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永秀

Case No.DCCC 105/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Ap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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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永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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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5年4月29日上午10時36分
出席人士: Mr CHING Wan-f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HER Hon-pi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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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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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電話騙案。被告人是一名內地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串謀洗黑錢的罪行。

2.案中騙徒的手法是大家耳熟能詳:騙徒隨意致電他人,當對方接聽電話時便訛稱拘禁了對方的親人,指對方的親人因為債務問題需要清還一筆款項,要求對方拿錢去贖回親人,否則會對其親人不利。本案騙徒以相同的手法騙錢,但他這次致電的郤是警務人員。

3.案情透過:案發當日下午時分,一批在觀塘警署當值的警務人員接到騙徒的來電,指稱對方的兒子因為債務問題被拘禁,要求對方拿出$300,000,否則便會殺害他。有關的警務人員將計就計,雙方更相議把金額降至$100,000。警員與騙徒相約到觀塘見面收錢,而到來收錢的人就是本案被告人。

4.被告人現年23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律師簡單介紹過被告人的背景、家庭狀況、職業等,也談及了導致被告人犯案的過程。辯方律師指被告人在內地時有位叫「豬骨」的朋友叫他到香港收錢,收到錢後他可以獲得15%的佣金,被告人答應了。他在2014年12月1日來到香港,住在旺角一間酒店。到了12月4日,他收到「豬骨」的電話,叫他去觀塘向一位女士收錢。辯方律師強調被告人沒有參與在這個電話騙案中,也不知道那些錢的來源是來自電話騙案。辯方律師談及了數宗這類罪行的過往案例。簡單而言,辯方律師指根據過往的案例,這類罪行考慮的刑期是2年至3年監禁。

5.就控方申請加刑方面而言,辯方表明不會對控方呈遞的林總督察的報告內的資料提出爭議,只是要求法庭留意資料提及在2013年至2014年是有一個下調現象出現,再考慮是否批准加刑申請。控方提出申請加刑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理由是該指明罪行的普遍程度和因最近發生的該指明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和程度。

6.林總督察提供了多項數據,其中一項指出這類的電話騙案涉及到指定地點交款的案件始於2008年,當時錄得38宗行騙成功報告,2009年有關報告的數字遞增至80宗、2010年至126宗、2011年至149宗、2012年至169宗、2013年至200宗,2014年有183宗。2015年1月至3月有43宗。林總督察指自2007年起,指定地點交收的電話行騙案數目有明顯增加的趨勢。涉及金額方面,林總督察的報告內把有關年份涉及的金額列出,例如2008年涉及三百多萬元、2009年增至七百四十多萬、2010年增至一千萬多少少、2011年和2012年也是一千萬多少少、2013年遞增至一千三百萬,2014年則回落至一千二百八十多萬元。林總督察在第25段指這類罪行對香港社會造成損害,並且重複發生。

7.就上訴庭方面而言,過往這類罪行的判刑在法院常有不同的量刑起點,有些法庭採用2年,有些是3年,甚至乎有4年。觀乎近期上訴庭的案例,很明顯上訴庭已經對這類罪行有一定的意見。岑華擴一案(CACC 21/2014),上訴庭在第25段指「考慮到案件的整體背景及判刑須具阻嚇力,避免內地人以任何形式參與電話騙案,這類極為令人討厭及不恥的罪行,本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3年,而根據《有組識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的幅度就為三分之一。」毫無疑問本案和岑華擴一案所提到的電話騙案沒有多大分別。

8.求情方面而言,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是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考慮過後,本席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監2年。就控方的加刑申請而言,考慮到林總督察的報告中提到在2013年至2014年期間有一個少許回落的情況,但總體而言這些數字都是處於高位。在這個情況下,本席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加刑的考慮是刑期加三分之一,2年監禁加三分一,至2年8個月。最終判刑是判處32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