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少鋒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6/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April 2015.
2.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在凌晨時分闖入麥當勞餐廳員工休息室內搜掠,其後被經理發現。警員到場拘捕被告後,被告卻突然踢女警長大腿及用頭部撞向男警員胸口,導致警員跌倒而受傷。代表被告的羅大律師則指出,辨認被告的證供並不穩妥,而拘捕被告的證供亦有所疑問。案情顯示,極其量這只屬普通毆打而已。
Cites 1 case
|
DCCC 4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46號 ----------------
----------------
----------------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及兩項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 2.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在凌晨時分闖入麥當勞餐廳員工休息室內搜掠,其後被經理發現。警員到場拘捕被告後,被告卻突然踢女警長大腿及用頭部撞向男警員胸口,導致警員跌倒而受傷。代表被告的羅大律師則指出,辨認被告的證供並不穩妥,而拘捕被告的證供亦有所疑問。案情顯示,極其量這只屬普通毆打而已。 3.控方共傳召4名到場的警員以及餐廳的經理作供。被告則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不能因此對他有任何不利的推斷,所有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4.控方第一證人,偵緝警員6184周振威,他在2014年11月9日因調查一宗爆竊案,到達西環士美菲路麥當勞餐廳。早上約6時許接觸李永洪經理(第二控方證人),繼而在地下寫字樓翻看餐廳內的CCTV片段,當中看見可疑人在當日,
5.警員指出,相片P3(1 - 3)是該餐廳地下的情況,P3(4 - 5)顯示樓梯上1樓的餐廳,P3(6 - 9)是1樓,P3(10 - 11)是員工休息室紅色門,推門進入可看見P3(12 - 20)是員工休息室內的情況。從CCTV片段攝製的相片P3(28 - 39)則顯示該可疑人在員工休息室內搜掠的情況,包括打開櫃門及搜查衣服等等。 6.而該CCTV片段P4亦顯示,在下列時間員工休息室及1樓的情況。2014年11月9日,
7.警員亦呈上該餐廳的平面圖,他同意上樓梯後往男廁方向是會經過該員工休息室的門口。 8.第二控方證人李永洪,他是該麥當勞餐廳的第二副經理,該餐廳是24小時經營的。在2014年11月9日凌晨4時許,他進入1樓的員工休息室〔P3(10 - 11)相片〕,當時該密碼鎖壞了,推門可直入,而另一道門亦長開,用凳頂著,一般情況不關上。而當日的CCTV運作正常,他開門後竟看見被告在裡面,他便說「你係邊位?呢度唔可以入嚟。」並著他離開,亦看見室內亂了。被告回應說「我唔知道點解入咗嚟。」被告又說「我唔見錢,唔見咗幾張一百鈫紙,要報警話唔見咗錢。」證人指出,員工休息室有擺放制服及衣服等等,而被告亦並非餐廳的員工。其後他便告訴其他員工,着他們上1樓看看有否東西不見了。然後他便往經理室內翻看CCTV,發現被告較早前在內裡的情況,便報警處理。後來,他與警員上1樓看見被告,他指出最初在休息室內看見被告約10分鐘,與他交談約7至8分鐘,能清楚看見他的容貌。盤問及覆問間,他同意忘記了用甚麼字眼來向警員確認就是被告,但他卻深刻地認得被告的容貌,絕不會認錯他。 9.第三控方證人女警長56892龔思琪,她在2014年11月9日凌晨4時許,與警員14165(第四控方證人)及警長53637到達上述麥當勞餐廳。女職員帶她上1樓,她看見被告在職員休息室外的凳坐著,當時1樓沒有其他人,只有被告,於是她著警員14165看守他,稍後落地下找李經理(第二控方證人)看CCTV,當中她看見男子曾入員工休息室內,於是與李經理再到1樓員工休息室查看有否物件失竊,期間經理亦向她指出,被告就是之前在休息室內的男人。調查後,她便著警員14165拘捕被告。其後約5時許,在兩名警員押解下,被告竟突然踢向她左大腿,被告再撞向防煙門,押解的警員被牽入內,後來警員14165便爬出來叫好痛。之後被告被制服,約5時57分被帶離該處。整個襲擊情況如CCTV片段所顯示。相片P3(21 - 23)是女警長及她大腿的狀況;P1及P1A是醫生報告。經檢查後,她的左大腿前方局部位置有觸痛。盤問間,她同意被告曾說過上去「搵嘢」,被按著時曾說過很痛等等。 10.第四控方證人警員14165黃子傑,當日凌晨4時許到達現場,到達1樓後看見被告在員工休息室外徘徊,當時沒有其他顧客。截停被告後,女警長離開了解案情,被告曾說過「唔見咗嘢」。