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遠寧

Case No.HCCC 340/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4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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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嚴遠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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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5年5月15日下午4時02分
出席人士: Mr Bernard YUE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Catherine WONG Kam Kuen,由鄧兆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4] 至 [11] 及 [13] 至 [14] 及 [17] 至 [20] 及 [28] 及 [36] 至 [37]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2] 至 [3] 及 [12] 及 [15] 至 [16] 及 [21] 至 [27] 及[29] 至 [35] 及 [38] 至 [44]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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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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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四十四項控罪,可分成兩組。第一組是十八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7(1)條,損失鑽石總值約九百萬。第二組是二十六項盜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損失鑽石總值一千四百餘萬。

被告人是內地人,他的公司名為鑽石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鑽石城」)。2010年12月3日,鑽石城在香港註冊,由被告人獨資經營,鑽石城的唯一股東是一海外註冊公司。自2010年起,鑽石城在香港開始鑽石買賣業務,一直沒有問題。2012年10月16日至12月4日期間,被告人分別從各事主取得涉案鑽石,詳情如下:

第一組各項控罪的事主以銷售形式把鑽石交給被告人,事主給被告人發票,鑽石便屬於被告人,被告人應承在期限前支付貨款,但到期後被告人未能付貨款。第二組各項控罪的事主以寄售形式把鑽石交給被告人,鑽石暫由被告人保管,被告人應承在期限前交還,期間若被告人購買鑽石便照銷售形式交易,但到期後,被告人沒有交還鑽石。其中四名事主曾收取被告人發出的期票都未能兌現,部分事主以往曾與被告人做鑽石買賣,沒有遇到問題,另外十三名事主則是初次跟被告人交易。

2012年12月4日晚,被告人曾報警聲稱在小巴遺失一盒約六十顆鑽石,共值一百二十萬美元,警方調查後發現是虛報,被告人向警方承認因欠三百萬貨款,欲逃避責任,所以報假案,被告人獲保釋候查,後來警方沒有就此檢控他。

12月5日下午,部分事主報案指被告人取去鑽石後失去聯絡,警方最終在12月5日晚近9時在落馬洲管制站拘捕被告人,警方搜查被告人住所,撿獲五十四顆鑽石,其中五十二顆與本案有關。後來,警方再搜查鑽石城的辦公室,撿獲一些證物,包括鑽石城的公司印章商業登記證和支票簿、兩個文件夾的銷售單、寄銷收據和試銷單共三十五分,另外還有五十二份GIA鑽石證書,部分屬涉案的鑽石。被告人向警方承認兩至三年前認識一些鑽石供應商,先以現金交易鑽石,取得信任後便開始暫借鑽石,一段時間後才需付貨款,後來因財政困難,未能付款。涉案的鑽石部分已轉售給顧客,部分交給一名姓黃的生意朋友。

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根據銀行紀錄,鑽石城的銀行戶口沒有存款,現金存入都是用作支付支票的。

被告人32歲,已婚,有一子,現在兩歲,患先天性心臟病。被告人父親已退休,1996年曾患大腸癌,手術後仍需治療。被告人沒有犯罪紀錄,大學畢業後在內地從事珠寶業,為家庭經濟支柱,2010年到香港發展。家人來信指被告人是孝順兒子、盡責丈夫,同事認為他工作勤懇,為人正直,而且樂於助人。

辯方黃大律師指出,本案的詐騙行為不算複雜,主要是周轉困難而導致,被告人現在十分後悔。黃大律師指,部分事主有保險賠償,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盡量輕判。

這是嚴重的違反誠信行為,被告人承認先用現金交易,取得部分事主信任,然後在兩個月內不斷以暫借或賒賬方式重複犯案,暫借或賒賬是鑽石行業的一貫交易方式,被告人的行為打擊業界人士的互信,而且他更虛報遺失鑽石,想逃避責任,本席認為沒有理由輕判。

考慮到張美嬌案的指引,超過一千五百萬的違反誠信案件應以10年或以上為量刑起點。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本席現宣判如下:

第一組控罪共損失約九百萬元,現每罪以7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28個月,每項控罪判監四年零八個月,各項刑期同期執行。第二組控罪損失總額一千四百餘萬,現每罪以9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3年,每項控罪判監6年,各項刑期同期執行。

考慮到整體刑罰原則,現命令第二組控罪總刑期的其中兩年與第一組的總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總共入獄六年零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