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光飛

Case No.HCMA 80/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8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8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4年第258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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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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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2015年3月13日
判案日期: 2015年5月12日

判案

1.今年1 月2 日,暫委特委裁判官朱文瀚 (下稱裁判官) 裁定上訴人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1],罰款 $1,500,他不服定罪上訴。

2.根據控方證供,去年4 月2 日早上約9 時40 分,控方證人駕駛巴士[2] (下稱巴士) 沿聯合道左一線東行近金城道,經過巴士站但不須停車,繼續以時速40 公里駛至前方交通燈位。這時,上訴人駕駛私家車[3] (下稱私家車) ,從左二線切入,控方證人響號示警,並向左扭軚,但已來不及閃避,私家車撞向巴士右車頭。

3.上訴人供稱,事發前他駕駛私家車跟著巴士,時速約30 公里。他以為巴士準備停站[4],於是切入左二線,超越巴士後見左一線沒有車,再切回左一線。當時,私家車只少部份切入左一線,但已到交通燈前,剛巧是紅燈,所以停定了。約3、4 秒後,巴士撞向私家車左方導致左車頭防撞杆近沙板處有花痕。上訴人表示沒有留意巴士曾否停站,切線前沒有望左側鏡。

裁斷理由

4.裁判官指出控方證人作供時誠實可靠,沒有誇大,回答盤問清晰明確,合情合理,接受他的證供。

5.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不可信,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a 上訴人切線前沒有望左側鏡,只望中間倒後鏡並不足夠,忽略了左後方的盲點;

b 碰撞時,控方證人扭軚向左方是自然反應,並無不妥;

c 私家車左車頭角位有花痕[5],吻合控方證人所講是私家車切入左一線引致碰撞;

d 巴士右車頭防撞杆沒有損毀,私家車左車身沒有損毀,與上訴人所講巴士從後撞私家車不符。

6.裁判官接受控方證人所講,意外是上訴人沒有看清楚左一線的情況,切入而引致兩車碰撞,所以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7.上訴人提出幾項上訴理由,現討論如下:

甲 上訴人指本案無目擊證人,他批評裁判官只憑兩車的花痕判案,忽略客觀證據,整體證據不足以定罪。

a 根據上訴人所講,當時私家車已斜斜切入左一線,而且停定。

b 本席認為如果巴士是從後直撞的話,右車頭應先碰到私家車,所以右車頭角位應有損毀,但相片[6]顯示巴士右車頭角並沒有花痕,私家車左面車身也完全沒有花痕。

c 碰撞導致私家車車頭防撞杆左角位有白色花痕[7],顯示私家車撞向巴士車身,吻合控方證人的講法。

d 兩車的損毀情況是推斷這次事故的重要證據,基於以上所述,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看法,損毀情況吻合控方證人的描述。

乙 上訴人批評裁判官不斷問他切線時有否打燈望鏡,更不應一口咬定他沒有望左側鏡。

a 就算如上訴人講,他切線前望過前、後、左和右,但始終沒有望左側鏡,反而說只望中間倒後鏡。

b 根據審訊錄音紀錄[8],上訴人承認切線前沒望左側鏡,只是當車切入左線時,他的頭順勢微微望左方。上訴人也表示當私家車切入左線時,望側鏡不會看到左一線的情況。

c 案發地點是一段直路,若然上訴人切線前望左側鏡,理應看見巴士在他的左後方。加上裁判官接受巴士沒有停站,一直在左一線行駛,上訴人看不見後方的巴士實不合理。

d 錄音紀錄顯示裁判官沒有反複盤問望鏡的情況,只是澄清在切線前後上訴人怎樣觀察路面狀況,沒有不公平。

e 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結論 ,上訴人在切線前沒留意左一線的交通情況。

丙 上訴人指裁判官對相片的分析錯誤,與控方證人的證供矛盾。

a 裁判官並非只憑相片作出分析,他必定考慮過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證供,互相印證。本席在上文「甲」段已討論過相片的問題,不贅。

b 裁判官親自觀察兩位證人作供的情況,他對證人可信與否的判斷比較準確,本席不會輕易干預。

丁 上訴人認為裁判官偏袒控方證人。

a 本席聽過審訊錄音紀錄,裁判官清楚解釋程序,耐心協助上訴人作供,在關鍵處給他充份機會解釋,本席不覺是偏袒。

結論

8.綜觀本案證據,上訴人在切線前,沒有適當留意左一線的交通情況,導致碰撞。本席認為定罪合理,駁回上訴。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梁廷毅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條。

[2] 車牌HT7701。

[3] 車牌LE5145。

[4] 上訴人供稱「巴士意圖埋站」。

[5] 證物P2(3) ,上訴文件冊第17 頁。

[6] P2(6)。

[7] P2(3)。根據錄音紀錄,上訴人同意私家車花痕由左車頭近防撞杆起伸延至前輪中間,長約18 吋。

[8] 由於上訴人指裁判官一次又一次盤問他曾否打燈望鏡,明顯偏袒,所以本席特意翻聽錄音,確定審訊時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