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指出,於2014年8月16日,被告被警員在屯門友愛邨愛禮樓附近截停,當時為凌晨二時三十分,警員見到被告人駕駛他的輕型貨車,停在迴旋處的一邊,然後下車步行到愛禮樓及一所中學之間的地方。警員上前截停被告人,之後就在被告人的褲袋裡面,搜出了後來檢驗出淨重為26.30克的「冰」毒。
被告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在答辯的時候,被告人表示他承認管有危險藥物,控方並不接受這個答辯。經審訊之後,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現年33歲,已婚,與太太及4歲的女兒同住。
被告人有一項刑事案底,是在本案發生後才被定罪,該案底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告人亦因為該案被判入戒毒所,並於2015年2月18日完成該判刑,因此法庭亦接受被告人是一名有毒癮的人士。
販運危險藥物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就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定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指引是與相關販運危險藥物的數量掛鉤。就「冰」毒而言,法庭應該參考上訴庭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伊真一案,該案中上訴庭就「冰」毒定下了一個新的判刑指引:相關於本案的部分,如果牽涉販運「冰」毒的數量為10至70克的話,適合的判刑應該是7至11年的監禁。就本案而言,總共的數量為26.30克,應用相應的判刑指引,判刑起點應為8年的監禁。
上訴庭所定下的判刑指引,用意是收取阻嚇作用,以防止危險藥物流入香港,毒害香港市民,一般的求情理由,例如初犯、經濟理由等等,都不能成為有效的減刑理由。就本案而言,法庭看不到有任何有效的求情理由而需要減刑,唯一法庭是會考慮被告人本身有毒癮,亦接受有部分的「冰」毒可能供被告人本身去使用,因此減去6個月的判刑。
總刑期為七年半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