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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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5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56號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答辯 2.被告人否認控罪。 案情 3.本案受害人是一部奧迪 Q7私家車的車主。他於網上放售 他的私家車。在事發當日,有一名自稱林先生的男子透過電話相約他在青衣看車。在當晚凌晨時分,有兩女一男(即被告人)在青衣碼頭看車及試車,最後議價至303,000元。 4.於翌日中午時分,在青衣的小巴站,該兩名女子及被告人 再看受害人的車。期間,受害人在手機的網上銀行見到對方已存入了303,000元到他的銀行戶口,雙方便簽署一些買賣合約。受害人將車輛登記文件交給被告人,而該車則由其中一名女子駕走。於同日,該車以91,000元轉售給一名車行東主。一天之後,受害人經銀行通知,該303,000元的支票未能兌現。他即時到警署報案。之後,經與商討後,受害人以78,000元從該車行東主取回該車。 被告人的背景 5.被告人,22歲,任職地盤散工,日薪約七至八百元。他 未婚,父母居於公共屋邨,他於同一屋邨附近租住另一單位。他於2010年有一次刑事紀錄,被判入教導所。 量刑 6.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本案的情況 7.本案被詐騙的車輛價值三十萬元。而串謀人士所用的手法 屬有預謀及有計劃,亦涉及使用他人的身分證。被告人的角色涉及看車、試車、協助與受害人簽署合約、收取車輛登記文件。其後車輛以較低價轉售,他亦得到一些報酬。 判刑 8.本席認為本案情節嚴重,被告人的角色亦非輕。考慮過被 告人的背景及所有的情況,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應定為28個月監禁。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本席現判被告人監禁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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