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繼章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85/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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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繼章 (第一被告人)
  吳家偉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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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5年5月19日上午11時34分
出席人士: Mr Stephen MA Ming Tak,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麗蓮律師事務所律師Ms Phyllis WONG Lai Lin,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Jacky IP Kai L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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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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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電話騙案,兩名被告人均是十多二十歲的內地青年,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串謀「洗黑錢」的罪行。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2014年11月24日)下午時分,受害人是一名70歲的老伯,朱先生。他在家中收到一名騙徒的來電,指他的兒子因為欠債$200,000而正被禁錮,要求朱伯伯交出$200,000以釋放他的兒子。朱伯伯表示只能支付$50,000,騙徒於是相約朱伯伯交收款項。期間,朱伯伯報警並由警方陪同下到相約的葵芳地鐵站等候騙徒出現。交款地點亦多番更改。期後警察看見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出現,交收地點再更改,最後第一被告人走向朱伯伯並說:「阿叔,將啲錢畀我得喇,將啲贖金畀我。」而第二被告就在附近徘徊,警方於是採取行動將兩位被告人拘捕。

3.兩位被告人均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律師簡單介紹兩位被告人的背景、家庭狀況、職業等。兩位被告人均呈遞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予法庭參閱。第一被告於信中指出,他後悔自己所做的事並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第二被告人則指他們愚蠢地被國內一位朋友利用來香港收一些違法的金錢,現在很擔心於國內患病的母親,希望能夠早日回去與母親相聚及照顧她,亦表示不會再做這類違法的事情。兩位辯方律師強調兩名被告人於案中只是扮演跑腿角色,並沒有直接參與電話騙案中的過程細節事宜。

4.就此類罪行而言,上訴庭就近期多宗案例明確地指出考慮刑期為3年,若有加刑因素,則考慮加刑三分之一。本案情況與上訴庭所述之情況並無差別。

5.就加刑方面,控方倚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所提出,指該指明罪行的普遍程度,因為最近發生該指明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控方倚賴一份由林總督察所撰寫的報告,辯方亦沒有反對這份報告呈堂。

6.林總督察於報告中第22段指出,就本案此類指定地點交款的電話騙案,於2007年並沒有接獲此等報告,但案件於2008年開始有紀錄,當年為38宗,而有關數字亦按年遞增,於2009年有80宗;2010年有126宗;2011年有149宗;2012年有169宗;2013年有200宗;2014年有183宗;到2015年1月至3月有43宗。

7.就損失金額而言,林總督察於報告第24段交代,於2008年至2009年間,總損失金額按年增加至301萬港元及746萬元;在2010年至2012年間,總損失金額按年遞增至1,000萬港元及/或以上;另外在2013年至2014年間,總損失金額按年進一步增加至更高水平,達至1,287萬港元至1,374萬港元。辯方對於控方加刑申請所倚賴的數據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8.求情方面,除被告人認罪外,基本上並無其他有力求情因素。就本案而言,本席會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為判監兩年,考慮到控方加刑申請所倚賴的理據,本席批准有關申請,加刑三分之一,兩年加刑三分之一至兩年八個月。最終判罰兩位被告人各入獄兩年八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