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新發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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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0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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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第一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本案的第二控罪),涉案毒品是825.84克「冰」;第二被告人承認另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本案的第三控罪),涉案毒品是735.52克「冰」。 2013年10月23日下午約六時半,一隊警員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離境大堂E區巡邏,警員截查兩被告人,其後帶兩人到機場報案中心搜身,警員發現第一被告人穿著一條有十六個暗袋的內褲,每袋內藏有一包涉第二項控罪的「冰」,總共十六包,警員也搜獲現金約13,000元、1,000元新西蘭幣、往新西蘭的機票和旅客入境卡等物件。警誡後,第一被告人向警員承認替人帶這些毒品到新西蘭,可獲報酬50,000元。 當晚在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人詳細講述他替朋友Kyle帶毒品往新西蘭,由Kyle安排他參加旅行團,出發當日凌晨約2時,Kyle在佐敦區一旅館安排他穿上藏有毒品的內褲,又給他新西蘭零用錢和部分報酬。翌日下午到機場辦理登機手續後被捕。警方資料顯示,此份量的「冰」約值570,000元。 同時,另一警員在報案中心搜查第二被告人,警員發現第二被告人穿著一條有十六個暗袋的內褲,每袋內藏有一包涉第三控罪的「冰」,總共十六包,警員也搜獲現金一萬二千餘元、1,000元新西蘭幣、往新西蘭的機票和旅客入境卡等物件。警誡後,第二被告人向警員承認,替人帶這些毒品到新西蘭,還未收到報酬。 當日凌晨進行錄影會面,第二被告人詳細講述替Kyle替毒品往新西蘭的經過,由Kyle安排他參加旅行團,出發前,Kyle在一賓館安排他和第一被告人穿上藏有毒品的內褲,又給他新西蘭幣零用錢和部分報酬,他承認因欠債而運毒,是第一次。警方在第二被告人帶的其中一包毒品發現他的DNA。警方資料顯示,此份量的「冰」約值510,000元。 第一被告人現年22歲,未婚,冇案底,沒有毒癮,曾任售貨員,月入約10,000元,中五畢業,與家人在大埔區居住。第一被告人來信表示非常後悔,愧對父親,朋友來信表示他為人誠實,工作勤奮,對他犯罪十分驚訝。 第二被告人20歲,未婚,冇案底,1997年自印尼移居香港,受教育至中五,犯案前是售貨員,月入約$10,000,與父母同住於慈雲山。他來信表示,因財政問題而犯案,現在十分後悔。家人來信指被告人孝順顧家,工作勤奮,但誤交損友而犯案,希望法庭輕判。 本席已考慮雙方呈上的案例,根據程國雄案,販運600克以上的「冰」,應判監18年以上,譚伊真案(CACC 524/2011)是本案之後才頒布,所以不適用。 考慮過以上所述,第二項控罪,現以20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第一被告人將毒品運出境,再加刑半年,第一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六年零十個月,本來應判第一被告人入獄十三年零八個月,第一被告人協助進一步調查,但仍未有實質結果,不過本席仍酌情減刑1年,現最後判第一被告人入獄十二年零八個月。 第三項控罪以十九年半為量刑起點,第二被告人將毒品運出境,加刑半年,第二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六年零八個月,本來應判第二被告人入獄十三年零四個月,同樣情況,第二被告人也可獲酌情減刑1年,最後現在判第二被告人入獄十二年零四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