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大成

Case No.HCMA 540/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4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54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3年第45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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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何大成 (HO TAI 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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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5年4月21日
裁判日期: 2015年4月2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5月4日

1.上訴人否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余振邦先生(當時的官階)席前接受審訊,結果被定罪,處罰款3,000 元及須自費修習並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

2.控罪指上訴人在東區海底隧道路南行往香港方向近燈柱 R24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RV1183的私家車,時為2013 年9 月27 日上午7點15分。

案情及原審概況

3.案發現場是東區隧道九龍入口附近。南行往香港的車道有四線行車。四線匯合前由沿自一邊的左一和左二線及沿自另一邊的左三和左四線形成“Y”字形,四線全部向下斜。“Y”字形的丫杈部分是草坪,草坪之上有例如欄杆、攝錄機和高架指示牌等設置。案發時上訴人剛過了丫杈不久,正從左三線切入左二線,在過程中卻把走在左二線上的巴士撞上。上訴人的解釋是路面的設計有盲區,以致他雖然盡力觀察卻仍然未能看見左二線上的巴士。為了證明這一點,他自資由一名專家提供報告及作證。控方見狀亦安排了政府專家出庭。審訊在排期時預定為兩日。結果,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及其專家的說法,裁定上訴人罪成。

上訴理由

4.在原審時已代表上訴人的姚大律師列舉了四項上訴理由,其中兩項(理由(1)和理由(2))批評裁判官偏頗及不當地介入審訊(指兩個不同階段)。

謄本顯示的情況

5.我在閱卷後發現,上述的批評確有其事。以下是最明顯及最重要的例子。當時上訴人剛剛答辯完畢,裁判官接著處理了一系列可被視為審訊管理(trial management)的事宜。然而,裁判官在看過現場的錄影後,問題便開始發生。為求公平,我會把長達五頁的庭審謄本悉數收錄於下(上訴卷宗60頁M至65頁L):

(下劃線由我加上)

討論

6.作為審訊管理的部分,向辯方查詢他們的辯護理由是可以的。辯方認為可透露多少則不一而論。無論如何,在得悉辯方的辯護之後,獨自審理案件即身兼最終裁決者的法官不應該對有關的辯護作大篇幅的評論。幾乎毫無例外,這個做法只會予人法官有既定立場的印象。

7.根據謄本的內容判斷,裁判官的言論所引發出的問題,已經不單純是印象問題。他的發言清楚顯示他對辯方的辯護有負面看法。當然,裁判官曾幾次聲明自己對案件抱開放態度,但他與大律師的長長對話卻充斥著甚麼?就是對辯方辯護的不斷批評及嘗試說服他們放棄。

8.更嚴重的是,裁判官兩次提到,若然辯方堅持有關的辯護而他最終又有某個裁決的話,他便需要考慮上訴人是否懂得駕駛(「識唔識揸車」)。在兩次之中的後一次(上訴卷宗64頁G至P),他更強烈暗示,該辯護可化作求情理由;相反,即堅持以該辯護作抗辯的話,他在上訴人定罪後便會同時施以罰款及其他刑罰 —「當然不限於罰款 …. 都要考慮被告人究竟係咪一個識得揸車嘅司機」。

9.就著我對裁判官的言論的解讀,我曾邀請代表答辯方的檢控官作回應。她很公道地接納,那個解讀合理,反正她在謄本之中找不到任何可用作駁斥這個解讀的根據。上訴方也強調,事實是,除了罰款之外,上訴人還被下令以自費形式修習並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10.無論裁判官對本案的最終判決是否正確,他的言行,實已無法令人覺得上訴人獲得公平審訊。

判決

11.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罰一併撤銷。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轉聘姚大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