隨後約5時05分,在女警長指示下拘捕被告爆竊罪,當時被告表現激動,為防止他襲擊,警員用手銬反鎖被告,被告也有掙扎。其後在押解被告離開時,被告竟突然踢向女警長左腳位置,警員立時拉開被告,但被告竟用背部撞向防煙門,因而把警員帶了進去,被告繼而用頭後面撞向他胸口,導致他跌在地上,右耳撞向瓷磚,背部亦撞傷。當時防煙門警鐘響起,他在防煙門爬出來,掩著右耳,過程如CCTV片段所顯示。相片P3(24 - 27)顯示他的制服背部上方因當時的碰撞撕爛了,而他的背部亦受傷。醫療報告P2、P2A顯示他胸壁及右耳局部觸痛,右手、右腕及背部表面擦傷。盤問下,他否認沒有作出過拘捕,而他是在表明拘捕後才向被告上手銬的。 11.第五控方證人警員7971黃智高,他稍後約凌晨5時許到達現場,拘捕被告爆竊及襲擊罪,以及警誡他等等。 12.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在雙方同意下,被告曾向沙展22763作出投訴(MFI-1)。在被告向警員投訴的資料中(D1),被告投訴在當日凌晨5時許被拘捕時,被按在地下時,導致雙手手腕和左腳有紅印。 證供分析和裁斷 13.首先,就CCTV片段中顯示,曾有可疑人在員工休息室內搜掠以及其過程等等,辯方不甚爭議。但羅大律師主要質疑的是,此名可疑人是否就是被告。可是,CCTV片段所顯示,此人從凌晨0時44分左右入內,至01:34時員工休息室的燈被關掉,而當李經理在凌晨4時許再入內時竟發現被告在裡面。事實上,片段中在關燈期間,並無其他人士出入該處,李經理一入內就已看見被告,難以想像除被告以外,還有任何其他人士在內逗留。事實上,CCTV片段所顯示較早前凌晨時分在內的,與李經理後來進入內所看見的人,無論外貌、身型等,看來根本就是同一人。 14.其次,羅大律師進一步所質疑的,就是李經理在凌晨4時許,在員工休息室與該可疑人對談,這人是否肯定就是被告。在這方面,李經理不單指出他與此人面對10分鐘,交談也約7至8分鐘,能清楚看見他的容貌根本就是被告,況且他更曾向女警長確認1樓在場的就是那人,當時根本亦無其他顧客。況且被告無論外貌、身型等,亦與片段所顯示的相同,這方面的質疑實難以成立。 15.羅大律師嘗試指出,李經理在盤問下曾說過,已4個多月,忘記過說過甚麼,但經理所指出的只是忘記用過甚麼字眼向女警長確認被告,但經理卻清楚肯定曾向警員認出被告,這一部分並無任何不清晰或質疑之處。 16.毫無疑問,被告就是曾以侵入者身分進入員工休息室內逗留及搜掠的人,CCTV的片段更是清楚不過了。 17.至於襲擊警員的情況,CCTV片段亦能顯示出來,女警長及警員14165更清楚講述其過程。他們的證供清晰、清楚,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如片段所顯示,被告突然踢向女警長大腿,然後撞向防煙門。當時兩名警員押解著被告,因此被牽引入內。在內時,被告竟用頭後面撞向警員胸口,引致他跌倒撞傷耳朵及弄破制服,警員接著爬出防煙門的情況也可從CCTV片段中清楚看到。 18.羅大律師其實並非質疑襲擊的情況,但他主要指出拘捕被告的情況有不穩妥的地方。他特別指出,女警長與警員14165的證供有不一致之處,例如誰向被告取身分證、被告曾否被按在地上叫痛等等。可是應注意的是,女警長並非任何時候也與其他警員在一起。羅大律師所問及的,似乎也並非相同的時段,有所分歧不足為奇,況且當時被告曾向他們襲擊,情況混亂。這方面本席不認為兩名警員在拘捕的過程上有任何誇張或失實之處。 19.此外,羅大律師亦指出,警員14165也曾說過,在未拘捕時曾用手按著被告膊頭,但他也說過正進行調查,警員並非說在未拘捕被告時已按他在地上,或已用手銬控制他等等。況且,即使被告在向警方的投訴資料中(D1),被告也是說警員在拘捕時把他按在地上致受傷。辯方就未作拘捕之指控,這方面的說法顯然並不成立。 20.最後,羅大律師指出,兩名警員未有合理理由真正懷疑被告已拘捕他,這是非法拘捕的行為。可是,女警長曾透過CCTV翻看片段,加上李經理的確認,而男警員亦清楚知悉女警長的調查,繼而在按指示下拘捕被告。這方面並不牽涉任何非法的拘捕。 21.被告在拘捕下竟突然襲擊女警長及男警員,他們均正在執行職務,控方顯然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兩項襲警罪。 22.至於入屋犯法罪,本席亦須考慮被告是否有可能誤闖員工休息室,尤其是該處並無標示,且該密碼鎖亦壞了,任何人士推門已可進入。可是,任何人進入後看見這些櫃及雜物等等,也顯然知道這並非公眾或供顧客使用的地方。況且,即使真是曾誤闖入內,被告入內後曾離開該處,然後卻再進入內。他不單從櫃內拿出衣物,更曾穿上及作出多番搜查,這根本就是意圖盜竊員工休息室內的物品。被告既非員工,根本不可以進入該處,被告卻以侵入者身分進入,更意圖盜竊室內的物品。毫無疑問,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此入屋犯法罪。 23.因此,就被告所面對的三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4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