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警員睇到被告與另一男子同行,被告手上攞住一個紙袋,將個紙袋放喺一張長凳上。後來被告被警員截停,發現個紙袋入面係有兩包毒品,被告承認毒品係佢一個朋友叫佢攞去該處交給他人,佢會獲得1,000鈫嘅報酬。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內含370克氯胺酮嘅480克粉末,當時市值大約係58,560元。
被告曾經有兩次涉及毒品嘅刑事紀錄,其中一次係喺2009年10月19日,因為販運危險藥物,一共被判56個月嘅監禁,本案係佢獲釋之後八個月即干犯嘅。
根據大律師嘅求情,被告係15歲從內地移居香港,喺香港讀書至中一輟學,之後做過侍應、跟車工人等等,今次係因為祖母中風,佢想賺快錢替祖母治病,先鋌而走險,干犯此案嘅。根據佢嘅求情信件所講,佢喺扣押期間,祖父、祖母相繼逝世,佢喺獄中深切反省,了解自己嘅行為禍害大眾,感到非常悔疚,希望本席能夠予以一個最輕嘅刑期,能夠讓佢早日同家人重聚。
本案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被告承認控罪、有關嘅量刑指引等等。根據許守城一案嘅量刑指引,販運300至到600克嘅氯胺酮,起點係9至12年。就住本案所涉及嘅毒品以及被告過往嘅案底,本席會以九年半作為起刑點。
被告人喺聆訊首天認罪,本席曾經考究過呢個是否屬於第一時間嘅認罪,因為過往而言,法庭給予被告認罪三分之一嘅扣減係顯示被告人坦白同埋悔意係得到法庭嘅認可以及鼓勵,另外一方面,鼓勵被告盡早認罪亦都令法庭堆積如山嘅案件嘅排期得以舒緩,呢個係一貫嘅共識,然而此政策難免係會受到濫用,以致好多時候被告人係選擇喺審訊首天先認罪,白白浪費咗法庭其他預留作審訊嘅日期,呢種情況尤其是喺近期嚟講並不罕見。事實上,一般嘅共識同埋案例所講嘅係timely plea,當然以前亦都有案例指出聆訊首天認罪仍然可算係第一時間認罪,有別於喺審訊第三、第四天或者喺案中案完結之後嘅認罪,然而上訴庭亦都講過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並非甚麼一成不變嘅金科玉律,不過喺Cross & Cheung 2015年版一書第26章係咁講嘅: “Even a late plea avoids the needs for the time and expense of a trial, and judicial resources can be deployed.” 即係法庭傾向即使被告喺審訊首天先至認罪,仍然給予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因為省卻咗嘅時間同埋法庭嘅資源可以再被調配,充分運用,但係實際而言,臨時嘅調配根本難以實行,以致資源不但不得充分運用,反而係浪費。
雖然如此,除咗藉此發出鏗鏘嘅信息,以及待上訴法庭就第一時間認罪呢一點作出補充指引之外,本席睇唔到就本案而言有乜嘢特別嘅理由令致本席不給予本案被告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扣減咗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之下係判刑76個月(六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