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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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5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56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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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一);一項「傷人」罪(控罪二);以及2項「管有違禁武器」罪(控罪三和四)。他承認控罪一、三、四。 2.控方申請,保留控罪二在法庭檔案;未經法庭許可,不得就該控罪檢控被告人。本席批准。 案情撮要 背景 3.被告人母親龍女士是有線電視(下稱「有線」)寬頻上網服務用戶,她與「有線」的合約於2014年8月屆滿。當時,她透過「有線」的熱線電話要求終止服務。後來,「有線」職員致電通知龍女士,因她沒有書面要求終止服務,故須繳付逾期費用。 4.逾期費用起初約為300元,但其後累積至618元。龍女士不斷收到「有線」職員來電,催促她支付逾期費用。其間,龍女士一直知會被告人有關狀況。對此,被告人沒有向家人表達任何不滿,亦沒有透露打算採取甚麼行動。 控罪一 5.2014年9月22日約上午10時45分,被告人到達荃灣海盛路有線電視大樓(下稱「大樓」)地面大堂接待處。接待處職員劉女士接待他。被告人當時攜着背包,要求會見客戶服務主任。劉女士帶被告人到位於大樓地面的一間透明客戶服務室,並安排被告人使用房間的電話與客戶服務主任通話。 6.通話時,客戶服務主任要求被告人提供龍女士的香港身分證號碼。可是,被告人未能說出,故客戶服務主任不能處理其投訴。被告人結束通話。 7.同日約上午11時25分,被告人從背包取出一把軍刀(證物1)和一把蝴蝶刀(證物2)。他右手握着軍刀,左手蝴蝶刀;走向地面大堂員工入閘機旁的保安員崗位。當時,保安員曾先生在該處站崗。被告人要求曾先生,讓他進入大樓找吳天海(「有線寬頻」主席)。曾先生拒絕,並阻止被告人。被告人隨即用軍刀砍向曾先生的頭部及雙手。 8.同日稍後時間,曾先生送往瑪嘉烈醫院。醫生診治後證實,曾先生頭部右邊有一處約7厘米長的裂傷,須縫合傷口止血。他的左右手腕各有一處3厘米長的裂傷;右邊胸壁有一處約2厘米長的裂傷;左前臂亦有2處裂傷(分別約3厘米及1厘米長)。曾先生在矯形及創傷外科留醫2天;9月24日出院。 9.被告人襲擊曾先生時,2位「有線」職員目擊經過,並嘗試制服被告人,但不成功。糾纏其間,被告人遭左手握着的蝴蝶刀割傷右手手掌。 控罪三 10.被告人乘搭升降機到大樓5樓,在5樓的走廊用軍刀指向一名「有線」職員。該職員看見被告人,便立刻逃跑。被告人打開防煙門,經6號樓梯到達8樓,唯該處的防煙門關上(該門只能從另一面打開)。被告人於是走回5樓,但另一「有線」職員擋着防煙門。被告人再走到3樓梯間,穿過泊車區抵達停車場2樓至3樓梯間(1號梯),坐在梯級上。 11.警方接報到場。警員51098迅速在上述梯間發現被告人。被告人當時赤裸上身,右手手掌流血,地上有大量血跡,並有用血寫下「吳天海有報應」的字句。被告人用蝴蝶刀指向胸口,神情呆滯,軍刀則放在梯級上。經警務人員多番安撫及勸喻,被告人終放下蝴蝶刀。警員51098立刻控制被告人及搜身,從被告人的褲袋搜出一把彈簧刀(證物3)和一個指節套(俗稱「鐵蓮花」)(證物4)。 12.被告人其後送往仁濟醫院接受治療。在救護車上,警員51098拘捕及警誡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我淨係想個保安讓開,俾我見吳天海同佢傾我份合約。我冇諗住傷人。」 13.證物3和4均是香港法例第217章《武器條例》附表內指明的武器,即違禁武器。 控罪四 14.2014年9月22日晚上,警方搜查被告人的住所,在被告人睡房的雙層床下層右邊抽屜內搜獲一支重力操作鋼棒(俗稱「伸縮警棍」;證物5)。 15.證物5是香港法例第217章《武器條例》附表內指明的武器,即違禁武器。 錄影會面 16.2014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干犯了上述全部控罪。他亦表示,證物1至5是他從網上購入的。 求情及判刑 17.被告人現年20歲,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傅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在內地出生,約10歲移居香港。父親約6年前去世,現與母親和2位姊姊同住。被告人現時在職訓局修讀機械工程文憑課程,課餘兼職廚房雜工。 18.求情時,傅大律師陳詞,被告人本性善良,唯性格內向;正規中學的成績雖然不理想,在職訓局卻發現自己興趣所在,成績良好。老師滿意他的表現,並讚許他樂於助人,與同學相處融洽;亦盡責辦妥老師指派的班務,值得信賴。 19.傅大律師指,案發時,被告人無意傷害任何人,只是希望能與真人對話,解決取消服務的問題。至於管有的違禁武器,傅大律師稱,被告人對機械好奇;從網上訂購該些武器,純粹為了研究它們的構造,並無任何不法意圖。傅大律師呈上的求情文件夾,本席已細閱。 20.本席索閱了精神科醫生報告和各類型懲教院所報告。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人出現「人格障礙」 (personality disorder),但沒有精神病。懲教院所報告指出,紀律訓練和法定監管能幫助被告人深入了解自己的問題;建立正面的道德價值;以及加強他的守法意識。被告人適合進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撰寫報告的主任認為,勞教中心較適合被告人。 21.本席謹記,「有意圖而傷人」是嚴重的罪行。唯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量刑亦會有別,不能一概而論。一般而言,刑罰應是即時監禁。本席亦強調,無論被告人對「有線」如何不滿,又或「有線」服務條款對客戶有多苛刻和不公,遭他傷害和持刀指嚇的「有線」職員是無辜的。他們阻止被告人,是履行保安員的職責,絕對受法律保護。 22.另一方面,本席相信,被告人因一時衝動,情緒失控才干犯控罪一。毫無疑問,他缺乏解決問題的能力和與人溝通的技巧。相比「懲罰」和「更生」,本席認為,「更生」這元素在本案對被告人佔較大比重。一段短期、深刻、具警剔性 (short sharp shock)的禁閉式紀律訓練能幫助被告人更生,學習自律、服從、與人相處的技巧。本席沒有忽略,被告人自案發當天還柙至今。此外,職訓局亦會保留他的學籍至2016年9月21日。考慮了被告人的年紀、背景、相關案情,本席認為,勞教中心令較監禁合適。控罪一、三、四的判刑均是勞教中心令。 23.本席無意批評或干預商業機構的經營方式。訂立合約的自由,是文明社會中的基本權利,也是「自由市場經濟」可貴之處。可是,當客戶親自到訪提供服務的商業機構,要求解決問題,機構卻只安排客戶透過電話與職員通話(而非由職員親自接見,面對面了解客戶的問題和需要),這是否合適的待客之道?公眾自有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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