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少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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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及兩項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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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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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及兩項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 2.被告被發現在凌晨時分,闖入麥當勞餐廳的員工休息室內搜掠,其後被餐廳經理發現及報警。警員到場拘捕被告後,被告竟然突然踢向女警長大腿,繼而用頭撞向押解警員的胸口,導致他跌到及撞傷。 3.被告現年46歲,過往有37項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為盜竊罪,曾在2013年7月因入屋犯法罪被判20個月監禁,最後在2014年6月因企圖盜竊罪被判監6個月。 4.羅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以往為裝修工人,後來因失業,需倚賴綜援。被告當日進入員工休息室,因該處的鎖壞了,一推便可進入,而另一道門亦長期開放,被告並非持有任何工具而進入,只是趁機行事,被告亦非預謀而行,最終亦無財物損失。至於襲警罪,被告因一時激動失控而弄傷警員,可幸他們並無因此造成永久傷害,望予以輕判。 5.入屋犯法罪為嚴重罪行。上訴法院過往已確立,牽涉非住宅處所,應判以2½ 年監禁。被告在該員工休息室內逗留良久,亦多次搜掠不同地方,案情嚴重。可是就背景而言,被告的手法並非專業竊匪,並無任何工具,只是趁機行事,本席亦考慮其精神狀況等等。經考慮後,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2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其實以被告過往的刑事紀錄而言,本席可將起點再作提高,但畢竟本案最終並無任何財物損失,因此20個月監禁為合適的。 6.至於兩項襲警罪,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往往易受襲擊,應予保護。被告更是明目張膽地踢向女警長,更用頭撞向警員,導致他身體受傷,甚至其制服也因此而撕爛,案情嚴重。每項控罪應判予6個月監禁。 7.最後,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兩項襲警罪可予同期執行,但與入屋犯法罪則可予2個月同期執行。因此,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20個月監禁; 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各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當中2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 8.因此,三項控罪總判刑為2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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