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仁杰

Case No.DCCC 956/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5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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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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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15年5月13日下午3時06分
出席人士: 何鎮壘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偉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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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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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

答辯

2.被告人否認控罪。

案情

3.本案受害人是一部奧迪 Q7私家車的車主。他於網上放售

他的私家車。在事發當日,有一名自稱林先生的男子透過電話相約他在青衣看車。在當晚凌晨時分,有兩女一男(即被告人)在青衣碼頭看車及試車,最後議價至303,000元。

4.於翌日中午時分,在青衣的小巴站,該兩名女子及被告人

再看受害人的車。期間,受害人在手機的網上銀行見到對方已存入了303,000元到他的銀行戶口,雙方便簽署一些買賣合約。受害人將車輛登記文件交給被告人,而該車則由其中一名女子駕走。於同日,該車以91,000元轉售給一名車行東主。一天之後,受害人經銀行通知,該303,000元的支票未能兌現。他即時到警署報案。之後,經與商討後,受害人以78,000元從該車行東主取回該車。

被告人的背景

5.被告人,22歲,任職地盤散工,日薪約七至八百元。他

未婚,父母居於公共屋邨,他於同一屋邨附近租住另一單位。他於2010年有一次刑事紀錄,被判入教導所。

量刑

6.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的案情,涉及一部價值三十萬元的車輛;

(2) 辯方求情各點;

(3) 被告人的背景報告;

(4) 被告人有一次刑事紀錄,但不類同。

本案的情況

7.本案被詐騙的車輛價值三十萬元。而串謀人士所用的手法

屬有預謀及有計劃,亦涉及使用他人的身分證。被告人的角色涉及看車、試車、協助與受害人簽署合約、收取車輛登記文件。其後車輛以較低價轉售,他亦得到一些報酬。

判刑

8.本席認為本案情節嚴重,被告人的角色亦非輕。考慮過被

告人的背景及所有的情況,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應定為28個月監禁。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本席現判被告人監禁28個月。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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