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Pak Ling 對 Wong Yun 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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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 年12 月5 日,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拒絕給予上訴人逾期上訴許可,讓他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吳美玲在2014 年7 月24 日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上訴人不服張法官的命令,提出本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2589/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58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4年第258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2年第877號)

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WONG PAK LING  

被告人 WONG YUN YUE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 2015 年1 月30 日
原告人進一步書面陳詞日期: 2015 年3 月12 日
判案書日期: 2015 年5 月13 日

判 案 書

前言

1.2014 年12 月5 日,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拒絕給予上訴人逾期上訴許可,讓他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吳美玲在2014 年7 月24 日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上訴人不服張法官的命令,提出本上訴。

2.在2015 年1 月30 日的聆訊,本庭向上訴人指出,因為被告人已經去世,傳訊令狀的送達的確有問題,並建議他聯絡法定代表律師辦事處,看看法定代表律師是否願意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5 號命令第6A (4) 及 (5A) 條,代表被告人的遺產接受傳訊令狀的送達。上訴人回應說,已經聯絡過法定代表律師辦事處,但他們的回覆是,因為上訴法庭已經駁回他的上訴,所以不會參予本訴訟的程序。由於上訴人並無把與法定律師辦事處的通信呈堂為證據,本庭於是指示他在2015 年3 月16 日前,以誓章形式提交相關的證據並呈交進一步的書面陳詞,然後本庭會以書面形式處理本上訴。上訴人於2015 年3 月12 日存檔了一份誓章,附上法庭代表律師的信件。

3.本庭現頒下判案書。

背景

4.本案的背景、涉及的爭議和經過的法律程序,詳見吳法官2014 年7 月24 日的判決書,在此不贅。

張法官的判決

5.張法官在2014 年12 月5 日頒下的判決書,已清楚說明拒絕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的理由。簡言之,張法官認為上訴人所擬的上訴不具任何合理的成功機會。

法定代表律師的立場

6.張法官在2014 年12 月5 日駁回上訴人的上訴。同日,上訴人至函給法定代表律師辦事處,要求後者代表被告人。

7.2015 年1 月15 日,法定代表律師辦事處回信給上訴人,首先解釋他們慣常的做法,然後指出上訴人要求法庭延展傳訊令狀之有效期的申請已被上訴法庭駁回。

8.上訴人不滿法定代表律師辦事處的回覆,於是在2015 年2 月3 日再去信,提出同樣的要求和若干和本案相關的法律問題,要求法定代表律師辦事處回答。2 月13 日,法定代表律師辦事處回信說,就要求代表被告人一事,他們已於1 月15 日給予上訴人回覆,而他們亦沒有提供法律意見的服務。

9.從雙方的書信往來看得出,法定代表律師辦事處的立場是,因為張法官已經駁回上訴人的上訴,所以不會考慮其代表被告人遺產的要求。

本庭的意見

10.上訴人在其書面陳詞和口頭陳述,一再重覆他在吳法官和張法官席前提出的論點,但本庭認同正張法官所說,即上訴人所擬的上訴理由其實不具任何合理的成功機會。

11.如上文所述,法定代表律師拒絕代表被告人的遺產。本庭需要指出的是,當案件在吳法官席前處理時,上訴人並無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5 號命令第6A (4) 及 (5A) 條提出相關的申請,而吳法官亦特別在2014 年7 月24 日的判案書指出,上訴人當時清楚表示不願意委任法定代表律師代表被告人的遺產。上訴人在張法官駁回其上訴後才聯絡法定代表律師辦事處是於事無補,對其在本庭席前的上訴也毫無幫助。

結論

12.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袁家寧) (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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