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陳偉豪及另一人

Case No.CACC 421/20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2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42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42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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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申請人 陳偉豪(CHAN WAI HO)
第二申請人 何朗霆(HO LONG 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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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15年5月12日

判案日期:2015年5月12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2015年5月15日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兩名申請人(陳偉豪、何朗霆)連同另外四名被告人(莊浩彬“莊”、嚴子謙“嚴”、郭翔“郭”及趙山河“趙”)在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原審法官)席前否認一項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葉啟善(受害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其交替控罪,即襲擊受害人致造成他身體受傷害罪。

2.經審訊後,陳偉豪、何朗霆、“嚴”和“趙”被裁定有意圖而企圖嚴重傷人罪罪名不成立,但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同時裁定“郭”有意圖而企圖嚴重傷人罪罪名成立,但“莊”則兩項控罪罪名都不成立。結果,陳偉豪被判入獄15個月,而何朗霆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3.兩名申請人都不服定罪及判刑,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

4.2015年2月27日,陳偉豪知會法庭放棄就定罪的申請。在聆訊過程,何朗霆亦表示會放棄就定罪的申請。他們就定罪的申請亦因而被撤銷。本庭只需處理兩名申請人就判刑的申請。經聆訊後,本庭駁回申請,維持原判。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案情

5.本案由一宗警方卧底行動引發。卧底警員化名“小寶”或“阿寶”滲入葵青區黑社會調查及搜證。在行動期間,卧底警員認識涉案的6名被告人和一名叫肥鋒及一名叫俊仔的人仕。

6.根據卧底警員的證供,他在2013年1月29日午夜時分,在葵芳一網吧見到陳偉豪、“莊”、“嚴”及他人。當時陳偉豪表示要人幫助,原因是其“靚”的女友“畀人搞”。結果陳偉豪帶同卧底警員、“莊”和“嚴”前往興芳路遊樂場。

7.抵達現場時,卧底警員看見肥鋒俊仔、何朗霆、“郭”和“趙”正拳打腳踼受害人。陳偉豪指受害人搞他們“勝和”的女,並說“同我繼續打”。陳偉豪同時指示卧底警員和“莊”在附近“睇水”。結果他們兩人坐在附近長椅觀看。他們目睹眾人繼續毆打受害人,而陳偉豪則在旁觀看。期間“郭”用一個玻璃瓶打受害人的頭,令玻璃瓶破裂。

8.其後陳偉豪說“打夠了,散”,各人亦隨即離開現場。受害人則在朋友協助下,先去仁濟醫院,再轉往瑪嘉烈醫院接受治療。

9.事件令受害人枕骨、前額及嘴唇擦損,及前額和嘴唇發腫。事後卧底警員認出六名被告人,並指他們有份參與上述襲擊事件。

陳偉豪的背景及求情理由

10.陳偉豪,21歲,任職廚房工人,有3次刑事犯罪記錄,包括普通毆打、管有意圖用作破壞財物用具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他因本案被拘捕及在保釋期間,襲擊其女朋友,並因而在2014年6月20日,被判入獄一個月,緩刑一年。有關報告顯示陳偉豪超齡,不能被判入教導所或更生中心,而他更有毒癮,故亦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

11.陳偉豪強調案件不屬預謀的群毆案件。他要求法庭處以緩刑或短期監禁,好讓他能盡快出獄照顧他患有抑鬱症的女朋友和初生女兒。

何朗霆的背景及求情理由

12.何朗霆,19歲,沒有讀完中三便停學。他曾從事多種不同的工作,但模式不穩定。

13.2012年11月2日,何朗霆因同類案件(TWCC299/2013案)被拘捕及獲准保釋。2013年3月13日,何朗霆因TWCC299/2013案而被判感化12個月。感化官報告顯示他在感化期間,表現令人滿意。

14.何朗霆表示他在案發時只是跟隨同伴行事,而在事件中他只掌摑了受害人的面部一下。他強調他在TWCC299/2013案被判的感化期間表現良好。他的立場是自己已改過自新,亦有正當工作,更會協助父母照顧四名妹妹。他要求法庭輕判。

討論

15.本案是一宗極為嚴重的案件,兩名申請人夥同他人,共6人在公眾地方襲擊受害人。他們所干犯的是暴力罪行,但同時亦是懦夫的行為。

16.年輕人動不動以武力解決糾紛的歪風不可長,須阻嚇。本庭亦不能忽視案件有黑社會成分。

17.雖然原審法官認為兩名申請人不一定能預知“郭”持有玻璃瓶並用該玻璃瓶襲擊受害人,但兩名申請人目睹受害人被玻璃瓶擊破頭部,卻不施以援手,更繼續襲擊他,顯示他們根本不理受害人的死活。

18.本庭同意當一名年輕人,特別是沒有犯案記錄的年輕人初次違法,法庭應盡量給他機會更生。但兩名申請人已成年,陳偉豪21歲,何朗霆19歲,亦已開始在社會上工作。本庭認為以本案的背景及兩名申請人的背景而言,他們根本不值得法庭輕判。

19.本庭不能忽視兩名申請人都並非初次犯案。他們都有同類罪行案底,而事件背景顯示,他們是在干犯了罪行的保釋/候審/候判期間再次犯案。他們罔顧法紀的行為須阻嚇。他們不能冀望法庭會輕判。

20.在事件中,陳偉豪不但是其眾多同黨中年齡最長,更明顯是眾人之首。他煽動其他人犯案,而在犯案過程中更扮演領導角色。原審法官認為要對他施以監禁懲罰,絕對是正確的決定。

21.陳偉豪被判的15個月刑期,絕非明顯過重,本庭不批准他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22.何朗霆在2012年11月連同另一黑社會同黨襲擊某一年輕人(TWCC299/2013),並因該案在2013年2月27日被還押等候有關報告才判刑。但他在被還押前,即在2013年1月29日干犯本案,而兩案的性質相同。何朗霆的行為顯示他目無法紀。他在本庭聆訊過程中的表現顯示他絕無悔意。他曾提出不同藉口,以圖洗脫罪名。

23.以案件的背景及何朗霆的犯罪手法及背景而言,判處他入勞教中心,希望勞教中心的短期而嚴厲的訓練及事後的監管會令他理解他過往行為的不當之處及令他能改過自新是適當的處理方法。

24.因此,本庭亦不批准何朗霆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潘兆初) (潘敏琦)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代表。

第一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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