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文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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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25號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指被告人在2014年12月17日,在新界將軍澳一公共屋邨大廈內,連同一名身分不詳的人,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52.9克粉末含27.2克氯胺酮。 案情 2.2014年12月17日晚上8時10分左右,警員在將軍澳寶林邨寶德樓23樓走廊巡邏,見到被告人和另一人形跡可疑,警員上前打算將二人截停查問,但二人逃走,兩人逃走期間,有人把一袋東西掉在地上,那是一袋毒品,內有四個可再封膠袋,共含52.9克粉末,內含27.2克氯胺酮。警員最後將被告人擒獲,在警誡下,被告人說那些毒品是他的,他打算賣掉該些毒品去圖利。回到警署,被告人在警員的進一步訊問下說,他兩星期前問一個叫「火仔」的人有沒有方法可以賺錢,「火仔」便安排被告人作今次的販毒,「火仔」在寶德樓的23樓把毒品交給被告人,叫被告人放在同一大廈內的21樓的救火喉,打算稍後賣給一個叫阿峰的人,「火仔」答應給被告人500元報酬。警方估計,有關的毒品市值為七千四百多元。被捕時,被告人身上有一百六十多元及兩部手提電話。被告人在庭上承認他管有該些毒品的是作販運用途。 案底 3.被告人在2010年11月有一次管有危險藥物的紀錄,在裁判法院被判罰款4,000元。 求情 4.辯方律師說,被告人今年26歲,他是一名散工,只有中三的教育程度。被告人和家人同住,家人包括五十多歲的父母與及一名兄長和一名弟弟。律師說,被告人收入不穩,每月大概賺4,000元,看來今次是經濟拮据,又因為年輕,教育程度不高,一時愚昧想差了,就要靠不法的途徑去賺快錢,他被「火仔」利用去帶毒品。律師呈上被告人寫的一封求情信,在信中被告人說他已感到後悔,答應改過,希望法庭對他輕判。律師指出這類案件有判刑指引,不過律師叫法庭對被告人盡量從寬。 判刑 5.上訴庭在CAAR 7/2006許守城案中訂下販運氯胺酮毒品的判刑指引,販運超過10克至50克純度氯胺酮,判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在本案,被告人販運的氯胺酮純度為27.2克,本席採取四年九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即57個月。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本席判被告人入獄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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