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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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0號 ----------------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4年12月8日下午六時許,警員看見被告在黃大仙下二邨龍光樓地下形跡可疑。警員上前截查被告,並且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個粉紅色袋(證物P1),內有十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135克粉末,內含60.2克氯胺酮(證物P2)。被告身上有兩部電話、兩張八達通和$7,014多元的現金。 3.在警誡下,被告說阿朱吩咐他把毒品送到黃大仙港鐵站。被告可以得到$1,000元的報酬。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當日他和一個他認識數年叫阿朱的朋友,在紅磡港鐵站見面。阿朱把那粉紅色袋(證物P1)交給他,並且說內有十包氯胺酮。阿朱叫被告把毒品帶到黃大仙一間「7-11」便利店去等候買家,並且答應給被告$1,000元。 4.經化驗後,涉案的毒品,誠如前述,是涉及135克的粉末,內含60.2克氯胺酮。 5.警方專家估計毒品的市值約為$14,850元。 求情理由 6.辯方說被告並沒有同類涉及毒品的刑事紀錄。被告的父親和女友都在法庭支持被告。辯方認為被告重犯的機會不高。在法庭的查問下,辯方說被告在被捕前是在一間快餐店工作,月入$8,000元。被告在被捕時身上的七千多元現金是被告自己的薪金,與販毒無關。辯方希望法庭在考慮到被告的年紀和重犯的機會,希望能夠輕判被告。 判刑 7.這次是另一宗青少年無知地和愚蠢地為$1,000元,而甘願為販毒集團或毒犯利用。19歲的被告亦為此,在他的盛壯之年負上沉重的代價。被告現年19歲,中二程度,在2013年3月有兩項涉及毆打和刑事恐嚇的罪行,被告被判入勞教中心。被告在離開勞教中心後,並沒有痛定思痛、珍惜機會、改過自新,反而在2014年12月干犯今次更加嚴重的販毒罪行。不單害了被告自己和被告自己的家人,亦助長散播吸食氯胺酮的禍害。被告是19歲的青少年,這並不是求情理由。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人贓並獲,被告認罪是明智之舉,否則被告便要面對更加長的監禁。 8.一般而言,販運50克至300克氯胺酮的刑期基準是6年至9年。本案涉及60.2克氯胺酮,本席會用較低的6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8個月。本席亦希望被告真正能夠重新做人,除了不要吸食任何毒品外,亦不要再次干犯販毒罪,再行入這條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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