歲)在內地結婚。1991年女兒出生(現年23歲),1993年兒子出生(現年21歲)。婚後女方在內地照顧子女,至2008年女方來港定居後,才開始兼職工作。多年來,男方是三行、燒焊工人。2011年5月雙方分居。2014年1月女方以分居兩年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2014年10月31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4.按區域法院黃禮榮暫委法官分別於2014年9月2日和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命令,男方須由2014年9月7日起,在每個月的第7日或之前向女方支付候訊期間贍養費每月3,000元,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但至今男方並沒有支付任何候訊期間贍養費。 5.由於訴訟雙方未能就有關附屬濟助方面達成協議,法庭將有關的申請排期進行正式審訊。 女方的案情 6.女方現為花店兼職售貨員,月入約5,000元,她沒有任何其他收入,亦沒有儲蓄或任何其他資產。 7.她的每月開支約為8,000元,其中3,270元為租金,3,300元為膳食,其餘為家庭雜費、日用品、交通費等其他支出。 8.她的收入不足夠應付開支,亦沒有儲蓄可供使用。因此,她須不時向親友借錢。 9.她認為男方有經濟能力付贍養費給她,所以她請求法庭命令男方向她支付每月3,000元定期贍養費,以解決她的經濟困難。 男方的案情 10.根據男方於2014年11月存檔的表格E,他月入大約為20,000元,他填報的每月一般開支為3,600元(其中包括公屋單位住所的租金1,100元)、個人開支5,500元(其中包括供養父母1,000元),同住子女開支每月8,000元,每月開支總額為17,100元。 11.男方又說在2014年2月,他以銀行信用卡借了50,000元,須分24期還款,以每月為一期,每月2,223.33元。 12.對於女方的案情,男方的立場如下:
裁斷 13.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4.從以上可見,本案的主要爭論為:
女方的收入、謀生能力和經濟需要 15.作供時,女方說她前為清潔工人,後患上頸背神經發炎,間中會痛,無法擔當粗重的工作或全職工作,所以在2013年8月辭職,再轉為現職兼職工作。但是本席注意到女方並沒有在她的表格E,或誓章裡提及她所說的健康問題,更沒提交任何醫療報告,或其他證明文件。女方是由律師代表處理她的附屬濟助申請的,本席認為若如她所說的確是因為身體健康只能從事兼職工作,又不能全職工作的話,從常理來說,她不會忽略在誓章證供中交代她這方面的案情、或提交支持證據。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她這一點證供,近乎空談,並不值得採納。以女方現年46歲,本席認為她可擔當譬如保安員等全職工作,每月收入可達7,000元至8,000元,取其平均數,本席採納女方有謀生能力月入7,500元。 16.女方在表格E中說包括每月一般開支、個人開支,她每月的總支出為大約8,000元。然而,若女方全職工作,她外出的次數、和時間都將增加。常理來說,因而她在交通費、服裝、鞋費、個人儀容等各方面的支出都將相應增加。粗略來說,本席預算她會在這方面增加的每月開支為大約1,000元。因此,女方仍是入不敷支,數額為每月大約1,500元。 男方的收入、謀生能力和經濟需要 17.根據一份由男方前僱主於2013年4月11日發出的薪金確認信件(見文件冊第94頁),男方於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間的平均月入不少於23,000元。此外,根據男方提供的薪俸稅單(見文件冊第96至97頁),他於2012/2013年度總收入為300,155元,即平均月入不少於25,000元。多年來,男方是三行、燒焊技工,他在表格E填報的月入為20,000元,他填報的每月開支約為17,100元(見文件冊第55頁),其中8,000元為兩名已成年但同住待業子女的開支。但他說現時除了上述17,100元以外,另他現時每月還款2,223.33元給銀行。 18.作供時,男方澄清說,他的收入包括超時津貼,近年加班時間減少,所以收入也少了,他更於2015年1月被解僱,又說因為大約2年前轉任長工後,和地盤工友失去聯絡,所以由2015年1月至今還沒有找到找工作的門路,現在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對於男方這方面的說法,本席注意到男方自從於大約2003年已開始在本地地盤工作,他於多年來應建立了不少人脈關係,這些關係不大可能會在短時間裡全部消失,況且眾所周知,現時本地建築業蓬勃,也面對勞工短缺的問題,本席認為男方難以找到地盤散工的說法並不可信。 19.女方不能提交證據來支持如她所說男方持燒焊技工牌照。無論如何,男方說他在失業前的日薪為800元,本席認為這說明他是有能力賺取日薪800元的。一個月有大約26個工作天,保守來說,他每月應可開工不少於20天,以此來計算,男方每月收入應不少於16,000元。 20.女方接受男方每月一般開支3,600元,個人開支5,500元,以上共9,100元。但女方並不接受男方所說他須每月供養子、女每人4,000元,即共8,000元。對此,本席注意到女兒已於去年9月停學,正在找工作,雙方的證供都是說女兒頗為「生性」。本席相信她不久可以找到工作,在經濟上自立。換言之,男方將無須每月再付女兒生活費。女兒欠下大約50,000元學生資助貨款,須分10年分期清還,現每月還款420元。本席認為這筆還款,也應由女兒而並非男方所負責。兒子自從於大約2年前中六畢業後待業至今,雙方的證供都是說兒子性格上比較散漫。他也在找工作,但本席相信可能至少在未來一年半載,甚至再稍長的時間裡,他仍需依賴男方給他每月大約4,000元生活費。長遠來說,譬如說一、二年以後本席認為兒子還是必須在經濟上自立的。 21.男方說他在2014年2月以信用卡向銀行借了50,000元備用,後來將其中部分即大約人民幣15,000元給了其母親,作為她住醫院的醫療費的一部分。他又說其實他一直唔夠使,餘下的款項都已用作日常生活開支的補貼。對此,本席認為,在過去幾男方是長工,月入超過20,000元,按他自己的填報,每月總開支(連同8,000元子、女開支)不過是17,100元左右,不會出現所謂日常「唔夠使」的情況。反之,他應是有儲蓄的,也可動用這些儲蓄來應付其母的醫療費。本席認為男方根本無在2014年初向銀行借貸的需要。再者,男方沒有提供其母入院的證據,例如住院證明,院方收據等文件,或提供任何他曾給一筆人民幣15,000元給其母親的任何證據,例如匯款單,銀行轉賬證明等文件。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打算接受男方在2014年曾給其母15,000元作她的醫療費這一點證供。本席認為男方根本無須在2014年初向銀行借貸,也沒有清楚交代所借得之款項即50,000元的去向。所以,本席也不打算將男方現時每月銀行還款2,223.33元算在男方的每月合理開支裡。 22.男方月入不會少於16,000元,他每月一般加上個人開支為9,100元,就算是加上須付兒子大約4,000元,他每月尚有2,000多元的盈餘。 23.法庭是有權力針對在以前作出的候訊期間贍養費命令作出「多除少補」的措施的,按以上的事實認定,本席將男方於法庭分別在2014年9月2日和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命令下,須付的候訊期間贍養費由每月3,000元下調至每月1,500元。 24.總結來說,本席頒令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1,500元作為女方的候訊期間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14年9月7日其後在每月第7日付款。此命令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命令時成為最終命令,上述款項適用至任何一方身故之時或直至女方再婚之日的期間,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訟費 25.女方的公開建議沒有完全獲得法庭採納,她的贍養費申請也並非完全成功,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作無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與訟雙方在本命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女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由希仕廷律師行林開利律師代表出席審訊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審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