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勝育

Case No.DCCC 113/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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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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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5年5月8日下午3時05分
出席人士: 莊君如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錦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梁,李,曾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Assault with intent to r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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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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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控方案情,本案是一宗打劫鳳姐的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否認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2)條。

2.辯方對於控方的大部分案情,基本上並不爭議,包括案發當晚,被告人到訪受害鳳姐的單位,召妓沒有付款,完事後隨即向她施襲等等。主要爭議事項-被告人否認在施襲過程中曾經叫喊打劫。

3.至於辯方案情,主要指出被告人當時因債務纏身,為了避債主,而想出毆打鳳姐這一招,希望被抓去坐牢半個至一個月,暫時逃避債主的滋擾。因此,雙方爭議點-被告人當時對鳳姐作出襲擊,是否具有行劫意圖?

4.控方一共傳召兩名證人出庭作供,包括案中受害鳳姐“X”,另外一位就是拘捕被告人的警員。而控辯雙方亦以65B方式呈上法庭另一位鳳姐Y的證人陳述書。

5.被告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鳳姐“X” 庭上作供指當晚,她在單位内,聽到按門聲於是開門,便讓被告人進入單位進行性交易,價錢雙方議定為580元。完事後,各人穿回衣服,正當鳳姐面對著床打算鋪上一條毛巾的時候,被告人突然從後揮拳打落她的後腦位置,她向前傾,被告人隨即雙手大力扼住鳳姐頸項,鳳姐不斷掙扎,並叫救命,被告人又用手掩住她的口。鳳姐聽到被告人說「我冇錢,打劫。」鳳姐咬被告人的手,最終令他鬆脫,鳳姐就立即拉動設在牆上的警報鐘,驚動了隔鄰兩個單位的姊妹(她們同樣是性工作者),走到“X”單位外面,鳳姐“X”就打開單位門,對著姊妹説,被告人打劫她,同扼她的頸,並叫兩位姊妹認住被告,姊妹們就將單位外的總大門關上,在單位外等候,而鳳姐“X”就將自己單位的門關上,然後報警,當她表示要報警時,被告人還說「妳咪報囉」。在等候警察前來這段時間,被告人沒有嘗試逃走。

6.至於被告人的證供,他指事發時,他有份地盤工作,月入22,000元,但當時債務纏身,追得他較緊逼的就是那十幾條電話數(他解釋電話數是指透過電話借下的款項),加起來大約三至四萬元,每一星期需要歸還約四千元左右。另外,還有幾間財務公司的欠款,大約二十幾萬多。他説這段時間是電話數的債主追債,追債方式主要是致電給他,電話中表示會打他,令他驚慌,他又害怕債主臨門追數。他認為去找鳳姐做愛不付款,兼毆打對方,只會坐牢半個至一個月,而在監房中,他可得到保護,同時避開了債主的滋擾。他承認完事後,曾毆打鳳姐,並對她說「我冇錢,可唔可以畀我走?」整個過程,他沒有嘗試逃走,一直等待警察到來。

7.考慮證據時,本席了解到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這點對於其犯事傾向性及說話可信性,本席都會作出對其有利的考慮。

8.首先, 考慮控方證人鳳姐X的證供,主要爭議點是關於那句說話,鳳姐指被告人襲擊她時講過「我冇錢,打劫。」而辯方的說法則是有講過「我冇錢」,但沒有講「打劫」,相反,他是説「可唔可以畀我走?」

9.鳳姐X在庭上作供時形容被告人講這句說話並非很大聲,也不是很細聲。換句話說,她是聽到被告人講這句說話。以當時情況而論, 正值凌晨時份,沒有證供顯示當時環境嘈雜,而被告人是扼着鳳姐頸項時講出這番說話,是近距離對著鳳姐說話。本席確信被告人當時有講過正如鳳姐X所描述的這一句話「我冇錢,打劫。」

10.辯方律師批評鳳姐X聲稱聽到被告人講這句說話,但與她姊妹的證供並不吻合。鳳姐X作供時,指她開門看見她兩位姊妹,並向她們講及被告人打劫,但就呈堂其中一位姊妹的證人口供(證物P6A),當中只講及「對門一打開,我就聽到有啲警報聲,當時佢同我講話有個男人突然間打佢,又叫我認住房入面個男人,因為就係佢打個女人,我當時企喺E室個門口外,望入去E室裡面,見到一個男人,當時佢有著衫、褲,冇著褸,位置喺E室入面床邊,之後我為咗唔好畀嗰個男人走,所以我閂咗近樓梯對大門,之後就一直留喺E室單位附近,一直等到警察到來。」

11.盤問時,辯方律師曾問過鳳姐X,關於她自己的證人口供(其實有兩份口供),在第二份證人口供,她沒有再提及「打劫」兩字,但在第一份口供,她是有講過打劫的字句。

12.綜觀本案情況,很明顯,這位鳳姐Y當她给予證人口供時,她只是憑記憶複述當時鳳姐X對她所講的説話,而以當時情況而論,本席相信她並沒有作出一個即時記錄,或有任何錄音設備,協助她記述鳳姐X對她所講過的說話。

