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朗霆及另一人

Case No.CACC 421/20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1 Feb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42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42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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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申請人
(第二被告人)
何朗霆( hO LONG TING)
第二申請人
(第五被告人)
郭翔(GUO 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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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5年2月11日
判案日期: 2015年2月11日

判案書

1.在本申請中,區域法院刑事案件DCCC381/2014的第二及第五被告何朗霆及郭翔(以下簡稱D2及D5),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

2.他們兩人與其他被告,被控有意圖嚴重傷人罪(第一項控罪),交替控罪是襲擊他人身體傷害罪(第二項控罪)。

3.D2及D5不承認控罪,案件由區域法院彭中屏法官審理。

4.2014年11月6日,彭法官裁定D2第二項控罪成立,而D5則第一項控罪成立。D2被判進入勞教中心(detention centre),而D5被判進入教導所(training centre)。

5.D2及D5兩人申請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據理解上訴申請最早排期是本年五月。他們兩人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

6.本席首先處理D2的申請。他被判進入勞教中心,鑑於他只有19歲,所以根據《勞教中心條例》第4(2)(b)條,他最遲離開中心的日期是命令作出後的6個月,亦即是說,本年五月。因此,到上訴申請聆訊時,他會服完了整個,或差不多整個刑期。

7.根據香港特别行政區訴劉文堅案例(2010) 1 HKLRD 336,在這些情況下,申請人只需顯示他有合理可供辯的(reasonably arguable)上訴理由,法庭便會批准他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當然上訴理由可包括就定罪及/或就判刑的上訴理由。

8.在存檔的文件中,D2就定罪及刑期的上訴理由,都只是說「不服」二字,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理由。

9.就定罪方面,本席考慮過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書,他清楚知道受害人PW1作供時說,他雖然有被人襲擊,但當時各名被告都不在場,但法官接納了臥底探員PW2的證供,PW2指出各名被告都有參與襲擊PW1,而各名被告都是探員所認識的人。法官亦有仔細地處理各名代表律師的陳詞。因此本席在現階段看不到就定罪方面,D2有任何合理可供辯的理由。

10.就判刑方面,報告顯示D2有一次刑事紀錄(TW/299/13),被判感化一年,但本案是在未受感化時干犯的。根據報告,感化期間,D2有穩定的工作,又有遵守感化條件,表現令人滿意。報告亦指出,D2的母親確認他接受感化後,不論在供養或關懷家人方面,態度都有明顯進步,顯示他令人滿意的感化表現,有持續下去。

11.D2的代表大律師在原審時,曾經向法官指出以上情況,要求法官判處緩刑。法官指緩刑不符合判刑原則及反映案情(看判刑理由書第15段)但未有加以討論。

12.D2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控罪,不是《刑事訴訟條例》附表3中的控罪,亦即是說,緩刑是一個可行的判刑。

13.本席認為,法官除了考慮判刑原則及案情外,亦需考慮D2個人的情況,尤其他的更生。畢竟D2只有19歲,而法官接受他已有悔意,縱使是遲來的悔意。重要的是,在本案發生時,D2還未開始接受感化,而事實已證明,感化對D2的更生有明顯的幫助。重要的一點,是緩刑可以令到D2有機會繼續工作及與家人相處,令他的更生持續,但看來原審法官遺漏了考慮這一點。

14.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就判刑方面,D2有合理可供爭辯的上訴理由。本席批准他等候上訴期間保釋,條件是他需繼續住在父母的住所,與父母同住,不得離境,每星期兩次到葵涌警署報到,現金及人事擔保各$10,000。

15.至於D5,本席已考慮了他的代表吳大律師的陳詞。本席認為,原審法官已詳細分析了兩名控方証人証供之間的矛盾,及已考慮了PW2証供的可信及可靠性等論點。看來法官並沒有說過他認為他需要在兩人証供之間作出選擇。因此在這階段來說,本席看不到D5就定罪方面,有良好的成功機會。

16.就判刑方面,報告的確顯示D5比較適合進入勞教中心,但原審法官亦考慮到,D5曾以玻璃樽擊打他人的頭部,這是兇狠的行為,而他由始至終都沒有任何悔意,所以勞教中心並不足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法官亦期望D5可在教導所,學得一技之長,釋放後有助於他融入正常社會,這對社會及他個人都有益處。

17.在這階段本席認為法官這樣做法沒有犯錯,本席看不到D5就判刑方面,有良好的成功機會。因此吳大律師在書面陳述說,假如D5被判進入勞教中心的話,他在上訴申請的聆訊時會被釋放這一點,本席認為是沒有幫助的。本席駁回D5的保釋申請。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第一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申請人:由佘英輝律師行轉聘吳建五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談立豐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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