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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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6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66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132號)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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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 1.申請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她就定罪提出的上訴在2015 年2 月18 日已被本庭被駁回。 2.她現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書,證明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好讓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申請理據 3.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稱:
4.申請人另在書面陳述提出以下的法律觀點:
5.申請人最後指:「本案控方惡意檢控……這是由於2009 年開始的―本案當時人被誤導,升中派位去荃灣官立中學,被那裡『副校長』教職員偷去三本書,反而被虐待至被搶奪『Band 1學校』學位,直今仍不能在合理的學校讀書,極其慘無人道!!!」(第 69 段) 答辯人回應 6.答辯人指,本席在判案書内已詳细分析本案及有關案例,及裁定裁判官有充分理據作出申請人是有罪之裁斷。當中不涉任何法律論點,全為事實裁決,而非有任何「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答辯人認為法庭已參考了裁斷陳述書和本案的謄本,亦已詳閱了申請人極為詳盡的書面陳詞和口頭陳詞,已經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本案的證據和爭議點所在。本案的爭議點純為裁判官的事實判斷。法庭根本沒有須要逐一把上訴理由冗長地列出來。無論如何,申請人並未能指出本案涉及哪些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法庭並沒有基礎作出頒令。故此,答辯人懇請法庭拒絕是次申請。 裁定 7.有關的法例是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2) 條:
8.本席須考慮的是本案的決定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本席在判案書已處理申請人所堅稱的陳述,詳見判案理由書第 10至12 段。 9.申請人的陳述,全屬事實的裁斷,本席不認為申請人提出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惟申請人可自行到終審法院提出申請,接納與否則視乎終審法庭是否認為本案曾有實質或嚴重不公平的情況。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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