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訴 卓德測計師物業管理兆安辦事處

Remarks: 終審法院就上訴人之申請上訴裁決如下:申請上訴被駁回。請參閱FAMV3/2000
Case No.CACV 185/199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5 Nov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000185/1999

CACV 185/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 1999 年第 185 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訴訟 1999 年第 59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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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燕芳 上訴人
卓德測計師物業管理兆安辦事處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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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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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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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人鄭燕芳分別就三宗案件入禀高等法院向三名被告人索償,款額由60,000元至120,000元。案件編號為民事訴訟1999年5975號,1999年5970號及1999年5978號。至於後者兩案,因為上訴人沒有遵守繳交上訴保證金的命令,其上訴申請已被本庭撤銷。現在所餘下的只有1999年第5975號一案需要處理。

2. 上訴案件的被告人是兆安苑業主立案法團暨卓德測計師物業管理部兆安苑辦事處;亦是三宗案件綜合審理的第一被告。

3. 上訴人聲稱第5970及5978兩宗案件的被告人有赤祼上身的男子在他們經營的報攤和菜檔周圍活動,期間亦使用涉及兩性不道德性行為的粗言穢語辱駡上訴人。而本上訴案的被告,亦即是第一被告,身為管理公司,未有負起保衛兆安苑治安的責任,容許或未有阻止赤祼上身的男子在兆安苑範圍內的運動場裡活動。

4. 上訴人指各被告的行為構成性騷擾,違反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而她是根據這條條例向各被告人索償。

5. 透過各被告人的申請而經過聆訊,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朱芬齡女士接受各被告的申請,剔除上訴人的索償書,並將其訴訟撤銷。

6. 上訴人不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楊振權法官聆訊後確定朱芬齡女士的裁決,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上訴

7. 在他的書面判案書,楊法官詳細小心引用《性別歧視條例》的多條法例,譬如第23條,24條,39條及40條來解釋性騷擾,而在甚麼環境和甚麼情形之下可以構成性騷擾。楊法官又指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76第條,任何以性騷擾為訴因而提出之法律程序,都必須在區域法院提出而不是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人又不能指出她在《性別歧視條例》的法定地位而提出訴訟。

8. 本庭詳細研究此案的案情,所得到的結論就是楊法官的判決及所持的法律觀點是完全正確。上訴人的索償完全沒有合理的訴因可以支持,亦可以說簡直是濫用法庭的程序。

9. 本庭毫不猶疑駁回上訴,維持回判。並頒令上訴人以彌償基準計算來繳付第一被告人在本上訴的訟費。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梁紹中 法官王見秋

上訴人: 鄭燕芳(無代表律師)

答辯人: 由鄧、梁、李、曾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許俊聲代表

Remarks: 終審法院就上訴人之申請上訴裁決如下:申請上訴被駁回。請參閱FAMV3/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