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勝育

Case No.DCCC 113/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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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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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5年5月8日下午4時38分
出席人士: 莊君如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錦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梁,李,曾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Assault with intent to r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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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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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行劫鳳姐的案件,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本席裁定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的罪行罪名成立。

2.案情透露,案發當晚凌晨時份,被告人到訪受害鳳姐X的單位,召妓沒有付款,完事後隨即向鳳姐施襲,被告人揮拳打落鳳姐的後腦位置,隨即雙手大力扼著鳳姐的頸項,鳳姐不斷掙扎,並叫救命,被告人又掩著鳳姐的口。被告人說「我冇錢,打劫。」鳳姐咬被告的手,最終令他鬆脫。鳳姐立即拉動設在牆上的警報鐘,驚動了在隔鄰單位的兩位姊妹(她們同是性工作者),走到鳳姐的單位外,鳳姐X打開單位門,對姊妹說,指被告人是打劫她的人,和扼她的頸,叫她們認著被告人。姊妹們就將單位外的一度總大門關上,再在鳳姐X單位門外守候,其後受害鳳姐報警,警察到來將被告人拘捕。

3.受害鳳姐事後送往醫院接受身體檢查,醫學報告顯示,她頭部後方、頸部後方和左上第一顆門牙有觸痛,同日出院。

4.被告人現年35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被告人作供時已透露,他在內地出生,16歲來港生活。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在2011年結婚,育有兩名女兒,分別3歲和1歲,但在2014年雙方分居,女兒跟母親同住。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犯案主要原因是因沉迷賭博,過往曾經由其父母協助還錢,但他仍然沉迷賭博,最終犯下本案。

5.控辯雙方呈遞一宗案例(譚國強CACC 25/2010),剛巧這宗案例是本席原審時處理的案件, 同樣涉及打劫鳳姐。簡單而言,該案同本案有相當類似的地方。在該案,那位被告人到訪受害鳳姐的單位,雙方同意以100元作為性交易的報酬,完事後,受害人要求申請人付款,但申請人突然拿出一條黑色電線,試圖綑綁受害人雙手,並聲稱搶劫,受害人作出反抗,申請人試圖用該電線綁受害人頸部,並用一個搖控器打受害人頭部,受害人繼續反抗,並高聲呼救,申請人遂遺下電線逃離現場。全裸的受害人在後窮追,但給申請人逃脫,受害人於是報警,稍後警察在單位所在的大廈天台發現申請人,將他拘捕。

6.本席在該案以6年作為量刑起點,再考慮到申請人獲取了性服務而未有付款這一點加刑至6年半,因為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终刑期4年4個月。在上訴時,上訴庭認為本席以6年作為起點,在該案是恰當,但加刑6個月,上訴庭認為犯了原則性錯誤,因此將量刑由4年4個月減為4年。

7.在判詞第16段,上訴庭指出「申請人在使用受害人的性服務後未付酬金,刑法上並不構成罪行,受害人亦不能經民事法庭作出申索,法官引用陸孝章一案是不當的,以此理由加刑6個月是有違原則。」

8.本席絕對接受上訴庭指出本人在案中所犯的原則性錯誤,不過,觀乎本案的情況,本案認為有不同的地方。本案的被告人,證供顯示,他身上當時只得132元,而當日與受害鳳姐提供性服務的議價是580元,很明顯在這一刻,他是清楚知道自己無法支付金錢給對方。如果對方知道,本席相信這位鳳姐不會提供服務給他。

9.而證供顯示,被告人獲得性服務,有兩、三分鐘口交,十分鐘性行為。如果相比一種情況,一個人純粹到鳳姐單位,沒有與對方進行任何性行為,只宣稱打劫。前者有發生性行為的情況較沒有性行為的情況為卑劣。而被告人是以虛假藉口令對方提供性服務。這情況等於有竊賊入屋,看見一位女事主,一時色心起,向對方上下其手; 比較另一種情況,一位竊賊純粹入屋,雖見女事主但沒做任何事,只偷了東西。兩者相比,很明顯,有上下其手那情況,一定是較為嚴重。

10.本案正正是這樣,本席並非指他獲得性服務之後沒有付款給對方(因為上訴庭已指出這個是錯誤的),不過今天本席是這樣理解這件事-被告人以一個虛假藉口,令對方提供性服務給他,而本案是不需一定出現這種情況。被告人可以純粹上去打劫,可以不用欺騙對方提供性服務-這是本案更加嚴重之處。

11.考慮過所有求情說話,包括被告人過往無刑事紀錄這點,雖然被告人在犯案過程中沒有使用任何工具,但他有使用暴力,襲擊受害人身體重要部位,頸部、頭部,這些全部都是人的重要身體部位,隨時可以致命。

12.性質上而言,與譚國強一案沒有分別,因此本席以6年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剛才所談及卑劣的情況-被告人以虛假藉口令對方提供性服務,加多3個月。他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因此沒有任何扣減理由,最終刑期為6年3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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