13.案發當日是2014年12月22日,她的口供是2015年1月4日錄取,相隔這麽久再叫她記述這件事,本席相信她有可能遺漏了這一部分,所以本席並不認為兩者(鳳姐X同鳳姐Y)之間的證供有著不可解決的矛盾。本席確信鳳姐X當時聽到被告人所講的説話就是「我冇錢,打劫。」。

14.現考慮被告人證供。被告人在被拘捕時,拘捕警員以搶劫罪拘捕他,警員作供表示當時被告人有點愕然,另外,被告人之後回到警署與警方會面(有關紀錄已呈堂),簡單而言, 所講的與其在庭上的證供,在主旨方面而言, 大致上相同。另一點,就是被告人做出這些事情之後,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嘗試逃離現場。

15.表面上來看,這三點都是支持被告人的說法-他當時純粹召妓不付款,並襲擊對方,希望被警員拘捕,抓去坐牢一段短時間來避債。

16.本席仔細分析被告人所講及的情況,最終不接納被告人所講他當時沒有意圖去打劫。在證供方面,本席考慮究竟有否任何他所述的事情中其行為表現,與其原意有不符的情況,本席的結論是有的。

17.首先,他聲稱襲擊鳳姐時,他向對方説「我冇錢,可唔可以畀我走?」細心想一想,這句說話與他向法庭聲稱當日打算犯下襲擊罪行後給人抓去坐牢的說法並不相符。

18.第二點,就是他同意掩著鳳姐X口部,目的不想她呼叫,明顯地,他的意思是不想鳳姐X呼叫而驚動了其他人。這一點,毫無疑問,又與他所述的原意-打算犯了事,给人抓去坐牢,又是不符合。他解釋為何掩著他人的口, 原因他當時自己思想很亂,本席並不認為這是一個充分的解釋。在他決定去召妓時,他定必了解自己會這樣做,本席想像不了他正在做的時候,反而會説自己亂了起來。

19.至於債務問題,被告人談及有十幾條電話街數約為三、四萬元,而這班債主當時追得很緊迫,令他打算去毆打鳳姐博坐監避開他們的滋擾。他作供表示其實他與一間財務公司(名稱他已忘記了)達成一個協議,對方可協助他在2015年1月初把他的90,000元強積金提取出來, 扣除30,000元之後,被告人可得60,000元。

20.對於那班電話數債主,他同意沒有嘗試向他們談及自己在2015年1月初會有筆錢到手(至少他自己會有60,000元),因而著對方不要追,再等待多一會,到時會有錢歸還等。根據他所述,欠人家$30,000至$40,000元,他有60,000元是絕對可以償還,若對方知道被告人會有這筆錢的話,而被告人又能拿出證據,本席相信對方不會繼續再滋擾他,因此他毋需走此策略,以坐監避開滋擾縱。這說法不可信。

21.從整體來考慮,被告人所講的情況其實都不值得信,因為他打算坐牢避滋擾,縱使他能避開一頭半個月,其債項的事情都得不到解決,本席相信被告人也應該清楚明白,他走開一時,也不能將他的問題解決。

22.還有一點,客觀事實是被告人襲擊鳳姐之後沒有嘗試逃離現場,當然他説是因為打算等警察前來,抓他去坐監,但本席仔细考慮過, 認為這説法不可信。

23.鳳姐X被辯方律師盤問時,也有談及不逃離現場的情況。不過, 上址單位有一度叫總大門的門,透過總大門進入去,内裡有三間房,而鳳姐X就在其中一間房工作,另外兩位姊妹在另外兩間房,每房都有度門。盤問時,鳳姐X表示她把著門,不讓被告人出去,而姊妹是把總大門關上,被告人亦離不開。

24.本席沒有困難推斷被告人知道當時有其他鳳姐在鳳姐X房間外,因為鳳姐X曾經打開門向姊妹講述這事情,本席相信被告人至少知道當時單位外還有其他鳳姐在那裡。而他自己在房内,當時鳳姐X也在那裡。被告人是從外進入這單位,本席相信他知道有一度總大門,然後再有個別的房門。

25.在這樣的情況下他不離開,本席不認為是如他所述等警察來拘捕他,本席並不相信。簡單而言,他沒有逃離現場這一點,並不對本席的結論構成任何疑點,本席的結論-被告人的而且確當日在該處有意圖打劫鳳姐X。

26.分析過控辯雙方的證據,本席認為鳳姐X是一位誠實可靠證人,亦確信她的證供為事實。至於被告人的說法指他純粹襲擊對方,而無意圖打劫,本席並不接納。本席唯一結論,就是被告人有講過打劫這句說話,而他襲擊鳳姐X的唯一意圖就是要打劫對方。

27.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有關控罪,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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