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維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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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 案件經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第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不成立,但第二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及被判監三年。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69/201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4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6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15 年第 69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14 年第 624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顏維楊
(NGAN WAI YEU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5 年 4 月 17 日及5 月14 日
判決日期: 2015 年 5 月 14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5 年 5 月 15 日

判決理由書

1.申請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 案件經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第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不成立,但第二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及被判監三年。

2.申請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現申請保釋候審。

3.第二項控罪的案情是廖先生是位於油麻地碧街一個單位的住客。在2014年 5月10日晚上約8時,廖先生在家裡突然看見申請人撥開大門的布簾,進入該單位數步。廖先生問他進來幹甚麼,但申請人沒有回答,轉身便走。廖先生以為申請人患了精神病,便不以為意,沒有採取行動。數天後,在5月20日晚上8時,廖先生又看到申請人站在該單位的門口左右張望,並動了鐵閘一下。廖先生追出門外,並喊「捉賊」。之後,廖先生在樓梯間截停申請人。廖先生對申請人說:「你再來偷竊」。申請對他說給他一次機會,但廖先生不同意及要報警。申請人撥開廖先生的手,再次逃跑。最後,在大廈外的後巷捉到他。在追逐時,申請人再說給他一次機會,但廖先生說要報警。警察到達現場後,廖先生把申請人交給警察處理。

4.申請人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申請人在警方會面紀錄內說,在當日他上去該單位去還錢給一名他認識的人士。在三個月前他已經上去該單位,但當時沒有人應門。他在事發當日再去該單位找那名人士。

5.林法官在判案理由書內說他有考慮有關會面紀錄,但由於該紀錄具有開脫性質的部分申請人沒有作證及在法庭上沒有被盤問、測試,故此他不會給與任何比重。

6.原審時的唯一爭議是辯方聲稱申請人可能尚未進入該單位,因為廖先生表示大門布簾後屬公眾地方。林法官說:

「22. ……本席認為,即使當刻被告人身處公眾地方,就廖宅而言,他仍然是「侵入者」(trespasser)。被告人在廖宅大門的行為,加上已證實的「盜竊」意圖,他的整體作為,已超越了「只屬犯該罪行(即以「侵入者」身分,進入廖宅盜竊)的預備作為」(more than merely preparatory to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7.申請人的上訴理據重複他會面記錄的內容,他去廖先生的單位是找那名他認識的人士。他更說,在多年前,在該單位外他曾被警員拘捕,控告他「入屋犯法」罪,但被判無罪。他更稱事發是在走廊的地方,是公眾的地方。

8.由於申請人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必須具有充分的上訴理據才可獲得保釋。申請人未能在本申請符合這個條件。

9.申請人在審訊時沒有作證,故此林法官就會面紀錄的辯解不給與比重是正確的。申請人指在原審代表他的大律師嚴重失職,未有强烈建議他出庭作供,令他未能獲得公平審訊。大律師及事務律師對這指控,提交誓章回應,內容顯示申請人選擇不作供自辯及作出書面確認。

10.另外,關於申請人是否進入該單位,廖先生的證供是,當他看見申請人時,申請人在門外拉動鐵閘,撥開布簾,故此林法官是有足夠的證據裁定申請人是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該單位。另外,當廖先生在追逐申請人時曾經說過「捉賊」及指控申請人「偷竊」,而申請人的回應是給他一次機會。林法官認為申請人是明白有關指控,要求廖先生放他一馬。本庭認為林法官是可以根據廖先生的證供推論申請人在該單位盜竊的意圖。

11.另外,有關的刑期並不是比較短的刑期,故此申請人是需要具有充分的上訴理據才可獲得保釋。

12.在這情況下,本席駁回該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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