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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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6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46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2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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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去年7月,暫委裁判官許俊聲(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一項猥褻侵犯罪[1]成立(非禮罪),判監6 星期。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2.去年10 月22 日,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指9 月22 日在元朗街頭遇襲,須入院一星期接受治療,錯過了法律援助署約見的日期,出院後又身體不適,未能處理上訴。他堅稱沒有非禮事主,希望再押後讓他自聘律師或申請法律援助,當時律政司代表反對。本席考慮過情況後批准押後,將案件押後至12 月續審,給上訴人最後機會。 3.續審當日,范信恩大律師代表上訴人再申請押後,理由是須要多點時間考慮審訊謄本等問題,答辯人沒有反對,本席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15 年3 月19 日續審。 背景 4.根據控方證據 ,事主是嘉湖銀座「樂兒天地英語學習中心」職員。當晚約7時,事主正與另一同事(控方第二證人)在中心傾談,上訴人想進入中心,事主阻止,上訴人用雙手向外撥,撥開了事主掛在頸項的圍巾,期間他的手觸及事主胸前上方,事主立即推開他,上訴人再沒有行動。 5.控方第二證人供稱她站在事主後面,見上訴人撥開事主衣領。 6.上訴人供稱事發當日在家喝過6 杯威士忌,案發時行經中心,想入內看看有關幼兒教學的資料單張,當時中心有很多小朋友,他進入中心後見事主衣領有小動物,於是上前把小動物撥走,沒有觸及事主。 裁斷理由 7.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沒有當場向事主講是撥走小動物,只是否認非禮,這反應不合理,認為上訴人不可信。 8.裁判官接受事主沒有在法庭提及上訴人曾觸及她的身體,但他認為事主只是依控方提問作答,沒有提觸及身體並非不誠實的表現。事主筆錄口供指上訴人觸及她的衣領,作供時改稱圍巾,裁判官認為這矛盾並非關鍵。不過,控方第二證人供稱見到上訴人觸及事主衣領,裁判官認為吻合事主描述。 9.裁判官接受事主證供可靠,裁定有關行為是明顯猥褻,因此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定罪上訴 10.范大律師提出幾項上訴理由,可歸納為一個重點,他指本案事主的證供根本不能支持控罪 ,裁判官沒有恰當考慮證供中的疑點。
11.本席考慮過證供之後,上訴人非禮罪不能成立,不過,證供支持普通襲擊罪,現改判他普通襲擊罪成立。 判刑上訴 12.基於本席撤消定罪,原本的判刑也應撤消。 結論 13.現判上訴人得直,原非禮罪和判刑撤消,改判被告人普通襲擊罪成立。 14.本案不算嚴重,但上訴人的行為的確可疑,他審訊時的辯解也難以置信。 15.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是地產經紀,犯案時月入約1萬。本席考慮過他的背景和案情,現改判上訴人罰款$1,500。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張錦緜律師事務所轉聘范信恩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